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书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吕瑶院长:您好!
我是峨眉山市胜利镇甘河村村民周晓平,因不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乐行终字第48号行政裁定书,故所以向您投诉吕南屏、文新、刘帮强3位主审法官枉法裁决。
事实与理由:
一、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申请人不服沙湾区人民法院(2010)沙湾行初字第 2 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没有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权利通知书,也没有依法开庭审理,直接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录取申请人申请法官回避、提供新证据等基本的诉讼权利,其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2、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行政违法一案,本案应当由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管辖。申请人提起诉讼,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有关级别管辖的明文规定。
3、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行政违法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后应当公开审理。本案未经开庭审理,法院直接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案件公开审理的明确规定
二、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1、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府土发(2009)38号批复是导致申请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的直接原因,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果该文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那么申请人的房屋就不会被强制拆除,就不会给申请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该文件与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有直接的法律厉害关系。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列为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九的规定,并没错列被告
2、峨眉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为专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明知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违法批准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房屋,依然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房屋,不仅是明知而且是故意所为。申请人将其列为被告,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不存在重新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事由,沙湾区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沙湾区人民法院明显错误的裁定应当依法撤销,却作出维持的终审裁定,显属枉法裁判
三、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签发峨府土发(2009)38号批复后,以政府的名义组织了公、检、法、国土、基层政府等各部门的人员(王毕泉市长还现场指挥了)将申请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这一事实有现场证人及现场录象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峨眉山市政府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终上所述在此向您投诉,望能有回复为盼。
投诉人:周晓平
201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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