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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 私家侦探:禁止还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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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 私家侦探:禁止还是“规范”
特别报道 私家侦探:禁止还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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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
约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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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发表于 2010-6-30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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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 私家侦探:禁止还是“规范”
2009年7月27日,北京朝阳警方将一起非法拘禁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等抓获,经讯问,张某供述,被害人黄某在2009年4月将其驾驶的宝马车开走后不知去向。于是他上网找到一个名为“天网”的私人侦探公司,想通过私人侦探找到黄某。
2009年7月24日,通过电话联系,张某来到北京中侦泽尔商务有限公司,接待他的是该公司人员李涛。经过商谈,张某答应给付该公司佣金8000元,并提前支付了4000元定金,之后,李涛联系到另外一家公司定位该手机号机主的位置。据李涛供述,他以前曾多次通过这家公司进行手机定位,这家公司将地形图通过QQ传给李涛,李涛再使用笔记本电脑接收。
2009年7月25日,一张卫星拍摄的地形图截图出现在李涛笔记本电脑的液晶显示屏上,图上还醒目地显示他要找的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的千鹤家园。李涛很快将信息告知了张某。第二天,张某便纠集几人手持双管猎枪、弩、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千鹤家园,将黄某打伤并将其带至昌平非法拘禁。
朝阳警方在对这起案件侦查时,意外发现李涛等人以非法调查他人隐私的形式获利,于是将其抓获。
近年来,把侦探行业公开化和合法化的诉求一直没有停止过。有关部门2002年12月6日和2003年12月18日分别在重庆和杭州召开了“中国商务信息调查行业研讨会”和“中国商务调查杭州峰会”,并且在前次会议上通过了《前进中的中国调查行业》的“纲领性”的行动指南,在后一次会议上提出了“阳光下的调查”的口号,所通过的文字性材料也确实比较“纲领”,未能对处于地下与半地下状态的侦探行业起到很好的规范约束作用。就算是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的具有半官方性质的杭州峰会,也没有制定一部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章程性质的规范,中国私人侦探业对自身的管理和规范还只能停留在“无法无天”的低级自律阶段。
关注动机
近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私家侦探”案,四人因有偿非法从事跟踪、拍照、定位,及实施监视、围堵、威胁等软暴力活动,经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至8个月不等,并被各处罚金30万元。这起典型案例的审判,和一些法律文件表明,在北京市私人侦探的业务活动已经明确被禁止,私人侦探行业不再是灰色地带而是进入了“黑色地带”。
新闻背景
北京市:
私家侦探违法犯罪
2008年12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该份会议纪要是对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以下简称“两类公司”)违法犯罪案件的现状,法律适用原则、工作要求、工作机制都提出了详尽的指导性意见和具体要求。
该文件指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社会、商务、法律事务调查、咨询等名义登记注册“两类公司”,借助企业经营的形式,从事法律禁止的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活动。“两类公司”通常使用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专业设备,实施监视、围堵、威胁等软暴力或者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触犯或者诱发多种其他犯罪。“两类公司”之间相互串通、共享资源,正向着产业化、网络化、联盟化的方向蔓延,逐渐演变成“机构设置完整、核心权力集中、内部约束严格、外部形式合法”的违法犯罪组织,应依法严惩。
在“两类公司”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的第一条中,该会议纪要写道:“对于‘两类公司’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两类公司’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对于向两类公司非法提供个人隐私、经营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的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
相关链接
“私家侦探”频频涉罪
2009年12月29日,“中国第一家私人侦探社”——邦德调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岳村和他的大部分工作人员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公诉机关指出,“岳村有组织地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信息,跟踪、拍摄、强行入侵他人住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而这些内容,正是邦德公司的业务范围。
公诉机关指控说,2001年以来,邦德公司非法经营额累计700多万元,高利贷的非法收入高达5000多万元。
重庆邦德公司涉及的罪名还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2009年2月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明文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之后不久,广东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广州市一家调查公司的负责人周建平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8年5月29日凌晨2时,在得邦为成都市民刘女士进行的一次“维权行动”中,私家侦探撬开一处住宅的防盗门,和刘女士一起冲进卧室,强行拍下了刘女士丈夫晓强(化名)和第三者的裸照。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将涉案的6人批捕。
私家侦探在提供信息时,如果直接参与非法拘禁同样导致犯罪。文某某 (女)与丈夫于1991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有一女,二人在深圳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因家庭生活、公司经营等方面的矛盾长期积累,文某某于2007年初开始,专门从广州雇佣私家侦探李某某对丈夫罗某进行严密监视。随后,文某某因强行监禁其丈夫15天被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而受雇于文某某的私家侦探李某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相关评论
“非法经营罪”尚有争议
私人侦探所及其私人侦探活动虽然被公安部1993年颁布行政规章明确禁止,但是这类机构仍然不断涌现,有统计这类组织在全国有100家左右。当然,这些民间调查机构很少以“私人侦探所”冠名。许多民事、商务调查机构非常乐意将自己称之为“私人侦探所”。目前全国还没有一家私家侦探公司获得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他们以调查公司开展业务,实际上都是在打法律“擦边球”。
2002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将原来的42类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扩大为45类,其中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中国第一家私人侦探社”——重庆邦德调查公司就是在这个规定出台后,第一个注册成立的侦探公司,“中国第一家私人侦探社”也是因此得名。
然而,允许注册并不意味着中国“私家侦探”禁令已开。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等于可以从事商标涵盖的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之内,目前企业登记还没有涉及到侦探类的范围。所谓的“侦探公司”一般都是以调查公司为名,从事商业调查。“私人侦探”行业目前还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私人侦探机构在进行业务活动中,难以避免为获取高额的报酬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且极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极易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一些专家认为,非法经营罪原脱胎于投机倒把罪,是与生产经营行为密切相关的,违反市场管理法规,主要表现为垄断市场、哄抬物价等,以及未经许可从事专营专卖等行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主要在非法出版物,骗购外汇等。目前,最高法院尚未对侦探公司是否属于非法经营作出司法解释。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北京几部门发布的会议纪要,对打击不法侦探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预防此类行为引发的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会议纪要本身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立法。
声音
私人侦探有生存必要吗?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侦探公司在诸多方面踩在法律的红线上,但侦探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行业打假等调查事务上,还是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起到积极的作用的。
将所有的侦探公司统统查处似乎不现实,这也是国家司法部门没有出台明确司法解释的原因。或许只有承认私人侦探的合法地位,让其从“半地下”经营转变为“地上”的公开经营,然后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其发展,规范其活动,加强对私人侦探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加强对私人侦探机构的注册登记和业务范围管理,才能使私人侦探以良性且有序的方式服务于社会。然而,这毕竟是美好的愿望,真正实施起来可能会困难重重。
有专家认为,私人侦探是对公权力的补充。现实社会中,人们不可能事事都通过公权机构获得自己的信息。这种公权力救济的薄弱和真空需要有民间组织和机构来加以填充。所以,私人侦探有生存的必要。事实上大量私人侦探公司的存在,以及业务的广泛活跃,已说明这一行业有广泛的需求性。
虽然私家侦探已经客观存在并发展着,但以专门立法的方式承认他们的合法性,既不现实也无必要。现有法律同样能够调整私家侦探的行为,如果私家侦探一直按照法律的许可仅仅行使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或许争议也不会存在,其实是因为他们在调查过程中所使用的一些违法手段,才最终导致了社会对这个行业的争议,因此,真正关键的问题是在于如何规范和管理这个行为,这个观点也是多数人的共识。
本版稿件由高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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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嘉宝莉
广安嘉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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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
发表于 2010-6-30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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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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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一甩
广安一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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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1
发表于 2010-6-3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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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有没有这样的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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