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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霸王条款

农业银行巴中市分行行长,请你来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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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干得漂亮!!!!

发表于 2010-7-24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眼人都看出来了,不该自己的钱财都想占为已有,还怎么为人师表啊,我向来是尊重老师这个神圣的职业的,教书育人,知书达理,这个刘老师可能走后门进的巴中中学吧,如此素质,教师队伍中的另类.在说了,贴子上面说银行方面好象是个二十来岁的小娃娃新手弄错了,搞现金工作的,经常与现金打交道谁能保证不出现一次差错呢,又何况一个新手,从手续方面讲,错帐包来回,发现问题,立马纠正,该退款的退款,该换单的换单,得饶人处且饶人,有必要这么高调吗?你这不是明显想把银行经办人弄下课吗?大家换位思考,刘老师及你的托儿,如果是你的女儿坐在柜台前,出现这种这错误,你会怎么做呢?如果真的下课了,你的余生会心安吗?在说了,那只是你的一相情愿罢了.刘老师不要在网上炫了,校长喊你回去备课!!!!!!银行的柜员同志,平时要加强业务学习,上班要集中精力,杜绝差错的出现,出现错误不可怕,勇敢面对,一切都会过去的......明天会更美好!

发表于 2010-7-24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哈,顺便说两句,我揣测一哈刘老师的心态哈,他可能是离柜的时候就发现了两万元的存单,然后悄悄迷迷的就揣起走了,回切后,心情哪叫一个乐啊~~ .一下子就多了一万元哦,要是靠收红包,要收好久哦,正在幻想那们用这一笔意外之财时,银行的人找到他了,他可能文化有点底哈,不晓得银行有监控哈,想不认帐哈,于是呢,银行就喊他切看监控,在铁证面前,觉得颜面扫尽,一气之下就到网上发个贴子,殊不知,越描越黑,人越丢越大,

发表于 2010-7-24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究竟是哪个?你为什么不出来说句话?

发表于 2010-7-24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究竟是不是刘老师?我急了哇。

发表于 2010-7-24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发帖后就再未露面了。

发表于 2010-7-24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了,这贴该火。

发表于 2010-7-24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顶!!!!

发表于 2010-7-25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恐怕不是人品问题,这事情是法律问题,前车之鉴犹在,为何不能要你银行首先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难道客 ...
yjzlx 发表于 2010-7-22 19:03


既然知道可能涉及法律问题,你就应该知道有一个法律名词“不当得利”!

[发帖际遇]: 一剑飙血参加论坛辩论大赛, 获得小米椒9个.

发表于 2010-7-25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缴国家。

发表于 2010-7-25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不当得利的社会根源典故  “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蒙昧社会里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反之,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即是不当得利。这应当被理解为我国2000多年以前不当得利制度思想的雏形表现,只是当时我国还处于奴隶社会阶段,施行民刑不分的司法制度,还不具备完整的成文法律更没有现在我们所称谓的不当得利制度罢了,可见不当得利制度的理念在我国有着较早的社会根源。

发表于 2010-7-25 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性  人们对财富追求永不满足的欲望,注定财富的多寡客观地成为衡量一般人事业成败的尺度。马克思说过:经济地位决定人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
  在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分工、产生了私有制、有了贫富差异后,财富均衡状态被打破,技能的差异、生存的需要和人趋利避害的本能,使人们对私利最大化的追求欲望,常常挑衅人们的理智,人们希望跻身于富人之列的浮躁心态,往往驱使人们急功近利,渴望迅速脱贫,摆脱穷困窘迫的境遇。尤其是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后,长期被计划经济禁锢着的人们的发财欲望如喷泉样爆发出来,“越穷越光荣”的奇谈怪论被彻底摒弃,在社会观念所能容忍的最大限度内积累财富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成为人们相对实际的追求目标,而已经富裕起来的人们,又渴望拥有更多的财富使之成就更高的社会地位。

发表于 2010-7-25 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  历史上每一种社会形态或制度确立的初期,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在漫长的原始资本积累的过程中,人性贪婪的弱点和功利主义思想会驱使他们不择手段追逐利益,而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和法律道德环境又决定了对该行为否定性的评价力度,直接影响着正义理念对社会关系的调控效果,以及对财产合法流转和交易安全的保障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对社会调整作用的广度和深度也在不断增大。
  对于那些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依据所取得的财产利益,我国法律对之明确持否定态度,已通过立法将其确定是不当得利,并规定了其无法律效力。不当得利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渐趋完善的体现,对于较完整地体现并维护公平原则,降低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发表于 2010-7-25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顶起来

发表于 2010-7-25 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把银行的霸王条款描绘得入目三分,顶起

发表于 2010-7-25 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发展到现在,不管这个帖子是不是刘老师所发,刘老师、当事柜员都是最大的受害者,刘老师现在火了,但作为40多岁的女性老师,她是网络潮人吗?她擅长这样的现代流行方式进行恶搞吗?可能这并不是她的本意,可能她并不想出这样名,这个名也不是什么好名。作为银行也作出了公开回复,柜员也认了错,此事可以休亦。

  打住,就象前面有个总结的,看客心态,该停了!

发表于 2010-7-25 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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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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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托,全拉出来晾晾?有错误指正哈。

发表于 2010-7-25 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州农行昨天不上是发贴说已与刘老师处理好了吗,钱已经退了,也不要再说人家刘老师了

发表于 2010-7-25 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刚发上来我就看到了,当时较忙,也没回帖。
    现在再次看到,居然这么多回帖,满以为是一边倒的评论,结果还看到几个气急败坏的,犹如跳梁小丑,模样真是“可爱”至极!
    原以为楼主就是虚构恶搞一下,看到“银行方面”如此回帖,应该是真的了。我是挺佩服楼主的,也看不出人家有暂为己有的意思,更谈不上为人师表和师德问题了。
    倒是攻击楼主的这些小丑实在可笑,本来上门好言两句就可以解决问题的,攻击性回帖,更是让广大网友见到“银行方”的嚣张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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