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开发署优惠紧急贷款
四川省城镇基础设施灾后重建项目白鹿镇道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情况实录
2010年5月2日,中仪招标公司受本项目业主——彭州市小城镇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发布了关于法国开发署优惠紧急贷款四川省城镇基础设施灾后重建项目白鹿镇道路工程DB总承包招标公告,共有12家投标联合体参加了本项目的投标报名。
2010年6月2日,本项目参加投标的九家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了招标文件。在由省项目办代表、中仪招标公司代表、彭州市纪委监察局、发改局、建设局招办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项目《操作手册》、《招标文件》及招投标相应法律法规进行了公开、公正、公平的评审,并按招标文件定义NCB:(国内竞争性招标一阶段双信封招标程序: 投标人在投标时将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分别封装在两个不同的信封中同时递交。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标书进行评审,确定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标书,并对其进行评分。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标书被拒绝。评标委员会评审完技术标书后公开开启商务标书。根据投标人最后的技术、商务得分之和,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产生了中标候选人并推荐了三名候选人。相关评标监督人员和部门对此无异议并在〈〈评标报告〉〉中签了意见。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和结果具有法定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确定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但在6月2日〈〈评标报告〉〉上报法国开署期间,四川省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公室施义同志和法开署代表以“非实质性偏差”、“评标工作未在一个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推荐中标人价格不经济”等理由建议“拒绝所有投标人”。 按照招投标及相关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均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评标委员才作出推荐中标候选人决定。相关人员“拒绝所有投标”的不当建议究竟有什么猫腻?6月25日,法开署代表无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有效、公开、公平、公正评标业绩,无视众多监督部门和工作人员的阳光监督,更无视众投标企业所花人力、物力、财力,以“推荐中标价格不经济”建议重新招标。
本项目投标须知第13条:“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可研中相关费用的总和”,三名中标候选人均实质响应了此规定,其价格是有效的,经济的而非不经济。在投标过程中各投标企业并无过错 ,望相关责任主体遵守我国法律规定“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2010年8月2日,法开署代表不顾客观公正的评标过程,无视我国法律,“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且不与相关责任主体充分交流意见便作出无中标人决定,其轻率的行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月2日后,众投标企业纷纷去函业主与代理置疑,并要求赔偿其相应损失。代理与业主将有无中标人的决定权推向法方,不作合理合法的解答。2010年8月24日上午,彭州市副市长曹建春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对本项目进行了专题研究。会义纪要也指出了2010年6月2日的评标产生了中标候选人。
为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请相关责任方履职尽责,彻查招投标活动中的猫腻,客观公正地确定中标人,以顺利推进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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