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省高州市农民赖某因为逢年过节送礼而被判刑,这个新闻足够吸引眼球。报道称,赖某在广西岑溪市国有七坪林场从事林木采伐和木材购销等生意,为了与林场搞好“关系”,自2003年至2010年,在每年的春节或中秋节前,赖某都会分别送钱给这家林场的正、副场长和财会人员、办公室主任等,8年来共送钱款47200元。近日,赖某被岑溪市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中国广播网10月12日)
这条新闻足够吸引眼球,因为行贿者被判刑的案例本来就不多,何况赖某8年来共送钱款4万多元,而且是送给好几个领导,算下来,赖某每次给某个领导送礼的金额也就在千元左右。尽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赖某确实构成了行贿罪,但我们不妨思忖一下,如果赖某应该被判刑,那么在送礼成风的现实国情下,又有多少普通百姓实际上也构成了行贿罪?
这样说并不是为农民赖某开脱罪责,法律尊严在于严格,但严格之外,也有公平。且不说全国有多少人实际上犯了行贿罪,单就广西岑溪市来讲,是否对所有行贿者都定了罪、判了刑?且不要说普通人行贿,单就那些花钱买官的官员来讲,他们是否都被定罪判刑?被称为“三光书记”的福建省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案发后,曾向林龙飞行贿的71人中,只有13人被判刑;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原区委书记张志安案发后,曾向其购买官帽的一干官员仅仅被免职;更有甚者,北京安徽企业商会会长何帮喜的行贿事实,在2009年安徽省巢湖市原市委书记周光全的刑事判决书上就已坐实,随后多家媒体对此予以报道,但迄今为止,铁的事实和舆论监督都无法撼动何帮喜的全国人大代表位置……
所以,面对广东农民赖某因送礼被判刑,笔者首先感到疑惑的是,法律对待行贿者为何不能一视同仁?赖某被判刑是否因为他是“软柿子”?欺软怕硬又怎能体现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行贿与受贿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就赖某一案而言,赖某只是一介农民,他犯了行贿罪应该受到处罚,而国有林场的正、副场长和财会人员、办公室主任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犯下受贿罪,更应该受到严厉处罚。所以笔者的另一个疑问是,赖某一案中的多名受贿者是否被判刑,被判了几年?请岑溪市有关方面公布相关信息,以正视听,以自证该案判决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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