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四川威远钢铁有限公司的严正控诉
关于14岁小孩吴远红摔死的情况反映
我叫林金荣,户籍地威远县越溪镇黄桷村4组,联系
13458884599。我的丈夫吴昌立因被判处刑罚,目前现于乐山市五马坪监狱服刑。我带着14岁的小儿子吴远红和6岁的小女儿租住在威远县连界镇农民街车站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根据民警口头介绍和我自己了解的大致情况是:2010年5月8日(星期六),我14岁的小儿子吴远红与其他小孩龙某、夏某、林某、黄某、李某、小名“土狗”、小名“胖娃”等八个小孩进到完全开放的威远钢铁有限公司烧结车间污水处理池旁“偷废钢”;被威远钢铁有限公司的职工李某在巡查中发现,在职工李某追逃吴远红的途中喊到:“站住,不站住逮到脚都打断。”吴远红为逃避伤害而拼命向前奔跑,最终摔下32米高悬崖当场死亡(该悬崖名叫响坛子,该悬崖下河道名叫保溪河,我对死亡原因有怀疑;因为我小儿子身上的伤是伤,是被李某他们把我儿子打死后丢下32米高的悬崖下保溪河边我儿身上没流一点血,我们没有看到现场公安部门完全帮这强大的威远钢铁有限公司,母子连心我的心天天好痛好痛无法承担我家里的重担]。威远钢铁有限公司烧结车间污水处理池旁的这悬崖在事故发生时为开放式、 “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 在事故发生后,才添加了安全防护栏(从公安机关的勘查彩色照片与事故后我拍照比对可知)。在吴远红死亡之前,也同样死亡过几个小孩,威远钢铁有限公司对此麻木不仁!
事故发生后,威远钢铁有限公司坚持不承担责任。我14岁的小儿子吴远红从2010年5月8日(星期六)死亡至今已两个月了,尸体仍未火化。
我认为威远钢铁有限公司作为冶金企业,对吴远红的死亡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
理由之一,威远钢铁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和冶金工业部1996 年 05 月 02 日《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六条第4款第①、②项规定“平台、架空走道、人行通道和有坠落危险的梯子、坑池边、升降口、安装孔等场所,必须设防护栏杆、围栏或盖板。…..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应遵守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等安全法规的规定;在吴远红死亡时,烧结车间污水处理池旁32米高悬崖竟然没有设防护栏杆、围栏,这是明显违法的。吴远红死亡后才安装的防护栏杆。
理由之二,我14岁的小儿子吴远红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逃脱被伤害而拼命向前奔跑,不能预见、无法预见高度危险的绝境;但为威远钢铁有限公司巡查的工人李某是熟悉环境的,他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吴远红身处高度危险的绝境而仍然追逃,明显违背了“生命健康权优位”原则。工人李某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吴远红死亡,威远钢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威远钢铁有限公司太强大了,太可怕了,它可以无视安全法规,任由一群又一群不知事小孩进入厂区、进入危险地带而不负责任;它有足够的能量去影响司法的公正和透明;我作为一名弱女子,要为小儿子吴远红和原来同样惨死的几个小孩喊冤!其声音的确十分微弱,但愿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对威远钢铁有限公司监督。
控诉人:林金荣
20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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