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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蓝湾国际A区开发商与物业的一些感受,其它小区也许有类似问题,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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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8:48 | |阅读模式
]我是一名蓝湾国际A区的业主,我就小区开发商及物业谈谈我的看法:
1、物业服务,我今年装房子,需要用外墙砖。其实也没有想过要白要,只是希望能按市场价买,你们猜我从物业买的外墙砖(每片大约6*15厘米这种规格)是多少钱吗?1元一片。市场价大约是3毛。钱也只是花了几十块,但心里感觉不爽。
2、装修时移可视门铃的位置,我才进场装时,保安就进来说如果要移动可视门铃就必须要他们来做,怕其它工人不懂把钱接错了,会烧了整个系统。这话我信,我也是找保安来改动的。可是价格也太高了,300元。我只是移动不到一米的位置,工时不到一小时。你说这300元的收费是咋算出来的。不外呼材料加工时嘛。材料要不了10块钱的线。唉!
3、关于装修过程中发现下水漏,外窗漏雨。我是夏天装的,我楼上的先装。我刚进场就发现楼上的下水弯管漏,我才装不到三天,楼下又来找我,说下水弯管漏。下水弯管漏是我们小区的共同问题。到物业去反应,物业就用本子给你把问题记好。我多次问,就是答复说“我们已与施工队联系了,他们要来人修”。我那个心情呀,最后等一周才来人。再说外窗漏雨那就更恼火。
4、车位问题。如果说前几个问题是一时的,影响是短期的,我们业主可以让。那么车位大家千万要团结,要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你想一个车位一月200元,一年就有2000多。你买个车(我现在没有车,但我想5年内我们小区有车的业主会有一半)一年小区的停车费也太高了。就租车位这个“租”合法性我表示质疑。
第一,《物权法》好像就明确规定了那些东西的权益归业主,其中占用公共绿道路,就是露天的停车位是算在公摊里的,是无条件归业主所有。归业主所有的东西怎么业主还要租?
第二,开发商肯定要说依合同怎么样的话,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买卖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我现在没有看。但就真的是约定为露天停车位归开发商所有也不重要。《合同法》上明确规定,如果合同条文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那么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无效。大家不要认为签了字的合同就一定有效,要看合同本身有没有问题。还要看执行合同的时机,比如大家的合同上都写有开发商必须要按时交房,可时蓝湾国际A区并没有按时交房,开发商赔钱了吗?我们被原谅了。
第三,如果开发商说公摊里没有包含露天停车位,首先开发商要证蓝湾A区普房14%,电梯16%的这么高的公摊率是怎么出来的?说得直接一点就是蓝湾A区普房100平米里有12点几的公摊,电梯还要高一个多平方。大家想想你所承拉的十几个平方在哪里?公摊部分的价值每户不低于2万。
5关于楼房侧面的广告权归属问题,用《合同法》中,“如果合同条文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那么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无效。”的原则解决。因为《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房屋外立面归全体业主所有。我现在呼吁大家强烈要求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现在这两家公司其实是一家人)返还挂广告牌的收益。
6,要求白天时间段应该打开小区后门。免得大家手里提着菜,绕着小区走一圈。晚上锁上确实更安全。
7关于物业公司及物业人员与业主的关系。首先,我也是一个打工的,我听到老板动不动说要妙了谁时,心里很不好受。但从法律以及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物业公司是我们所有业主花钱请来帮我们维护公共清洁卫生的。对于目前的物业公司及个别(注意不是全部,有几个兄弟还不错)从业人员不满意,感觉这个小区是他们家的,牛B得不得行。
以上只是我个人感受,回顾了一遍文字,感觉没有漫骂,也没有人身攻击。希望大家理性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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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20:49 |
现在蓝湾国际小区露天公共场地停车位收费200元/月,价格高不说,他们有权收费吗?大家一起谈谈看法。上次遇到一个比较强势的业主,他说我们买房时,公摊面积就把那些公共区域算进去了,属于我们业主共同所有,停车费是不能收的,如果说适当收点管理费,比如30,50元的,还能说过去。要是收200元/月,这钱谁拿去了,钱用于什么了?是我们自己的地盘难道还要把钱给别人?物业公司是什么性质,房子小区是我们业主的,他们只不过是我们请来的保安,职员,帮我们看好,管好我们的家园。难道这个公共场地归物业所有,他们没有那样的权力。所以我也认为很不合理啊?大家认为呢?我主要是也不太懂,所以回复时大家请不要骂,说出自己的观点就行了,在此谢谢。

发表于 2010-11-19 20:50 |
楼主反应的问题句句事实,就好像是我要反应的问题一样,你帮我反应了。

发表于 2010-11-19 20:50 |
以后大家要多多联系,不要让保安成了很牛B的样,我们才是业主,保安只不过是我们请来看家的。

发表于 2010-11-19 20:53 |
物业是为我们业主服务的,而不是来赚我们钱的。物业的工资是我们业主发的,所以物业的人员必须得听我们的话。

小区停车位,租金200元/月,露天停车位本来就是我们业主的,你凭什么来租?说起来好笑,我不高兴时,把你们物业全部赶走,看你还好意思说租给我们停车位。你应该说,你会帮我们看好家园,我们给你发工资。把你的位置摆好了。车库就划了一个格格,大约三平方的面积,要价六至八万,太黑了。

发表于 2010-11-19 21:01 |
我不想说物业公司的保安是我们养起的一条狗。但是看到他们那嚣张的牛B样的时候,真想这样说。

发表于 2010-11-19 21:11 |
强顶楼主!!!

发表于 2010-11-19 22:45 |
支持,但是权力的维护不能够靠口说,关键还是要团结起来付诸行动

发表于 2010-11-20 10:21 |
每日一顶。

发表于 2010-11-20 11:08 |
保安可恶,我也有同感,业主一定要团结起来抵制物业,小区管理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业主的态度也要强悍点,别在一开始就让物业养成一种欺负业主的习惯。

发表于 2010-11-20 12:30 |
{:2_38:}

发表于 2010-11-20 18:47 |
每晚一顶。

发表于 2010-11-20 19:48 |
楼主所言极是,坚决顶哈

发表于 2010-11-20 20:15 |
请大家业主一起行动起来,我们成立业主委员会,不要现在的物业管理,每平方收费1元钱,太高。我们自己的房子自己管理,自己请几个保安也最多每月3毛钱一平方

发表于 2010-11-20 20:41 |
蓝湾国际的开发商简直不像话,把物业管理为何没有经过我们业主同意,他把自己的弟弟蓝湾国际的物业管理,管理费太高,我们大家自己来请物业管理

发表于 2010-11-20 22:44 |
近年来,由于市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拥有汽车量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业主之间的多重矛盾。

  对于小区内的车位、车库的分配和使用,《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此,我们逐一解读如何才是“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如何确定,哪些范围内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等问题。


  车位租售引发业主争议


  某小区的车位与住户配比为0.5:1,开发商在销售车位时,规定每户最多只能买一个车位。业主入住后,物业公司在出租露天车位时,同时规定每户最多只能租赁一个车位,已经购买了车位的业主不得再租赁车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上述规定,引起了一些业主的不满,并引发许多争议。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业主提问渊以下简称问冤院我家有两部车袁地下车库还有未售的袁我为什么不能买两个车位钥凭什么我买了车位就不能租车位钥专家解答渊以下简称答冤院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案例中小区的车位配置比例为0.5:1,也就是说,小区最多只能有一半的业主可以享有车位。此处,获得车位的使用权的途径包括购买、获赠和租赁等方式,这些方式是平行的,也就是说,通过这些方式处置车库车位后,单个业主所获得的使用权不能超过1个,如果多于1 个,就违反了配置比例。


  因此,在车位配比等于或小于1 的情况下,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权拒绝业主购买或租赁多于1 个车位的要求。如果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向同一业主出售或出租了2 个或2 个以上车位,其他没有购买或租赁到车位的业主可以向法院主张确认合同无效。


  占用小区公共部位设定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问:小区内的车库车位,我认为是占用业主购买的房屋专有部分之外的场地建设的,产权属于谁?


  答:有业主认为,无论是地上或是地下的车库车位,都是占用了除房屋专有部分以外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成的,而这些车库车位和其他场地也应当算是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共有空间。


  根据《物权法》第74 条第3 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小区内的所有车位都属于业主共有。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也没有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确定”,小区内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库、车位,在销售之前,当时还不存在业主共有,整个建设项目的权利人就是开发商,开发商依法对这些车位、车库具有处置权。


  在开始销售之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位而设定的车位,产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车位是租是售开发商有权决定


  问:开发商规定地下车库只售不租是否违反了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开发商有权“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吗?


  答:在上面第2 点的分析中,已经明确,除占用公共场地而建成的车位之外,其他车位、车库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因此而具有处置权。既然如此,那么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决定权在开发商,而不在业主。法律限定的是开发商出让车库车位的对象,而不是处置方式。


  露天车位租期不得超过20年


  问:物业公司有权处置露天车位吗?如果露天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是否有权免费使用?


  答:通常,露天车位是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建设的,物业公司负有对其进行管理的义务,可以将其划位管理、出租,但不能出售。有些物业公司与业主变相签订合同约定租赁的期限为70 年,这样的租赁合同是部分无效的,因为根据《合同法》,最长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露天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是否有权免费使用?这主要看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约定。如果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不收租金,则业主在缴纳了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后无需交纳。但如果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对此未作约定,在车位配比不足的情况下,


  为了合理分配资源,物业公司或者业委会可以通过有偿使用的形式将车位出租。业主对公共车位的共有权,不一定体现为占用某一个车位,也可以体现在对公共车位经营收益的分配上。使用公共车位的业主相对于其他业主来说多占用了公共资源,按理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出租车位所得收益应按约定分配或依法纳入维修资金。


  其他小区车位尽量短期租赁


  问:旁边的小区还有车位闲置,我能购买或租赁他们小区的车位吗?


  答:业主能否购买或租赁旁边小区的车位?《物权法》对于“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首先满足”不同于“优先满足”。“优先满足”是指在同等条件下,业主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业主以外的其他人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那么开发商将车库车位出售给他人,就没有侵害业主的“优先购买权”。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74 条的规定,不管其他人是否提出了比业主更高的条件,都不能首先卖给其他人,除非是小区业主书面承诺放弃购买、租赁车库车位。如果该小区的开发商将车位卖给其他小区的业主,只要将来无法实现其按车位配比享有车位的业主提起诉讼,法院都可能认定其他小区业主购买车位的合同无效。


  那么,业主能否租赁其他小区的闲置车位呢?按照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原则,是可以的。业主的需要有一个时间段,小区开发初期,可能入住率还不高、小区业主的经济能力还有限,此时应当允许开发商将闲置的车位向小区外的其他人出租,以保护开发商尽快收回车位、车库成本的合法权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周边居民停车难的问题。但将车库车位向小区外第三人出租的前提是任何时候都必须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合理停车需要,在两者冲突时,向外出租的合同无效,因此,这类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宜过长。

发表于 2010-11-20 22:47 |
占用小区公共部位设定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问:小区内的车库车位,我认为是占用业主购买的房屋专有部分之外的场地建设的,产权属于谁?


  答:有业主认为,无论是地上或是地下的车库车位,都是占用了除房屋专有部分以外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成的,而这些车库车位和其他场地也应当算是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共有空间。


  根据《物权法》第74 条第3 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小区内的所有车位都属于业主共有。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也没有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确定”,小区内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库、车位,在销售之前,当时还不存在业主共有,整个建设项目的权利人就是开发商,开发商依法对这些车位、车库具有处置权。


  在开始销售之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位而设定的车位,产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发表于 2010-11-20 22:49 |
对于小区内的车位、车库的分配和使用,《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发表于 2010-11-21 10:40 |
问:物业公司有权处置露天车位吗?如果露天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是否有权免费使用?


  答:通常,露天车位是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建设的,物业公司负有对其进行管理的义务,可以将其划位管理、出租,但不能出售。有些物业公司与业主变相签订合同约定租赁的期限为70 年,这样的租赁合同是部分无效的,因为根据《合同法》,最长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露天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是否有权免费使用?这主要看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约定。如果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不收租金,则业主在缴纳了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后无需交纳。但如果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对此未作约定,在车位配比不足的情况下,


  为了合理分配资源,物业公司或者业委会可以通过有偿使用的形式将车位出租。业主对公共车位的共有权,不一定体现为占用某一个车位,也可以体现在对公共车位经营收益的分配上。使用公共车位的业主相对于其他业主来说多占用了公共资源,按理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出租车位所得收益应按约定分配或依法纳入维修资金。

发表于 2010-11-21 13:02 |
东兴物业,这个物业公司肯定是个短命的物业公司,这个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时候,就是他们下台的时候了.

[发帖际遇]: 忽必烈碰巧看见麻辣社区管理团队在辛勤管理论坛,给他们奖励,用了小米椒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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