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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中级法院法官曲解法律 枉法判案 当众辱骂、驱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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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曲解法律
枉法判案
当众辱骂、驱赶代理人

——达州市法院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如此见成效

四川省人大、纪委、政法委、高院:

在全市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好形势下,各级法院都在大力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但达州市中级法院行政庭个别法官正制造一起冤假错案,为社会增添了一份不和谐因素。他们在审判中,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正义的判决,而是为维护一些不正当的利益,枉法判决;在接受判后答疑时,不但肆意曲解法律,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还当众辱骂诉讼代理人为“咬卵匠”。

因对达县公安局对本案当事人的拘留不服,向达县政府和达县法院提出起诉,对判决不服,又向达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接到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书后,由于其判决没有尊重事实,没有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公正判决,当事人非常气愤,8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当事人就再次委托诉讼代理人就判决的疑点向承办法官陈某问询。她在回答时,不是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是任意曲解法律。在对有明显错误的地方,竟然说那些都是瑕疵,或者说是被上诉人打印错误,百般为被上诉人开脱,这就是一个法官的落实所谓的“公平正义”。在法官答复明显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代理人拿出相关法律条文与承办法官据理相辨时。承办法官好像认为不服他的解释,顶撞了他,没有给与他面子,挑战了他的权威,有损他的尊严,竟然当众骂代理人为“咬卵匠”。在11点25分,该庭的负责人何某出场,催说要下班了,问承办法官结束没有。以前该负责人曾在办公室信誓旦旦的说过:我庭审理的案件,是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是对得起党和人民的。以为他能主持正义,就将判决中的疑点向他说了一番。他没有回答。只是对代理人作了一番教育和指示,就离开了现场。在他的默许和纵容下,承办法官以到了下班时间为由,于11点31分22秒与该负责人一起拂袖而去。代理人说还有很多问题要求其解答,但其置之不理。只留下干瞪眼的代理人。

下午4点多,代理人又到法院,请求承办法官继续上午的答疑工作,等了约20多分钟,又是该庭负责人何某又出场。他一手夹着烟,一手拿着手机,神情严肃,双目怒瞪,迈着坚实的步子到了楼下(实话说,还真有法官那种威严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样,十足的官样,说明法院还是没有选错人),板着一副面孔,语气带着火药味(好像是对着是来寻衅滋事的或是一个纠缠不休的无赖),严厉地质问道:上午都给你回答了,你还要做啥子!并以命令的口气要求代理人马上离开法院。最后又到信访接待处,要求对其种种行为进行投诉,但没有联系上任何领导。在5点多钟,准备回家,恰好在市政中心前的广电公交站台,碰到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刘法官,准备向其说明情况,还没有开口,刘法官就发怒道:我下班了,衣服一脱,和你一样,是普通的老百姓,你现在不要跟我说这些。当事人悻悻然,难道法官的素质也随着衣服一起脱在办公室里吗?其后,就该事多次实名向该院纪检部门和市政府开办的《凤凰山论坛》投诉,并还试图将投诉信面呈该院蒲副院长,但被一高个法警以领导不能随易见人为由拦住。时至今日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仍没见任何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时,要求必须深化司法作风建设,解决好一些法官群众观念淡薄、工作不负责任等问题,要大力培养法官的为民意识,要切实加强对法官的权力观教育,进一步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教育法官把“为人民司法”作为价值追求和行动指南,为维护人民权益而努力工作。本案的承办法官不但不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公平正义的判好案,为人民服务;而是如此肆无忌惮的枉法判案,并对前去问询的群众进行驱赶、辱骂。这就是一个人民法官应该具有的素养吗?对于这样的法官,请问各级领导我们该怎么办呢?是谴责,声讨、是迁就忍让,还是严肃处理,清除队伍?他们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严重的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败坏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给当事人极大的心理伤害,并在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其思想道德水平,业务素质之差,已经完全不能与其法官的身份相匹配。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20日在深圳视察强调:要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特别是要保障司法公正,重视保护和帮助弱势群体,使人们在生活中有安全感。不要认为本次的错误判决为小事,他与国家领导人讲话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是严重背离的;事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事关法律尊严和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并且有可能导致原来的伤害事件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升级,酿成新的血案。第一审败诉后,我方当事人被对方追打,辱骂,数次将土地上的农作物拔掉毁坏,并将土地霸占,还在土地上撒上很多的玻璃渣,阻止我方耕种,其手段真是残忍。向有关部门反映,乡村领导又处理不了,拿他没有办法;派出所又不愿处理。更气愤的是,对方还恶人先告状,说我方将其打伤,乱开了一些医药发票,县公安局还拿着这些发票到法院,让我方赔偿。不知道这次败诉后,对方又要使什么招来!我方当事人曾对法官哭诉说,她在当地简直无法生存了,如果逼急了将采取极端行动!真是有什么后果,法官们,因你判的错案造成的结果,难道你不承担责任吗?

代理人就因为该案在一审时也被法官骂,二审时仍然被骂,向有关部门和媒体投诉过(具体见凤凰山下论坛的几个帖子:《观看《<真水无香>想到达县法院》、《让“广州咆哮哥”汗颜的“达州咆哮哥”》、《 投诉市中院法官,竟当众骂代理人为“咬卵匠”》这些帖子已经被删或被锁定),从上到下都在要求司法为民,加强作风建设,可现在的法官为什么还这样凶?恳请四川省人大、纪委、政法委、高院的领导们引起高度重视,对违纪违规法官予以处罚;对枉法判决,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人员予以清除;责成法院对该案进行调查,并进入再审程序。重塑法律的威信和法官在群众中的应有形象。并对该案予以重新审理!

投诉人:文传英

李 学 15983892736

201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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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他们告到中央去

发表于 2010-11-3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

发表于 2010-11-4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是一个人吃人的地方。太无法无天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1-7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回放:因龚某的粪水污染文传英的生活环境长达一年多,并拒不接受乡村干部的处理意见。迫于无赖,文传英就只好在屋下自己的土地上挖坑装粪水,以免四处横溢,却遭遇龚某的阻挡。在阻挡过程中,龚某被锄头碰伤,公安机关不经过调解(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应先调解)就直接将文传英拘留十日。文传英不服向县法制局提起行政复议,法制局调解无效后维持原处罚;文传英又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竟不以任何理由维持原处罚,当事人去询问时,还大发脾气,训斥大骂一通;文传英不服,又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法官又在不查明事实,不对上诉意见认真核实,竟不以任何理由维持原判。(上诉书和判决书附后,看其是如何判决的,判决的水平如何)

以下为判后答疑的部分经过。从中可以看出承办法官是如何来审理本案的,是如何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为公安机关来辩护的。

上午9点18分,到市中级法院信访接待处,向值班人员说明来意,值班人员当即作好登记,并电话通知承办法官,请马上到接待室进行判后答疑。时隔半个多小时都不见人影,就又要求值班人员催促,经过再次催促,承办法官于10点12分来到接待室开始接待。

1、对事实认定的疑问。

代理人问(以下简称问):法院是怎样做出我方当事人故意伤害对方这一事实认定的?

法官答(以下简称答):有受伤者的陈述,有受伤者的受伤照片,有伤情鉴定,这些证据。还有其它证人证言。

问:在场有4人,除了受伤者本人陈述是我方当事人用锄头故意将其打伤外,其它在场人都没有这样认为,并且也没有其它证据来印证用锄头故意伤害对方的这一事实,竟凭这些就能证实吗?证据明显不充分。

答:有受伤者的陈述,受伤照片,说明受伤是存在的,伤不会是他自己打的,那就是对方故意用锄头打的,并且现场也有锄头,也就证明了该事实。因此证据是充分的,有这些证据就足以证明了。

问:在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四个人对当时的叙述不一,我方当事人认为对方的伤是双方在夺锄头的过程中被无意碰伤的,不是故意致伤的。受伤者认为是我方当事人故意用锄头打伤的。而受伤者的妻子也在现场,她认为,我方当事人用洋铲打的,另外第三人用锄头打的。第三人说:自己没有用锄头打,伤是他们在夺锄头的过程中碰伤的。四人的说法不一,为什么你们置其他在场人的说法不顾,只采信受伤者的说法呢?受伤照片只是表明对方的伤是存在的,但不能说明伤就是我方当事人故意打的。

答:我不知道洋铲和锄头是不是同一种,我们认为受伤者的理由更充分,所以我们就采信了其说法。其理由刚才已经说了,受伤者的伤是事实,他不会自己伤自己,并且有作案工具在现场,就更加证实了故意伤害的事实。

评:这就是我们伟大的人民法官的推理:伤不是你打的,难道还是他自己打的?还竟然说不知道洋铲和锄头是不是同一种工具,这样连小孩都知道的常识。如果该法官去审理刑事案件,不知道要出现多少“赵作海”事件。

2、超期判决问题

4月3日中院受理此案,7月底出判决书是否超期,可判决书却载明时间是6月3日。

问:7月6日当事人曾到你们办公室,你还说,时间已经过了2个月,我们没有判是有些超期了,但也是为了你们,为了更好的处理。既然你们自己都说超期了,为什么判决书上却写的时间是6月3日。

答:我们是说过这话,6月3日是我们合议庭合议的日期。虽然是7月份出的判决书,但结论已经在6月3日就出来了。不能算超期。

评:超期到底是怎么计算的,是以合议庭合议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出判决书的时间为准呢?感觉法官的说法有些忽悠人,但本人水平有限,不敢肯定,还是让给有关法律人士来解答吧。

3、传唤证问题: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问:公安机关在传唤我方当事人时,未使用书面传唤,而使用口头传唤,是否合法?

答:是合法的。

问: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要求,只有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才可以口头传唤。事发时间是上午10点左右,公安机关到现场是下午5点多,,当事人早已离开现场,并各自在做自己的事情。不是现场发现的,怎么还能采用口头传唤呢?口头传唤怎么合法呢?

答:那是你的认为,我们认为是合法的。

4、问及执法人员资格时,法官一会儿说庭审前我们已经了解,都是合法的,一会儿说这些人我们都认识,众所周知都是公安干警,一会儿又说在作笔录时都已经出示了,就不用再核实了。

5、问及法律依据时

公安机关立案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其原文是: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这一条款能作为公安机关立案的依据吗?明显是错误的;公安机关收缴作案工具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款,可笑的是在原法律条文中,该条只有四款,根本没有第五款。可承办法官认为这是公安机关内部的文件,我们法院不管;一会儿又说可能是公安机关打印错了,这只能算瑕疵,是合法的,对案件无影响。

6、问及非公安人员现场收缴作案工具,而是由村干部送去,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合法。承办法官竟然语气坚定的说是合法的。

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人员根本没有在现场收缴,其收缴行为怎么能算是合法行为呢,法官认为是合法的根据又是什么呢?

代理人翻开书,就以上说法与法律的规定不符,是错误的,承办法官竟然说那是你自己理解错了,这些法律条文说得很清楚,并且事实也是明摆着的,没有任何争议,法官要依法办案,不能为了给自己的判决找理由,而任意曲解法律,代理人据理相辨,承办法官好像认为不符他的解释,没有给与他尊重,挑战了他的权威,有损他的尊严,竟然当众骂代理人为“咬卵匠”。请看,这就是我们伟大的人民法官对前去问询群众的光荣称呼。

7、问及领导审批和处罚决定不同时,

问:公安机关领导审批为同意拘留十日。而处罚决定为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

答:这是他们内部的审批文件,我们不管这些,只看处罚决定书是怎么写的。

在最后插一段问询中的小插曲:

问:对于这样多的错误,你们还仍然枉法判决,你们内心有没有愧,晚上睡不睡得着觉?

法官双手放胸前,头向一边偏着,眼睛望着斜上方,表情有些陶醉,仿佛是在回味一件很有纪念意义的事(对不起,这仅为本人猜测,具体在想什么,仅当事人知道),哈哈笑着说:我啷哎睡不着觉呢,我每天睡得安逸得很罗!

见其表情和回答很是气愤的说道:日本人杀很多的中国人,杀得越多越高兴,他良心没有受到任何谴责,还觉得无所谓,那是因为他们已经没有良心了。

话还没有说完,承办法官好像马上从陶醉中醒过来一般,表情马上由喜转怒,高声吼道:你说谁没有良心,你说谁没有良心,你不要侮辱人咯。

代理人马上回答道:我是说的日本人,没有说你没有良心。(作为上诉方的代理人,巴结你法官大人还来不及,怎敢惹怒你呢,就是吃了豹子胆也不敢当面说你没有良心嘛)

声明:本人愿对本次事件的真实性负责,若当事法官认为有诬告或失实,可以提起法律诉讼。当然也可以动用公权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比如别人发明的“网上追逃”、“跨省抓捕”、“组织谈话”、“黑道威胁”,也可以自己发明一种。这些本人予以坦然面对。

另:期盼有正义感、敢于和歪风邪气作斗争的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朋友共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url=mailto:联系邮箱wency2008@163.com]联系邮箱wency2008@163.com[/url]


  

发表于 2010-11-8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能吧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2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书1页.JPG 判决书2页.JPG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2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书3页.JPG S判决书4页.jpg

发表于 2010-11-13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县法院的吴中贵心是最黑的。

发表于 2010-11-20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达县现在成这样了 ?

发表于 2010-11-24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居住在偏僻的四川达州市。
达州中级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何某不但枉法判决,而且没有基本的法官道德和法官最起码的良心!
这个何某面对自己亲自判决的相似案情相反判决的判决书时,无言以对,居然一笑置之?!
温总理说,公平和正义比太阳的光辉都要温暖。太太太对了!
法律是没有错的。
我原来不相信当代还有这么多冤案,现在是领教了!共产党青天,显灵吧!
国人是在期盼法治,不是对法治失去希望,是对达州各级法院很多法官失去希望!达州法院相当数量的法官给法院抹黑!本人亲见多起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冤冤冤!因怕打击报复,暂且保密。期盼共产党青天来揪出它们!也希望这些人在这期间“金盆洗手,立地成佛”;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不到!

发表于 2010-11-24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细细看了楼主的内容,(关键是看不到公安局当时的调查笔录),感觉比起那个何某陈某办的、我朋友的行政诉讼案子,似乎更冤……在依法治国的当代,中国达州的法官敢于这样无法无天、黑白颠倒(是比老百姓免强能容忍的黑灰、灰白混判更甚的黑白颠倒),他们可以视明文的法律条款于不顾(不是偏左偏右的解释,若是偏左偏右,苦难的老百姓倒还可以容忍),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发表于 2010-11-26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古道,没有冤情不告状。国 家信 访 局负责人曾表示,据调查分析,在当前群众信 访特别是群众集 体上 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 委、政 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

发表于 2010-11-26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近些年来,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

“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

,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

,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

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

下“地雷”。
  司法的重要性如西方哲学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

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

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据此笔者认为,归根结底,司法信任危机是

由司法不公造成的。
  司法公正关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捍卫和坚守,更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因此

,对司法的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约束,应该严上加严,以“零容忍”来挽救“司

法不信任”的普遍社会心理。如果,有一天,当司法人员都抱怨当公检法的官

越来越“难”了,那才是司法之幸、百姓之福。
  司法制度腐败是社会乱源,一个社会腐败,首先是因为司法制度腐败。司

法腐败比其他腐败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更恶劣,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

,对保证法律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负有重要责任,因而其自身的公正与廉

洁就显得尤为重要。

发表于 2010-11-26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古道,没有冤情不告状。国 家信 访 局负责人曾表示,据调查分析,在当

前群众信 访特别是群众集 体上 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

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

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 委、政 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

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

[发帖际遇]: 达州啄木鸟今天成功挑战了自己,奖励小米椒15个.

发表于 2010-12-4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赞一个,朱总理是为人民反贪官的好总理!!!

[发帖际遇]: 达州啄木鸟参加论坛活动积极努力, 获得本论坛奖金小米椒3个.

发表于 2010-12-4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四川达州,2003年买一套房子,2005年办了房产证,2006年办了土地证,自己又在住又在装修,结果,2010年出来一个第三人,勾结原房主,说房子不是卖给我,是卖给第三人的,市建设局和两级法院,居然只听一面之词,生生把这套房子判过去了;你们说这是什么世道!!!

最后质问法官,法官无言以对,只是笑,他们笑得那么自然,而我感觉是椎心!!!冤冤冤!!!

发表于 2010-12-21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有这群官僚在达州,这气都只会更让人来气,这群官僚全部该吃花生米。

发表于 2011-1-13 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天从达州驱车去往渠县的路上,路过大竹境内的肖家湾处,两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堵塞交通近两个多小时,无法通行,我见没有交警来进行处理.于是拨打110,接电话的是大竹110指挥中心的一个女娃儿,回答说已经通知交警了,马上到.又等了两个多小时,还是没有到.又拨打大竹110指挥中心,接电话的还是那个女娃儿,她不耐烦的说,我们已经通知了交警,马上到.我说现在都还没有到喃.她问你莫急,再等等嘛.我问她:"你的警号是多少呢?"!她说:"我没有警号!",我又问:"你没得警号,那你叫什么名字呢?",她说:"我为什么要告诉你名字呢?"!真是奇怪,110指挥中心上班的人没有警号?????国家是不是有规定,在110上班的就没有警号呢?于是拨打了成都的110(028110),问谁能管得了大竹警方呢?接电话那个很客气的问了情况,还问了姓什么,登了记,告诉我们打87595959这个电话......真是郁闷极了,直到我们调头走了,都没有看到有交警来处理现场>>>>>>>>>>>>>>>>>>>

发表于 2011-2-4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P路过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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