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从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来看,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须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办发(2000)16号》、《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核定。因为《国办发(2000)16号》、四部委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一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的规定相冲突,四部委没有权力设定把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行政许可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权。再因《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市、区)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09〕64号)、《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本级保留、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广安区府发〔2009〕34号)的广安区区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广安区区本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都没有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并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也没有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 卫生部卫医发[2000]385号)“九、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办理分类登记核定手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其性质运行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变其性质而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法律责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的规定,未按要求办理分类登记核定手续的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只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另行规定。”,广安市、区卫生局无职权给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进行分类。 第三,从政策上讲,国办发(2000)16号、四部委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卫医发(2000)091号是旧文件,并没有强迫诊所必须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最近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9年3月17日)已明确规定“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9年2月25日《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关于上报医疗机构经营性质转换管理有关情况的通知》“根据《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我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可以自愿申报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非公有制医疗机构也可申请改变经营性质。”和2009年1月7日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四、发展措施(八)性质核定。对于申请成立非营利性性质的民营医疗机构或者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转制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培育更多的公益性质的民营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事人申请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给民营医疗机构(包括诊所)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且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 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和《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3号“一、登记对象5.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之规定,得到卫生局批准的非营利性诊所可以到广安区民政局登记。因此,广安市、区卫生局应该尊重杨山城、杜艳艳举办诊所的自愿,支持诊所创办为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第四,广安区利康诊所向广安区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广安区民政局书面告知要有合法的名称,因“利康”属四川省著名商标,因此广安区利康诊所向广安区卫生局申请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把机构名称由“广安区利康诊所”变更为“广安杨山城诊所”但广安区卫生局要求年检,但没有依据杨山城、杜艳艳的自愿、也没有依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二、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 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等文件之规定,也没有广安市卫生局对广安杨山城诊所的经营性质核定意见,强行在广安杨山城诊所的正本盖“营利性”章,在广安杨山城诊所的副本填写营利性医疗机构,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侵犯杨山城、杜艳艳合法权益,导致广安杨山城诊所不能向广安区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最近温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指出:“三是严格依法办事。政府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权益和增加他们义务的决定。政府不仅要按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改进执法方式,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相信广安市卫生局会依法、依据政策、文件、事实及时支持和维护广安杨山城诊所的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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