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决将九岁娃推向深渊
——九岁娃岳哲民生父已死,生母却没有抚养权
第一篇 判决书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巴州民一初字第468号
原告:陈志群(曾用名程志群),女,生于1977年8月25日,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荷风香舍9栋2单元202号。
委托代理人:彭飞,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恩宽,男,生于1940年3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平梁乡相坪村二社
委托代理人:唐骏,成都市金牛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碧益(系岳恩宽之妻),女,生于1940年9月12日,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平梁乡相坪村二社。
被告:岳永茂(系岳恩宽之次子),男,生于1968年9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市铭茂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沈阳市于红区黄海路30-1号,(4-7-1)。
被告:陈国华,(系岳永茂之妻),女,生于1972年2月2日,汉族,高中文化,沈阳市铭茂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同上。未到庭。
原告陈志群诉被告岳恩宽、陈碧益、岳永茂、陈国华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群及其委托代理人彭飞,被告岳恩宽及其委托代理人唐骏,被告陈碧益、岳永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我与前夫岳礼自愿登记离婚时,其子岳哲民由其生父岳礼抚养成年,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二0一0年二月五日,岳礼不幸病逝。二0一0年三月一日岳哲民之祖父母,在未征求我的任何意见下,在原就读成都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办理了转学手续,并接走了孩子。岳礼不幸病逝,我作为岳哲民的生母,依法享有对岳哲民有抚养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和义务,故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岳哲民由我抚养,并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
被告岳恩宽辩称:原告虽与岳哲民系母子关系,在其两岁时便弃子而去。岳礼去世后,为保障岳哲民的权益,将其转至沈阳就读,有岳永茂、陈国华对其生活、教育负责,能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原告在外务工,居无定所,不能保证岳哲民的基本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陈碧益辩称:孙子岳哲民前三个月由外婆带,后三个月由我女代,以后由我儿子岳礼抚养。从小陈志群未尽抚养之责,岳礼抚养期间,陈志群未尽过母亲之责。
被告岳永茂辩称:我与岳礼系亲兄弟。岳礼死后,为保障岳哲民的学习、生活,由我转至沈阳就读,我与陈国华有能力抚养好岳哲民,沈阳的生活、学习、教育环境条件优于陈志群。
被告陈国华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岳恩宽、陈碧益共养育三子一女,长子岳永彬,次子岳永茂,三子岳礼,女岳群芳。一九九八年八月,原告陈志群与被告岳恩宽、陈碧益三子岳礼在巴中市青山乡人民政府进行结婚登记。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陈志群生育一子,岳哲民,现在沈阳市绿岛学校小学部就读三年级,现由被告岳永茂、陈国华夫妇作为岳哲民的监护人。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陈志群与岳礼因夫妻感情不和自行协议离婚约定,其子东东(岳哲民的乳名)由岳礼抚养成年,并负担抚养费用,岳礼一次性给付陈志群20万元,以作离婚的财产分割。该协议经成都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于同年十一月八日在巴中市巴州区民政局进行了离婚取了离婚证书登记,并领。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原告陈志群与周顺先登记结婚,并于二
\00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生育一女,周芷柔。岳礼尚未再婚。二0一0年二月五日,岳礼因病死亡。二0一0年三月一日,被告岳恩宽将在成都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就读小学的孙子岳哲民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其次子即被告岳永茂、陈国华夫妇居住地沈阳绿岛学校小学部就读小学三年级至今,并委托由其负责接送上学、放学和生活起居管理等监护职责。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原告陈志群诉至来院,要求判令与前夫岳礼之婚生子岳哲民由其抚养成年,并负担抚养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志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岳永茂、陈国华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追加。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当事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岳礼与陈志群离婚协议书、公证书、离婚证、岳哲民的出生医学证明、成都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证明、陈志群购房合同、陈志群与周顺先结婚证书、陈志群所有的比亚迪车辆行驶证、岳礼死亡证明、沈阳市绿岛学校小学证明、岳永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岳永茂五辆汽车行驶证、企业厂房、办公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岳哲民生活照、陈志群花卉种植等照片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抚养的岳哲民现尚未成年,究竟是由生母陈志群负责监护,还是由其祖父母及二叔婶负责监护,更能体现岳哲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地保护。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事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岳哲民系岳礼与陈志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生子,当父母之间的感情破裂时,其父母自行协议离婚。该协议的内容包含了对岳哲民在尚未满两周岁前应当随母方生活,而明确约定由其父岳礼负责抚养成年,并负担全部抚养费用,证明岳礼的条件优于原告陈志群。因此,岳哲民随父方生活,与父岳礼、祖父母岳恩宽、陈碧益乃至现在随二叔婶之间生活长达八年之久,均有一定的感情。在岳礼与二0一0年二月五日因病死亡,作为生母的陈志群虽然具有监护资格,但尚未主动将未成年的岳哲民接到自己身边,与其共同生活,履行监护职责而怠于行使。其祖父母岳恩宽考虑到岳哲民幼年丧父,于二0一0年三月一日主动为其办理了转学手续,并选择了岳永茂、陈国华夫妇居住地沈阳市绿岛学校让其接受较好的教育,祖父母对孙子岳哲民在生活上进行悉心呵护、关爱,体现出血缘关系的亲情,在行为上进行管理,体现出负责任的态度,在学习教育上,为其提供优质地学习环境,资金上无偿提供抚养费用。综上所述,其祖父母岳恩宽、陈碧益以及被告岳永茂、陈国华都是无私和善意之举,并无不当。被告方并未损害原告陈志群及岳哲民的合法权益,故原告陈志群要求判令岳哲民由其抚养所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志群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志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明友
人民陪审员:杨青光
人民陪审员:张华珍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 婚姻篇
1995年,风华正茂的17岁少女陈志群(本文作者)以优异成绩被国家分配到家乡青山小学任教。同年,与同村胆识过人的青年岳礼相识,我跨越了世俗的障碍,与农民相恋了!1997年初,他在巴中自办家具厂,短短半年,家具厂却亏损倒闭,欠下债务近十万元。家乡的闲言碎语更加来势汹汹,而我,没有因为他的失败离开他,相反地,为了鼓励颓废的他,也为了我的爱情,8月份,身为公办教师可以一辈子领月薪的我还是与无固定收入一身债务的他在青山乡民政办领取了结婚证书(在偏远的农村,教师是一个受尊敬的职业,也是农村孩子摆脱农民生活的途径。所以对我在这个时候还选择当时失败的他来说,亲戚朋友都很反对)。当时更没有钱举行婚礼,直至1999年冬月我们才补办婚礼。
97年底,我们在岳礼的姐夫福星乡赵久高处借了4000元,同时我的父亲在邻居八村七社力志处为他出面处借了5000元,来到重庆,创办了木皮加工厂(现成都三锦泰木业有限公司的前身)。他管生产我管销售,生意渐渐上路。2000年,我们搬厂到成都。2000年12月14日,在成都生下一子岳哲民。2002年底,我们的资产已达到二百万元。
财富的积累并没有使我们的婚姻生活一帆风顺,反而加剧了家庭的瓦解。钱财促使的私欲膨胀,男尊女卑思想的无限放大(家庭的绝对领导者一心想把我驯化成百依百顺的妃子)使得夫妻感情渐渐出现裂痕,而以斗争为生活乐趣的岳礼在某一天把我赶出了家门,抢走了家门钥匙,我身上的钱财,门市部所有欠条;并在一夜之间召回在重庆工作的我的弟弟弟媳,在办公室强行搜身,并要求他们下跪;不可一世地咆哮要我的父母双双到成都听他安排。我家堂堂男儿,本有个从贫寒农女奋斗到国家教师的优秀女儿(姐姐),却遭如此羞辱!2002年7月23日,矛盾达到白热化,当晚岳礼逼我写下协议并签字:内容如下:
财产分割协议
今怀疑某些人图谋不轨,为防止发生意外,特将财产分割如下:
父母占百分之二十五
东东(岳哲民的乳名)占百分之五十
因儿子还小,给姐姐岳琼芳,姐夫赵久高百分之二十五,将孩子东东抚养成人。
特别提示:与此事有关的人(指陈志群)得不到一分钱的财产。
特此留下遗书。
岳礼 陈志群
2002年7月23日
注:此遗书在岳礼重病期间,孩子的二伯父岳永茂在厂里保险柜内搜出,随之被其藏匿。我处存有岳永茂2010年3月亲口承认遗书在他处的谈话录音。
2002年11月8日,岳礼不顾我们夫妻相识于贫困,患难相随的结发深情,坚持在青山乡民政办协议离婚,商定岳礼支付陈志群二十万元(夫妻共同打拼财产的十分之一),以作离婚财产分割。孩子东东由岳礼抚养,陈志群不负担抚养费用,并领取了离婚证书。
同年,女士小贾住进岳礼家中,两年后分手。接下来,岳礼与刚就读于四川师范大学的郑娟同居,住在岳礼家中。郑娟毕业不久,他们吵吵闹闹的生活也画上了句号。后与成都女士李记同居。均未生子。2009年11月底,岳礼突发脑溢血,住进成都华西医院。住院当晚,我即从昆明飞赴成都,考虑到儿子年幼需要父亲,我坚持每天下午3点准时去重症监护室探望鼓励,并与儿子在一起生活。2010年2月5日,他还是不幸与世长辞。逝世时岳礼个人资产已逾千万。
第三篇 孩子篇
协议离婚时,因我长期照顾家庭生活在成都,已被远在巴中的单位请辞了,失去了固定工作。房子和年利润50万的厂子都归了他爸。考虑到孩子跟随我漂泊,居无定所,也没固定收入会对其成长不利,孩子留在了他爸身边。
自离婚后,他爸所交女友,除小贾对孩子稍有关照外,其余一概对孩子不闻不问。祖父母常年居住在巴中老家,姑母在重庆,大伯父在云南,二伯父在沈阳,孩子在成都就只有父亲和05年回成都居住的舅舅这两位亲人在成都。几易保姆,生活很不稳定。他爸一年有半载是出差在外,可怜的孩子从幼儿园开始就寄宿,周末才能回家一天。
孩子的心理健康多由我打电话疏导(幼儿园时教室有电话,小学时寝室有电话)。8年来,我坚持每周至少跟孩子通话一次。我们母子通话,会涉及到最近所学的单词,跟小伙伴的交往,尤其是所看新书,方方面面。小学一年级时,有一次孩子跟我讲话声音很小,追问半天他才说他把老师的茶杯打碎了,老师很生气,斥责了他几句。听得出孩子心理压力很大。我的心都为孩子担忧着呢,赶紧跟那位老师进行了沟通。第二天再打电话给他,声音里尽是愉快,说老师已经原谅他了。
一年级开学,我在一次跟老师的电话沟通中得知儿子在校没有浴巾,晚上即让他舅舅买了浴巾送去。到校后,老师告知的消息让我大吃一惊:儿子晚上梦游!第二天跑到昆明最大的图书馆(那时我家尚未联网)查询,结论是:梦游是精神分裂症的前兆。我又惊又气,打电话问他爸,他爸回答说正在出差,事后他向老师求证了这事。当天,我火急火燎地跳上火车,抱着厚厚的书籍来到成都与他爸商议此事处理方法。他在学校时,半夜三更爬起来到处走几圈,喊他又不答应。要是他乱走或自残或伤人或从窗户上跳下去,后果不堪设想!正好是国庆长假,儿子与我生活在一起。我跟他谈论学习生活,小小年纪自以为做不完的作业其实有妈妈陪伴很轻松就搞定了;不会刷牙爱脏衣服,晚上爸家朋友多不能按时入睡,这些都不是难题,只要积极去解决。渐渐地,他的梦游症消失了!我和他爸还专门为这事在一起吃了一顿庆贺饭。
我多次带儿子去成都三圣花乡、成都欢乐谷、巴中南龛公园等地方玩(请看上传照片),每个暑假,孩子都在昆明渡过。东东5岁半时,我带他去华西医院复查手臂血管瘤治疗情况,7岁半时,我带东东在昆明呈贡医院查血型和乙肝两对半检测,并为他加注了乙肝疫苗。9岁寒假,我带儿子在昆明曙光男科医院做了包皮术,细心护理儿子至春节后。考虑到岳礼膝下仅此一子,每次我都不得不含泪与儿子分手,让他来成都读书。每一次分手,对我们娘俩都无异于刀割。分手前几天,我们母子都会黯然神伤。儿子霸道但眼泪汪汪地对我说:“妈妈,我不许你走!”记得幼儿园时,孩子不让我回昆明,甚至以不上学相威胁。在一起时,我把全部时间都给了儿子,陪他记单词,上网打游戏看电影,打乒乓球,开车带他去动物园,去爬山,给他买许许多多课外书。以至于儿子往往拿起电话第一句话就会问:“妈妈,又买什么新书了?”
对孩子的挂念没有因为两个城市的空间距离而淡化,没有因为他小妹的出生而减弱,相反地,思念随着哲民年龄的增长而疯长。我每年都穿梭于昆明成都两地,努力让孩子感受父母完整的爱。还总是在督促自己,应该再多付出一点,再多付出一点!2005年,有一首我写于昆明的小诗可记录当时心态:
\夜半梦里忽还乡,思儿不觉泪湿衣裳,千里迢迢,无处话凄凉.
秋风肆虐入门窗,旅途短短添重量,明月夜,名利场.
渐行渐高渐翻浪,场上风光场外凉,入静夜,灯辉煌.
衣袂光鲜摸样,小酌咖啡犹自量,金钱社会,爱人在何方?
第四篇 争议篇
参加葬礼后的头七(儿子他爸逝世的第一个七日忌),思子心切的我去他家接孩子,他二伯父故意藏匿了孩子并对我恶语相向,赶走了这个可怜孩子的可怜妈妈!
2010年2月26日,我与儿子哲民之祖父母,姑父母,二伯父在成都心动茶府商议。为不影响孩子学习,我坚持等孩子在成都读完三年级,再带回昆明抚养。
星期二上午,我把兴趣小组需要的足球送到学校时,竟被告知孩子当天早上被他的爷爷和二伯父转走了,电话接通岳家人却均不告知孩子去向!晴天霹雳,难以自控的我当场嚎啕大哭。很长一段时间,我食不知味夜不能寐,不知刚失生父的幼子如何面对没有母亲的生活,思母之情如何排解?他在哪???他冷暖尚不知添减衣服,没有至亲陪他说话解闷,生病谁能第一时间知道?他压抑吗、心理扭曲吗?
2010年3月16日,难以成眠的我诉至法院,要求婚生子岳哲民判由我抚养,并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
思子心切,我想了很多办法,终于在茫茫人海中找到了孩子所在的学校:沈阳市绿岛小学。千里迢迢,我远赴沈阳希望见到孩子,可二伯父居然不让我们母子见面!更糟糕的是,他封锁了孩子的消息,怂恿年幼的孩子换了QQ号码,不让儿子跟我通电话,甚至在成都木业界放话要怂恿孩子不认他的亲生妈妈!
恶毒吗?可恨吗?卑鄙吗?穷尽我所学词汇,怎样才能描述一个母亲的心态啊?!
7月,一审判决更让我大跌眼镜欲哭无泪!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一款二款明确规定了监护顺序,当身为监护人的上诉人尚健在且具有良好抚育能力时,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第二顺序监护人法条。尤其是并列法条同时适用,自相矛盾。
一审法院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11条、14条,却并未依该司法解释规定指定监护人。同时,监护人指定依然应当适用不诉不理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蓄意歪曲、虚构事实,无视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诉法的立法规定,无视未成年人利益,枉法裁判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
少年丧父,本是人生三大不幸之一,偏偏一审法院要在他幼小的心灵伤口上要再撒一把盐,硬生生地想让刚经历丧父之痛的幼子再痛失亲母的怀抱。儿子,咱们娘俩命运多桀,天涯各一方,你小小的心灵要独自承受多少伤痛啊!母亲不忍,母亲饱含热泪,请求各位仁人志士助我们一臂之力,让孩子重回母亲的怀抱!
失去父亲,我们孤儿寡母的遭遇竟会如此凄惨!幼子被迫寄人篱下,母亲整日以泪洗面,普天之下,谁能给我们弱势的孤儿寡母一个公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