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我在论坛默默关注已旧,一直都没发言。
不光看到了极力反映问题的网友的说法,也看到了站在鱼老板一边的网友的说法,更看到了政府的处理问题的措施和做法。
反映问题的网友一直以村民的切身利益为重点,鱼老板以追求商业利益为目的,政府抱着以切实解决和维护老百姓利益为前提,势必损害鱼老板的商业利益。
这样一来,矛盾凸显,出现争端。
农村发展经济,多以产业为支撑,包括我老家的乡镇,都是以发展生猪呀,大规模种植蔬菜,养兔子呀,养鸡,养鸭,当然也有养鱼的,这样的产业发展,肯定能给农村的老百姓带来经济利益,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再以传统农业,比如挖土种地,种水稻,小麦,这样不成规模,单家独户的发展很难在农村立足。
当然这样的产业发展并不能以牺牲老百姓的利益为代价,好比杀鸡取卵。如何做到平衡?如何做到协调发展成为了现在农村搞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我想这些时候,不光是巨龙在为难,基层政府都在作难。
对于巨龙水库而言,降低水位,科学规范施用化肥(据我所知,合理的使用化肥是可以的,不晓得对不对!)这是必须的。不能人的生命、健康开玩笑,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但对于鱼老板不能一竿子打死,他也算是靠双手吃饭,而对于乡镇的产业发展贡献了或多或少的力量的,也没那么十恶不赦。
村民反映的问题存在,村上,作为支书、村长、文书应积极牵头把村民的意见转达给乡镇,积极促成问题的解决,而现在对于问题的解决要寻求最可行的办法,不能争争吵吵,更不能搞甩手买卖,解决不下来,就走人是严重错误的。
对于合同的有效性,需进一步从法律角度上去衡量,一是看合同所定的水位是否符合法律条款的有关规定,二是看法律法规对于肥水养鱼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在合同中是否体现。三是合同条款里涉及的赔偿、补偿协议是否有效,且是否兑现。
如合同合法有效,且按合同,政府需要在降低水位,禁撒化肥等问题上需要赔偿的,希望政府勇于承担责任。而反之亦然,要是鱼老板违反合同养鱼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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