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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33--33

四川安岳新闻:8月2日,李守光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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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认为是李寿光个人fan敲诈勒索罪,请问李敲诈勒索的具体行为表现在那些地方?个人所获赃款是多少?李个人分得的534元

”赃款”够判罪起点线1000元--3000元标准吗?判决书上明明写的是全队354人所获”敲诈勒索“款共计19.5万元啊!你看懂了吗?

发表于 2010-8-9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认为是李寿光个人fan敲诈勒索罪,请问李敲诈勒索的具体行为表现在那些地方?个人所获赃款是多少?李个人分得的534元

”赃款”够判罪起点线1000元--3000元标准吗?判决书上明明写的是全队354人所获”敲诈勒索“款共计19.5万元啊!你看懂了吗?

发表于 2010-8-9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gogo345


    安岳检察院个别领导,他们滥用监督权,发明“组织敲诈勒索罪”名,把农民李守光抓来起诉判刑,我敢保证,他们必将成为历史的罪人。
近年来,安岳县检察院错误批准逮捕多人。例如。长河乡刘登熬被错误逮捕,后来国家赔偿了数千元不服还在上访;又如,2007年,通贤镇雷华加被错误逮捕判刑,羁押205天,无罪撤案后,不知道为什么,检察院和法院害怕挨处分,不敢用国家赔偿金赔偿,而是用国家补助给警官们的餐费补偿了22957元(见雷家的举报材料),检察院和法院各补偿一半。雷收到钱后不服,还在继续上告;再如,2008年安岳县检察院非法批准逮捕王开金达116天,现在王开金的赔偿申请还再资阳市法院赔偿委员会里......安岳县检察院和法院为何办了那么多的冤假错案?是警官水平低,还是故意违法行政?请大家评论。

发表于 2010-8-9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种人就是想在村民心中形成一种老大的形象,以形成一种组织的形式,好在以后的。。。

发表于 2010-8-9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只为发帖


    如果你认为是李寿光个人fan敲诈勒索罪,请问李敲诈勒索的具体行为表现在那些地方 ...
33--33 发表于 2010-8-7 14:02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唉,我是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盲,想必你很懂法了。
你就是个宝器,本来想给你上堂法制课,但想到你不配,况且把你教会了,你会认为只是你祖坟起作用而已,所以,还是算了。

发表于 2010-8-10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只为发帖

即使罪名成立,李守光和村民人均分得“赃款”534元,也不足敲诈勒索罪的起点线1000-3000元标准。如果李守光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其他356人都构成了犯敲诈勒索罪,为什么不把其他354人抓起来?

陈天启律师辩护称:“李守光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再说,“组织”356人犯敲诈勒索罪没有法律依据,“组织犯敲诈勒索罪”这名词本身就是安岳县公诉机关的新发明”。


   

二、“组织”犯欺诈勒索罪于法无据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具体见《起诉书》。
从指控的事实明显不够成犯罪情节,控方指控明显违反了《刑诉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及第一百四十二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明显没有达到该法规定的定罪标准,所指控李守光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而控方在起诉书中指控上诉人的所犯敲诈勒索罪行为,并非是作为自然人主体的李守光本人所实施的刑事行为,被指控的罪行是上诉人的组织村民实施了敲诈勒索罪行为。李守光在本案中只起了组织犯罪的组织作用,如果被指控的罪名成立?那么真正实施敲诈勒索罪行为的被控对象应是受李守光所组织的原新村5组356位村民。李守光无亲自实施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应被定罪的被控证据。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也没有组织敲诈勒索罪相关情节的规定。
  再看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只有采用了威胁或者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才构成敲诈勒索罪!《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守光的是采用组织行为,和强令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李守光所被指控犯罪情节只是表现为组织,并无实施威胁或者要挟他人交出财物的情节发生。李守光的组织他人实施的行为还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之威胁或者要挟情节,李守光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再说,“组织”356人犯敲诈勒索罪没有法律依据,“组织犯敲诈勒索罪”这名词本身就是安岳县公诉机关的新发明。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实施威胁要挟方法)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李守光作为原新村5组村民,被指控所获赃款数额是19500元的356分之一,即新村5组被指控平分所谓赃款的人有356名,李守光只占其中之一份,为伍佰叁拾肆元贰角伍分。假设本案定性准确的情形下,李守光所获得的534元赃款之数额也在法定敲诈勒索罪起点1000元至3000元的定罪线之下,被告人李守光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表于 2010-8-10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gogo345


   



回复 19# 只为发帖

即使罪名成立,李守光和村民人均分得“赃款”534元,也不足敲诈勒索罪的起点线1000-3000元标准。如果李守光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其他356人都构成了犯敲诈勒索罪,为什么不把其他354人抓起来?

陈天启律师辩护称:“李守光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再说,“组织”356人犯敲诈勒索罪没有法律依据,“组织犯敲诈勒索罪”这名词本身就是安岳县公诉机关的新发明”。


   

二、“组织”犯欺诈勒索罪于法无据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具体见《起诉书》。
从指控的事实明显不够成犯罪情节,控方指控明显违反了《刑诉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及第一百四十二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明显没有达到该法规定的定罪标准,所指控李守光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而控方在起诉书中指控上诉人的所犯敲诈勒索罪行为,并非是作为自然人主体的李守光本人所实施的刑事行为,被指控的罪行是上诉人的组织村民实施了敲诈勒索罪行为。李守光在本案中只起了组织犯罪的组织作用,如果被指控的罪名成立?那么真正实施敲诈勒索罪行为的被控对象应是受李守光所组织的原新村5组356位村民。李守光无亲自实施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应被定罪的被控证据。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也没有组织敲诈勒索罪相关情节的规定。
  再看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只有采用了威胁或者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才构成敲诈勒索罪!《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守光的是采用组织行为,和强令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李守光所被指控犯罪情节只是表现为组织,并无实施威胁或者要挟他人交出财物的情节发生。李守光的组织他人实施的行为还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之威胁或者要挟情节,李守光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再说,“组织”356人犯敲诈勒索罪没有法律依据,“组织犯敲诈勒索罪”这名词本身就是安岳县公诉机关的新发明。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实施威胁要挟方法)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李守光作为原新村5组村民,被指控所获赃款数额是19500元的356分之一,即新村5组被指控平分所谓赃款的人有356名,李守光只占其中之一份,为伍佰叁拾肆元贰角伍分。假设本案定性准确的情形下,李守光所获得的534元赃款之数额也在法定敲诈勒索罪起点1000元至3000元的定罪线之下,被告人李守光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表于 2010-8-10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只为发帖


     安岳检察院个别领导,他们滥用监督权,发明“组织敲诈勒索罪”名,把农民李守光抓来起诉判刑,我敢保证,他们必将成为历史的罪人。
近年来,安岳县检察院错误批准逮捕多人。例如。长河乡刘登熬被错误逮捕,后来国家赔偿了数千元不服还在上访;又如,2007年,通贤镇雷华加被错误逮捕判刑,羁押205天,无罪撤案后,不知道为什么,检察院和法院害怕挨处分,不敢用国家赔偿金赔偿,而是用国家补助给警官们的餐费补偿了22957元(见雷家的举报材料),检察院和法院各补偿一半。雷收到钱后不服,还在继续上告;再如,2008年安岳县检察院非法批准逮捕王开金达116天,现在王开金的赔偿申请还再资阳市法院赔偿委员会里......安岳县检察院和法院为何办了那么多的冤假错案?是警官水平低,还是故意违法行政?请大家评论。

 楼主| 发表于 2010-8-10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asd1227


    陈天启律师辩护称: 李守光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再说,“组织”356人犯敲诈勒索罪没有法律依据,“组织犯敲诈勒索罪”这名词本身就是安岳县公诉机关的新发明。

 楼主| 发表于 2010-8-10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asd1227


    陈天启律师辩护称: 李守光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再说,“组织”356人犯敲诈勒索罪没有法律依据,“组织犯敲诈勒索罪”这名词本身就是安岳县公诉机关的新发明。

 楼主| 发表于 2010-8-10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天启律师辩护:李守光完全无罪。李守光和全体村民认为,彻头彻尾的冤案。

 楼主| 发表于 2010-8-10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天启律师辩护:李守光完全无罪。李守光和全体村民认为,彻头彻尾的冤案。

 楼主| 发表于 2010-8-10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天启律师辩护:李守光完全无罪。李守光和全体村民认为,彻头彻尾的冤案。

发表于 2010-8-11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媒体帮助呐喊:

李守光被错误判刑,

法院曲解争议起因,

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

而今法治社会,人权要紧,

快快纠正!自觉纠正!

发表于 2010-8-11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zxcbn

 楼主| 发表于 2010-8-12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媒体帮助呐喊:

李守光被错误判刑,

法院曲解争议起因,

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

而今法治社会,人权要紧,

快快纠正!自觉纠正!

 楼主| 发表于 2010-8-12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0# 33--33


    四川安岳发明罪名:

“ 组织敲诈勒索罪”致李守光获刑


(2010)安岳刑初字第123号判决书载明:

李守光明知新村5社集体土地被国家全征;

还组织村民索要开发商19.5万元现金予以评分;

故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李守光五年徒刑。

*********************************************

陈天启律师辩护:李守光是完全无罪人,

因为李守光并无威胁、要挟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整个事件中李守光只起了组织作用;

刑法上无“组织敲诈勒索罪”名;

该罪名是安岳公诉机关的创造发明;

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属于自然人犯罪;

李守光是五社法定负责人;

村民所选还有政府补贴存折证明。

本案属于土地所有权之争;

李守光履行村民自治法的规定

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属于职务行为;

要求开发商补偿该得的财产;

何来敲诈勒索开发人?

*********************************************

十年前数百农民为何沦为无产者,

皆因391.2亩集体所有土地惹祸根。

过去几次合法征地合计185.02亩;

剩余集体所有土地还有200零;

两项补偿费人均不足八千元;

从此356农民沦为五无游民,

无地无业无社保无医保无新房,

群居于58年修的居民点里。

矮小破烂的居民房位于县城北大门,

十人看了九人寒心。

  *********************************************

安国土资函(2008)46号答复称:

新村五社还有(集体所有)土地172.122亩,

该地应当“视为国家已征”。

该说法违反内府发【1992】149号文件的规定:

非耕地应当按照耕地面积的一半计算补偿金。

近年政府将剩余土地几十万一亩出让,

几位开发商侵入新村。

村民要求开发商给了19.5万元补偿,

李守光将钱平分给356位村民。

人均分得救命钱534元2角5分,

正是这可怜钱惹下天大祸根。

1月5日凌晨公安局悄悄逮捕了社长 ,

又刑拘了为此上访的九位百姓。

定性李守光犯“组织敲诈勒索罪”名,

8月2日悄悄判决李守光五年徒刑?

*********************************************

组织356位村民犯敲诈勒索罪?

这是四川安岳县司法界的创造发明。

实质是官商联合与民争利夺取土地,

有人滥用职权,制造冤案,违法行政。

陈天启律师称,即使罪名成立,

李守光所获“赃款”534元,

不足刑法规定的定罪起点线标准(1-3千元)。

被告人和律师还辩护:

要求补偿起因于土地所有权之争。

解决纷争应当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

*********************************************

公诉书、判决书颠倒事实真相违法认定:

李守光明知新村5社集体土地已被国家全征,

强令施工方拿钱数额巨大(19.5万元),

其行为已经触刑。

村民提出反问:既然土地被国家全征,

为何不出示征收172.122亩土地批文?

难以使全国人民服信,

指控、判决的事实是假还是真?

*********************************************

宪法、物权法明文规定,

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财产同等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78条写明,

不管何人,违法用地要严惩。

而今有权人学八戒,学赵高

指鹿为马,杀鸡吓猴,倒打一耙钉,

目的是吓唬各村维权的“刁民”!

制造冤假错案,终究成为历史罪人!

*********************************************

请求媒体帮助呐喊:世间万事皆有因

法院曲解争议起因是土地所有权纠纷,

将李守光错误判刑、冤枉判刑!

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

而今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人权要紧,

冤案错案,快快纠正!自觉纠正!

发表于 2010-8-13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33--33


   

上诉人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土地权属问题,自己无罪;一审法院支持公诉机关的意见,以犯敲诈勒索罪将上诉人判刑五年,该判决颠倒事实真相、适用法律不当,判决完全错误。具体表现如下:

一、将无征地批文的集体所有土地认定为国有土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依据安国土资函(2008)46号第四项的答复载明:新村五社还有土地172.122亩,其中包括有计税面积19.28亩,其它耕地152.842亩没有征用。这足以证明:第一,原新村5社还有剩余土地172.122亩不属于国有土地,而属于新村5社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二,起诉书上和123号判决书上有关“新村5组的土地已被国家全部征用且已补偿完毕”的这一认定属于颠倒事实真相,认定事实错误;第3,公诉机关拿不出有关征用172.122亩原本属于新村5社集体所有土地的批文,也拿不出征用172.122亩土地的征地协议,那么,安岳县人民政府强行占用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72.122亩并批准本案的四个开发商前来开发,其行为不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而且违反《物权法》第63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的规定。根据前一法律规定和172.122亩集体土地没有征用这一法律事实,说明安岳县政府和本案所谓的举报人侵犯上诉人和新村五社全体村民合法(土地)权益;说明上诉人无罪。

二、“组织”犯欺诈勒索罪于法无据

发表于 2010-8-13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33--33


   

李守光完全无罪

李守光无罪!请链接以下陈天启律师和李守光的辩护词:

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1900471&pid=14419508&page=1&extra=page%3D1#pid14419508

四川安岳发明罪名: 组织敲诈勒索罪”致李守光获刑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07212659468/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07691343294/

http://bbs.mala.cn/thread-1969607-1-1.html





四川安岳发明罪名:

组织敲诈勒索罪”致李守光五年刑

错误判决?

2010)安岳刑初字第123号判决书载明:

李守光明知5社集体土地被国家全征;

仍组织该村村民强令施工方拿钱(19.5万元)评分;

故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李守光五年徒刑,

颠倒认定

陈律师称,李守光是完全无罪人。

指控颠倒下列事实认定,

安国土资函(2008)46号答复:

新村五社还有土地172.122亩没有征;

内府发【1992149号文件规定:

非耕地按照耕地面积的一半计算补偿金。

根据该规定,5社的非耕地一百多亩没有补偿

李守光拿出证据证明,

1996年以交通局名义征地的98亩土地,

其补偿费一百多万元至今没有支付给村民。

以上证明“5社土地已被国家全征并补偿完毕”

该认定与安国土资函(2008)46号答复自相矛盾

属于颠倒事实真相认定,错误判刑的原因

发明罪名

李守光自我辩护,自己是无罪人

一因,指控书上证明,

李守光并无威胁、要挟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整个事件中李守光只起了组织作用。

二因,法院对敲诈勒索罪的概念不清,

敲诈勒索罪属于自然人犯罪,

刑法上无“组织敲诈勒索罪”名,

该罪名是安岳公诉机关的创造发明。

三因,李守光是五社负责人,

村民所选还有政府补贴存折证明,


李守光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

要求开发商补偿应当所得属于职务行;

四因,政府将172.122亩土地出让,

开发商进入新村,没有国家征地批文;

五因,补偿款是协商支付并非强令,

以上说明,“组织敲诈勒索罪”是安岳新发明。

定罪起点

所谓李守光犯敲诈勒索罪,

实质是官商联合与民把利争

有人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律师称,即使罪名成立,

李守光所获“赃款”5342角五分

不足刑法规定的定罪起点线标准(1-3千元)。

要求补偿起因于土地所有权之争。

解决纷争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

公诉书、判决书颠倒事实认定:

“李守光明知新村5组土地已被国家全征”。

村民提出反问:既然土地被国家全征,

为何不出示征收172.122亩土地批文?

难以使国民服信,

指控、判决的事实是假还是真?

五无游民

世间万事皆有因,

十年前数百农民沦为无产者,

皆因391.2亩土地惹祸根。

过去几次合法征地合计185.02亩;

剩余集体所有土地还有200零;

两项补偿费人均不足八千元;

从此全村农民沦为五无游民,

无地无业无社保无医保无新房,

群居于58年修的居民点里。

矮小破烂的房屋位于县城北大门,

十人看了九人寒心。

良知法官看了定会震惊同情。

历史罪人


宪法、物权法明文规定,

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财产同等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78条写明,

不管何人,违法用地要严惩。

而今有权人学八戒,学赵高

指鹿为马,杀鸡吓猴,倒打一耙钉,

目的是吓唬各村维权的“刁民”!

制造冤假错案,终究成为历史罪人!

快快纠正

请求媒体帮助呐喊:安岳检察院、法院

将集体所有土地认定为国家所有土地;

将李守光错误判刑、冤枉判刑!

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

而今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人权要紧,

冤案错案,快快纠正!自觉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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