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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实拍四川资阳检察院“车震”不雅照(组图)(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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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9:08 | |阅读模式
http://img.mala.cn/month_1007/100729112665dca83f18fcef7c.jpg



http://img.mala.cn/month_1007/1007291126a9b4dcdbbafde700.jpg



      难道,纳税人的钱就是拿来让少数人买车跷二郎腿的吗?是真?是假?是临时工?希望大家找到这位司机!还我们四川公仆一个清白,也关系我们整个川人的形象!!!这是我刚从大旗网转过来的。

更多详见:

http://bbs.mala.cn/thread-196408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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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9:30 |
s可以看出是在等人,开起窗子睡觉,总比烧起空调节约,此事的褒贬就要看你从哪方面来解读了!

[发帖际遇]: 朱丽亚帮忙卖韩包子,赚了小米椒9个

发表于 2010-7-29 22:13 |
可能是检察官连续办案实在是太想睡一觉了吧?

发表于 2010-7-30 20:17 |
这虽不是大问题,但确实不雅,做为国家工作人员,提高我们的素质,注意我们的形象还是有必要的!

发表于 2010-8-3 10:25 |
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驾警车不按规定着装将受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4:40 舜网-济南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 徐京跃 郑玮娜)公安部11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对警车的使用、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并针对违反规定使用警车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滥用警用标志灯具等八种情形将受处分


  该规定指出:对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等八种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该规定指出的八种情形分别为: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严禁转借警车 严禁挪用警车牌证
  该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该管理规定明确提出,警车除执行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车型及外观制式将全国统一
  该规定明确了警车车型及外观制式将全国统一。
  该规定明确“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规定明确指出,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还规定了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发表于 2010-8-3 16:07 |
http://bbs.mala.cn/thread-1964087-1-1.html

此帖在很多论坛都有了,社会反响很大,也不见有关方面出来解释一下。
发表于 2010-8-4 10:16 |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诚挚接受网友的监督,对7月27日以来网友反映我院驾驶员成晋川的不雅行为进行了认真查证核实,情况如下:
成晋川是我院的正式职工,专职驾驶员。7月27日由我院反贪局安排,成晋川驾驶川MB045警车,会同反贪局两名办案人员到资阳办案取证,将警车停在证人所在地的街边。从7月24日开始,成晋川因患上呼吸道感染伴支气管炎,连续吃药输液至今,当日在等候办案人员取证过程中打开车门,将双脚放在车门上休息,举止不雅。
成晋川同志的这种不雅行为,反映了我院在管理上的缺失。我院将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办案人员和驾驶人员的教育,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我们真诚欢迎社会各界、舆论媒体和网友继续加强对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的监督。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参与人数 1 +8 收起 理由
李约瑟 + 8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0-8-6 16:14 |
谢谢简阳市检察院回复。

发表于 2010-8-10 08:51 |
等于没说

发表于 2010-8-10 09:07 |
谢谢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回复,一个检察院为这个事能承认管理上的缺失要好大的勇气,我对你们认真的态度和自我批评表示赞扬!!这也是我做版主以来首次对回复评分。

发表于 2010-8-13 08:55 |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勇气可嘉,赞一个!

发表于 2010-8-20 17:04 |
希望这样的杯具不要在其他地方发生

发表于 2010-8-24 15:41 |
哎。沉默一下。

发表于 2010-8-30 06:54 |
回复 1# 巴蜀爷们


    有谁知道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地址及检察长的大名。请告之。在此小生谢谢大家了

发表于 2010-9-4 17:30 |
赞一个!

发表于 2010-9-10 00:21 |
一群腐败分子,没一个好的!

发表于 2010-9-13 12:47 |
能不能纠正是一回事 端正态度是回事  支持简阳检察院

发表于 2010-9-19 11:57 |
这样的回复简直借口,支气管炎就可以这样啊?乱套了

发表于 2011-4-28 21:03 |
正感觉很对,谢谢您,顶

发表于 2011-5-9 15:26 |
支持一下!!呵呵,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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