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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8977|评论: 14

燃气公司有天理吗?居然要我们补交前几个月的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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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09:59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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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多说了。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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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5 10:06 |
个人觉得,垄断的燃气公司太无耻了。好比已经卖给你的东西,并且你已经用完了,卖家突然来跟你说以前卖便宜了,要求你补差价,有这种道理可以讲吗?事实上,在燃气公司是可以的。如果燃气公司再狠点,完全可以要求龙泉的燃气用户补交08年09年全年的气费差额,逾期不交断你的气收你的滞纳金。你敢不交?我想你是不敢的。燃气公司独此一家,唯它最大。除非你打算从今往后都吃生米。

发表于 2010-10-25 10:17 |
龙泉就此一家,你不用他的就烧火做饭吧,反正是垄断

发表于 2010-10-25 13:39 |
回复 2# 重耳


    说得有理,支持!
发表于 2010-10-25 17:05 |
没天理,无耻!{:2_35:}

发表于 2010-10-25 19:39 |
龙泉天然气交费也很不方便

政府的企业就是和政府一样牛逼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10-25 20:06 |
呵呵 楼主说归说,但气费你不敢少他一分。你活在垄断的阴影之下啊。

发表于 2010-10-25 20:45 |
国家发改委是从2010年6月1日零时起调整出厂价,零售价只是顺调啊,由于要测算,出文件的时间要晚一些。成都市及全国也是一样啊。成价工〔2010〕122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
我市主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主城区各燃气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10〕78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规定,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主城区城市燃气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分类结构。将原工业用气、商业用气、公共集体用气以及车用压缩天然气供气价格类别合并,归类为非居民用气价格,保留原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基本类别。简化后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分为两类,即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

  二、居民用气价格实行顺价调整。严格按照国家调整上游价格后的成本因素,顺价安排我市主城区城市燃气公司居民用气价格,居民用气价格从1.43元/立方米调整到1.89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合理调整。类别合并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统一执行2.20元/立方米,其中,车用压缩天然气加工用气结算价格(已通知执行的2.85元/立方米)由非居民用气价格和代征的政府性基金(含合理成本及税费)构成。

  四、调整后的主城区城市燃气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时间。上述调整后的分类结构和销售价格执行时间与国家调整上游价格时间同步。调价后的结算标准,只能按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的用气量起计。

  五、落实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措施。此次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后的增加额,先由燃气公司对民政部门在册的低收入群体按人数实行全额先收后补,补贴后再在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拨付给燃气公司。

  六、加强调价后对各类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主城区城市燃气公司要认真制定调价宣传提纲,把握好宣传定位和舆论导向,要切实组织好对各类用户细致耐心的宣传解释,同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天然气 价格 调整 通知                                          

 抄送:省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办,各区(市)县物价局。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3日印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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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20:47 |
我们龙泉居民是1.84,比成都还低5分

发表于 2010-10-27 10:42 |
垄断,气死人。

发表于 2010-11-16 17:29 |
总之,补就没道理

发表于 2010-11-16 17:34 |
强烈要求天然气公司退还补差款

发表于 2010-11-16 17:38 |
霸王条款

发表于 2010-11-16 17:39 |
回复 9# lxf88100316


    低就该补差,没道理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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