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分别于2010年4月25日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和2010年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本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为此,上游供气企业已于2010年6月1日(含)对我公司上调了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实行了先付款后供气,全国各地都按此时间作为调价时间。乐山市发改委在实施成本监审好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常委会议同意,与2010年10月22日下发了《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建立顺价调整机制的通知》(乐发改物价【2010】708号)以及《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和调整天然气价格调节金征收标准的通知》(乐发改物价【2010】709号)2个文件。据此,我公司供区内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要从2010年6月1日起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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