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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天

就“四川巴中强拆惨案简叙”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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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回复楼主请问你是代表个人,公司,还是政府?为什么没有说明??真实性值的怀疑!

发表于 2010-8-14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回复楼主请问你是代表个人,公司,还是政府?为什么没有说明??真实性值的怀疑!

发表于 2010-8-14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饿狼难逃是吴大飞或其家人吗?在我看来,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还是有说理的地方吧!经过这么多年,你那一点事还没有整出个结果,看来在法律上你的理由是不会成立的咯。

发表于 2010-8-14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吴大飞不是什么好鸟,后河桥都知道

发表于 2010-8-14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也住在后河桥,就吴大飞和东方公司的那些事也有耳闻,前段时间回到巴中听说老吴还在与东方斗争,感觉其精神实在可嘉,但我私自认为老吴也应该见好就收了,毕竟东方拆迁的不是你一家,在除你之外的拆迁户都能够认同东方的拆迁方案,为什么就你不能认同呢?难道东方和你有不共戴天之仇,专门与你家做对,没有按当时的拆迁规定给你家还够吗?再说回来,中杨干道的建设是巴中东边出巴的主要通道,你作为红军的后代(虽然只是过继的)更应该支持国家的建设,给自己的后代留点好的名声吧。

发表于 2010-8-14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也住在后河桥,就吴大飞和东方公司的那些事也有耳闻,前段时间回到巴中听说老吴还在与东方斗争,感觉其精神实在可嘉,但我私自认为老吴也应该见好就收了,毕竟东方拆迁的不是你一家,在除你之外的拆迁户都能够认同东方的拆迁方案,为什么就你不能认同呢?难道东方和你有不共戴天之仇,专门与你家做对,没有按当时的拆迁规定给你家还够吗?再说回来,中杨干道的建设是巴中东边出巴的主要通道,你作为红军的后代(虽然只是过继的)更应该支持国家的建设,给自己的后代留点好的名声吧。
我已回巴 发表于 2010-8-14 16:3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当年红军将士们爬雪山过草地,在枪林弹雨、血雨腥风里抛头颅洒热血跟敌人拼杀,当今,他们可怜的一点点财产竟遭霸占烧杀抢掠,他们的后代竟遭摧残迫害,红军将士们的后代会屈服于敌人吗?
发表于 2010-8-14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东方公司:
     后河桥按你所说的是五十年代的老桥,你们应该遵循百姓习惯,反正你们公司也大,2000万也出得起,该修个新桥,让百姓和那些上学的娃娃些,不下坡坡,平平展展过桥上学。很多年了,你们把那个桥弄得桥不象桥,路不象路?

   你说,你们象不象人!
   再者,通江陈河发大水,你们可佳!老桥你虽没有占红线,可你强占了老百姓的心啊?
  你们是不是人!
   可能这事,一些当官的可能与你们有“缘”,违心的让你们占个桥面这么修?你是当事人,见到的现状,你忧不忧心啊!   
巴山一正 发表于 2010-8-14 18:04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朋友谴责得非常好!但若有狼心狗肺都会忧心,狼心狗肺都没有,怎么会忧心呢?

[发帖际遇]: 烈火中永生不远万里到巴中去看论坛网友,车费花掉小米椒9个.
发表于 2010-8-15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恶霸强盗土匪罪恶滔天(页 1) - 巴中论坛 - 【麻辣社区】 -...
[size=-1]恶霸强盗土匪罪恶滔天                   bbs.mala.cn/archiver/tid-661374.html 2010-8-7 - 百度快照

发表于 2010-8-15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年红军将士们爬雪山过草地,在枪林弹雨、血雨腥风里抛头颅洒热血跟敌人拼杀,当今,他们可怜的一点点财产竟遭霸占烧杀抢掠,他们的后代竟遭摧残迫害,红军将士们的后代会屈服于敌人吗?

老吴,当年你的养父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大家认同,可他1985年就离开了人世,而中杨干道的拆迁可是2000年以后的事了,至少这点跟你养父没有什么关系了吧,你口口声声说你是红军的后代,可你的所作所为却阻碍了巴中城市的建设,就这点你养父在九泉之下也不会原谅你的吧。想来也好笑,你养父为革命抛头颅、洒热血,可你为私利阻扰城市建设,多么强烈的反差。可悲!!!!!!!!
发表于 2010-8-16 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没有法律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财产所有人同意,都没有处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抢劫的权利!

发表于 2010-8-16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谁教唆巴中东方房产公司强霸交通要道建商品房?

    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巴城东大门的后河老桥,曾是巴城通往达川的唯一座桥梁,80年代中期,巴城东大门的后河大桥建成通车后,后河老桥方才完成了她的历史使命。但后河大桥经常“生病”,在“治疗”期间,大部分车辆行人不得不涌向后河老桥通行,后河老桥便成了出入巴城东大门必不可少的唯第二条交通要道。然而,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公司李本钦,多次动用众多警力和黑社会人员毒打周边百姓,霸占了该桥桥头公路修商品房,导致道路十分狭窄,宽度仅为3米左右。东方房地产公司还将从前已安装好的污水管道迁至公路中央,遇雨粪便污水横流,冲毁公路,严重破坏公路交通,给周边企业、学校、居民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生命安全造成严重隐患,对此极为愤慨!东方房地产公司说,他们是经巴中市建设规划局批准的,巴中市建设规划局说是政府规划批准的。究竟是谁教唆东方房地产公司强霸后河老桥桥头公路建商品房?百姓不得而知,望巴中市市委、市府高度关注此案,尽快给个说法,我们拭目以待。

                        后河老桥两岸群众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发表于 2010-8-16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公司老总李本钦,是用什么手段当上巴中市政协委员、巴中市残联副理事长(国家机关干部、副处级)的?敬盼有关部门查一查,给巴中广大干群一个交待。

发表于 2010-8-16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积极向政治领域渗透

2010-04-09 08:43:08

中国日报网消息:记者今天(8日)从权威部门获悉,2000年至2003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掉的涉黑组织,发展周期大多在5年以上,而这次专项斗争打掉的涉黑组织发展周期5年以下的占52%。
“这意味着当前我国黑恶势力犯罪正处于活跃期,恶势力发展周期相比以前更短,一年半载就能形成。”一位长期从事打黑除恶的资深警官告诉记者。

专家指出,目前我国黑恶势力犯罪涉足领域多,分布范围广,滋生发展快,再生能力强,“割韭菜”现象十分明显,不管经济发达与否,各地都有可能滋生黑恶势力,从强占行业市场、垄断经营到插手民事纠纷、征地拆迁,从组织卖淫、制贩毒品到放水洗钱、开设赌场,只要有利可图,黑恶势力就会插手。通过不择手段掠夺经济利益,近年来黑恶势力的经济实力呈“滚雪球”式发展,对经济发展的破坏越来越严重。

据基层办案民警介绍,黑恶势力往往集多种犯罪于一身,显著特点是靠暴力、威胁手段树立淫威,危害一方,涉及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多种犯罪;从打掉的黑恶团伙看,60%涉及“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一些涉黑组织头目和骨干分子拥有枪支,严重影响了群众安全感。

黑恶势力也不断转型,对抗打击能力增强,开始从帮派向公司化、企业化等形式转变,组织头目“幕后化”特征十分明显,犯罪手法从打打杀杀向“软暴力”发展变化,更多地运用出场摆势、言语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达到非法目的,而且开始从本地为非作恶向跨区域甚至跨境发展。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目前黑恶犯罪正积极向政治领域渗透,想方设法寻求政治靠山,捞取政治资本。其中,拉拢腐蚀党政干部现象比较突出,农村基层政权成为黑恶势力侵蚀重点。黑恶势力还千方百计谋求社会地位,采取各种手段获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格,为自己戴上政治光环。

各地打黑

◆辽宁从全省10个地市调集1000多警力,历经一年,打掉了涉嫌31项罪名、资产逾亿元、非法持有47支枪支、控制广东至东北物流市场的宋鹏飞、任世伟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宋鹏飞被判处死刑、任世伟被判处死缓。

◆河北打掉了组织成员98人、杀死10人、致伤31人、作案68起、涉嫌19项罪名的张宝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二审判处7人死刑、7人死缓,张宝义等7人最近被执行死刑。

◆广东打掉了垄断水泥、煤气供应等多种行业的林国钦、许建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判处许建强死刑、罚金3.1亿元,判处林国钦死缓、罚金3.25亿元。

◆湖北打掉了张成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破获了1998年以来武汉市13起涉枪命案和多起绑架案件,收缴枪支15支,二审判处3人死刑、2人死缓。

4年打黑实效

290名“保护伞”被追究刑事责任

自2006年2月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相继有290名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同时依党纪政纪严肃查处了一批腐败分子。这是记者8日从权威部门获得的信息。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段若兰
发表于 2010-8-16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永远支持吴大飞
227667 发表于 2010-8-16 18:4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衷心感激朋友支持!!

发表于 2010-8-16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太复杂了,都说自己有道理。。。我们都很茫然、、、

发表于 2010-8-16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太复杂了,都说自己有道理。。。我们都很茫然、、、

发表于 2010-8-16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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