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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渴望渴望

一纸判决将九岁娃推向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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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 21:56 |
的确复杂

发表于 2010-10-1 21:57 |
清者自清

发表于 2010-10-1 22:25 |
孩子还是留在妈妈身边最好,因为孩子需要母爱,对小孩的成长有益。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10-1 23:35 |
陈志群是孩子的亲生母亲,这一点我们重来不否认。
但是陈志群跟她的前夫都离婚8年了,孩子这8年来都跟父亲 ...
上海滩3 发表于 2010-10-1 16:37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婚姻自由是指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允许协议归男或女一方抚有。离婚双方就子女归谁抚养有争议时诉讼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原则上判决抚乳期的子女归女方抚养。本案是协议其子由男方抚养。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孩子的生父虽逝、其生母健在,其母享有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权,且无精神等疾病,有打工劳动抚养子女的民事能力,在孩子生父病故不能承担抚养亲子的意外情形下,行使其法定监护权,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其监护权、抚养权岂能因经济条件差,离婚八年没有直接抚其子、再婚,再婚生子等理由予以剝夺。

    孩子的父母离婚时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已经协离分割,孩子的生母是无权再继承前夫的遗产;丧父孩子的母亲是主张监护权、抚养权;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法定继承权不能与未成年子女的母亲享有的监护权、抚养权混为一谈。


   




发表于 2010-10-2 08:03 |
眼光应该看长远一点,只要对孩子成长有利,该放手时就放手,我想你的孩子长大后会知道他还有个母亲。他的叔父会好好带他的。

发表于 2010-10-2 09:49 |
愿离去的人安息吧,不要再吵了。

发表于 2010-10-2 09:51 |
YCC朋友你是哪里的哟?这事看起来你很清楚嘛

发表于 2010-10-2 10:11 |
老相坪和岳家坪的人都知道此事的来龙去脉的,就不要再在这里讨论了,这样下去对小东东的成长是没好处的呀。不知道小东东现在咋样?说实在的前几年在成都和巴中看到他可以说是不咋地。

发表于 2010-10-2 14:52 |
不好说

发表于 2010-10-3 21:35 |
:(:)

发表于 2010-10-4 09:57 |
:D:D:D

发表于 2010-10-5 21:48 |
:):(

发表于 2010-10-5 22:51 |
可怜的孩子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10-5 23:03 |
一个母亲,见不到幼年丧父的孩子,甚至被人恶意隐瞒孩子的消息;更恶劣的是,孩子被迫远离家园,生活在没有至亲的陌生城市,心中的愤怒已经到了极点!!!!!!!!
更为可怕的是,抢走幼子的人认为钱就是道德。九岁娃独自面对只认钱的大人,不知过的是什么样的日子?母亲的痛心,何时才能终结?????
  有一首堪称经典的歌曲是这样唱的:
   举大业,德为先,传百代,不是金钱——————
   多么希望对方能心平气和的想一想这个道理!!!!!!!!!!
  协议时我承诺“在孩子未成年前(包括成年后未独立生活前),对厂子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干涉”这一条永远都是有效的,只要孩子回到妈妈身边跟妈妈一起生活。 请还缺失父爱的孩子一个有母亲关爱的温馨环境吧!
发表于 2010-10-7 17:04 |
  其实无论是二伯父还是母亲都对财产无权分割,无论是谁指责对方打着什么幌子争夺财产都是在指责自己,但我更认为母亲更坦荡一些,因为他将离婚协议公之于众,已证明他与财产无任何瓜葛,而二伯父不敢将遗嘱公之于众,并且对母亲作人身攻击,足见其虚伪和缺德,为了一己私利,不惜对母亲作人身攻击,侵犯母亲的隐私权,如果小东东看见了,情何以堪?小冬冬现在还不知道什么是儿不嫌母丑,狗不嫌家贫。难道凡是犯了错的人你都要剥夺别人做父母的权利,这个这个社会有抢劫犯、强奸犯、小偷、贪官,没有哪一个国家因此会剥夺这些人做父母的权利。难道你就没有做过违法或道德的是,我敢肯定你曾经偷税漏税,只不过没被抓而已。不赚钱缺德,有钱就不缺德吗?有钱人更有机会做缺德的事,说不定二伯父在一审中给法官送过礼也未可知呢?(开玩笑,当不的真)

  争抚养权的目的是为了争监护权,争监护权的目的是为了争遗产的监护权,谁更有能力对遗产进行经营呢,显然是二伯父,母亲不懂经营,谁更有能力对遗产进行经营,谁就更有能力转移财产,到时以经营亏损唯由,小冬冬长大后将一无所有,那时,爷爷奶奶或许已经走了,谁来主持公道呢?母亲争的不过是对财产的监护权而已,争的是对遗产的保值增值权而已。最好是母亲履行监护权,二伯父履行经营权,相互监督。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骨肉分离,有违纲常,要的公道,打过颠倒,人在做,天在看,8年之后,小东东长大成人,自由他来进行判别,到时失去的或许不仅仅是亲情

发表于 2010-10-9 10:36 |
非常支持ASDFA的观点:
孩子的生父虽逝、其生母健在,其母享有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权,且无精神等疾病,有打工劳动抚养子女的民事能力,在孩子生父病故不能承担抚养亲子的意外情形下,行使其法定监护权,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其监护权、抚养权岂能因经济条件差,离婚八年没有直接抚其子、再婚,再婚生子等理由予以剝夺。

    孩子的父母离婚时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已经协离分割,孩子的生母是无权再继承前夫的遗产;丧父孩子的母亲是主张监护权、抚养权;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法定继承权不能与未成年子女的母亲享有的监护权、抚养权混为一谈。

特别是上海滩3这位仁兄,我们都不是搞法律的,听听别人说的多专业,任何一条理由都有法律依据。
ofu

发表于 2010-10-9 19:03 |
回复 96# 人间正道沧桑


    一、请问是你想要孩子还是陈志群想要孩子?

    二、请问有孩子的母亲把自己的孩子真实姓名、病情、照片等等发到网上的吗?你自己养孩子吗?你居心何在?

    三、好像你和陈志群以前的情人口气差不多哟(开玩笑)。

    四、你这个人才是个最缺德的人。

发表于 2010-10-9 19:13 |
0000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0 21:02 |
回复 98# ofu


    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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