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之间,王代友成了“大蛀虫”——案子未审结,却已定性,并公 开曝光。多次审理,法官据理力争,检察机关一错再错。真相大白时,已 是多年以后。
1998年1月9日,嘉陵江畔的南充市被冬日少有的阳光照耀得暖洋洋的,这普通 的一天成为被告人王代友一生中最灿烂的日子。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里, 他听到了梦寐以求的判决,这就是:“宣告王代友无罪”。 1953年,王代友出生在仪陇县永光乡一个普通的农家。1968年应征入伍,1982 年转业回仪陇,在县公安局保卫科工作,4年后他又调往县民政局,任救济股副股长 和仪陇县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副主任。 王代友心有余悸地这样回忆:“1993年4月14日下午,仪陇县纪委有关人员叫县 民政局一副局长转告我带上账册去对账,我如约而去,但他们却说没空改在第二天 对账。然而,就在当天晚上,有关的6名人员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就到县民 政局我的家中和办公室中收缴文件、账表、清单和各种凭据等等,并且没有当着我 的面清点所收缴的东西和出示任何收据;等搜查完毕,把我带到县检察院的楼上时, 才给我补填了一张搜查证并让我签字。同时,办案人员这才把存款现金存根、支票 核对之后给我打了一个清单;当时他们搜走的其中一万元存款支票没找到,还是在 另一同去人员那里找到的。在搜查时,他们到处乱翻,各抓各的材料,以致一个 ‘启诺’牌相机至今都没有下落。 “同年4月17日,我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宣布逮捕,并将解往阆中市看守所 异地关押。我执意不走,因为他们没有给我出示有关手续;在我的强烈要求下,一 办案人员才简单地给我写了一张没收我文件、账据等东西的收条。 “按办案程序,逮捕24小时内必须讯问当事人。然而,直到第三天办案人员才 来问我。他们首先让我在一份县检察院、纪委的联合调查报告上签字,因为此报告 中写着开除我的党籍,于是我拒绝签字并与办案人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王代友从此被关押起来,作为重刑犯看管,不准他的家人探视,只有具体办案 人员天天和他打交道。与此同时,仪陇县各区、乡都成立了调查组,专门调查了王 代友经手发放的救灾款物是否真正到位…… 然而,就在案子还没审结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就过早地对此案做了定性,层层 上报并向新闻界发布了消息,于是披露此案的新闻报道连篇累牍地出现在全国各地 一些大小报刊上。为警醒世人,有关部门还摄制了此案的电视专题片《反腐狂飙》 在各地播放,并制作了宣传图片在各地展览;1994年5月10日,根据此案和合川的一 案件改编,由成都一家电视台拍摄的上下集电视剧《永不宽恕》在新津县开镜。几 乎是在一夜之间王代友就成了“贪污犯”、“大蛀虫”,成了人人唾弃的“大坏蛋”。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最先是从新闻媒介中得知此案的,一个国家级贫 困县居然出现这么大的贪污案,引起了他们的高度重视,并一致认为:此案数额巨 大,社会影响大,案子转过来后,一定要实事求是把此案审查清楚。因该案案情重 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派员提前介入此案;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南充市中级人 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纳光荣庭长被领导委派专门办理这桩大案,他和省高院张志鸿法 官两赴仪陇等地进行艰难的取证,从而拉开了审理王代友贪污一案的序幕。 从所掌握的部分关于此案的材料中可以看出,21万元是公款私存还是据为己有, 成了本案的焦点,在1993年9月15日仪陇县纪委通报中,记者看到这样的语句:“王 代友利用集会计、出纳于一身的职权之便,私自将这21万元捐赠隐瞒。” 于是,王代友就成了十恶不赦的“罪人”,党籍被开除,公职被开除。接下来 就是治王代友的“罪”了,作为此案的公诉机关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在(93)南检刑 诉字第34号起诉书中指控:“1991年12月30日、1992年3月11日南充地区民政局以南 民救字(91)第224号、南民救字(92)第36号文件拨给仪陇县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 救灾捐赠款21万元,被告人王代友收到两份文件和银行电汇单后,利用任仪陇县捐 赠办副主任和掌握捐赠办公章及捐赠办法人代表、会计、出纳印章的便利条件,采 取了不记收入账的手段,私自将此款从捐赠办账户上取出,以自己子女、亲属、代 号的名义存入仪陇县工商银行状元街等7个储蓄所,将款据为己有。在有关部门调查 期间,被告人王代友千方百计隐匿这两笔捐赠款,并找单位和个人作伪证。检察机 关破案后,将赃款全部追回……” 按此指控,如果事实准确,被告人王代友是罪应当诛了。因此,当年社会各界 人士都纷纷议论:“这么狠心的人,把救灾款都吃了,应该判他死刑。”他的家人 在听到这些议论后,四处为之奔走喊冤未果,已悄悄地为他准备好了后事。是执法 如山的法官“救”了他一条命。经法院多方调查,才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不实, 被告人王代友才幸免劫难。 事隔5年,负责审理此案的纳光荣庭长对此案还记忆犹新:“我们接到这个案子 后,仔细阅读了检察机关递交的案卷,先就发现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与被告人供 述的事实不吻合。同时通过查账,发现这21万元是通过银行拨下去的,还有文件为 凭。为了找到更准确证据,我们又提审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他的辩解,一些证据 也证实了当时允许公款私存的特殊背景,从而证实了被告的供述,也说明了被告隐 瞒2互万元是不成立的。同时被告还辩称存款不是21万元而是23万元,通过查账也印 证了这一点。我们将此案的情况通报给检察机关,叫他们重新查证有些事实,后来 他们委托仪陇一家审计单位作会计鉴定,结果却跟县检察机关原来的意见是一致的, 认定被告贪污。但我们却认为这份鉴定太笼统,不符合实际。根据省高院的指示, 我院又委托南充市审计事务所重新鉴定,最后结论是违反财经纪律,不构成贪污罪。” 杨元胜的工作笔记本成了本案的重要物证,有关证人对被告人的辩称提供了如 实的证言,严谨的会计司法鉴定,终于使本案的疑点得以冰释。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南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没有动用、挥霍资金及存款利息,未造成资金损失,其行为性质应属严重 违反财经纪律的公款私存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定 性不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王代友关于其将公款以私人及数码代号存银行 的行为属公款私存辩解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头顶国徽的法官们经过多方调查、四处求证,终于为王代友澄清了一大罪名。 在办案法官的多方查证下,王代友“贪污”罪名被洗清了,但还有一条挪用公 款的罪名死死地缠绕他,使他被判有期徒刑3年。但他一再申诉:“判我3年也不对 啊……”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在(93)南检刑诉字第34号起诉书中同时指控:“1992年11 月,被告人王代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救灾捐赠款6000元,用于购买旧北京牌 小汽车一辆,卖给四川省成都市华达贸易总公司,从中牟利5000元。” 因此,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王代友牟利5000元的事实,于1996年10月11日 做出(1993)南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代友身为国 家工作人员,竟藐视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救灾捐款6000元从事倒卖小汽车赢 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代友犯挪 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王代友不服此判决,因当时身患多种疾病无法上诉,就在审理记录上签有保留 申诉的权利,病好后即向该院提出申诉。对于判定的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代友在 1997年1月9日递交的申诉书上称: “1992年9月,我县(指仪陇县)区乡建制调整后,撤掉了大寅区,永光、炬光 合并为一个乡,在处理区公所财产时,永光乡分得北京牌212小汽车一辆。刚开不到 一个月,费用就达1400多元,照此一年下去费用就要2万多元,这对当时连工资都发 不出的穷乡来说,的确是个严重包袱,农民也是无法承担这个负担的,为此该乡决 定卖掉小汽车。同年10月24日,我去该乡检查有关工作,该乡乡长、书记黄河、李 朝贵等人都找过我,要我帮助他们联系买主,让我千万为家乡政府去掉这个包袱, 为农民减轻这个负担出力,我答应打听再说,一个多月过去了仍未联系到买主,他 们非常着急,多次上县找我,还说乡上现没资金,问能否在我处借几千元公款用, 我答应可以考虑,第二天他们来局里,黄即写下了6000元的借条,我去找局长请示, 徐跃安局长说像这样的贫困乡支持一下也是可以的。” 同年5月26日,王代友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补充申诉书: “……小车开出不久就出了故障,曾在南充西桥河成空汽修厂修理过,修理和 买材料就开支了2508元,沿途加油700多元(因当时油贵车又耗油),去成都招待中 介人、买方等有关人员和我们食宿、路费等开支又达1000多元……反正这些事情同 去的黄世祝(司机)最清楚,可以作证。” 王代友不服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王代友的申请 符合再审条件,该院再次多方查证,查证被告人所言属实,于1997年12月30日做出 刑事决定书,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1998年1月9日,冬日的天空格外晴朗。 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查,王代友挪用公款罪也有了结果,于是,一桩 拖了近5年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王代友被宣告无罪。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中法刑再审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是这样下结论 的:“1992年10月,仪陇县永光乡党委决定将该乡的一辆旧北京牌212吉普车以100 00元至15000元的价格出售。王代友联系好买主后……请驾驶员将车开往成都,卖给 四川省华达工业贸易公司,王向买车方提出卖车单位要10000元,我帮忙请驾驶员, 汽车加油,修车用了几千元钱,要求给付。工贸公司回答:“啥不说了,一次付15 000元,其费用由王代友自己解决。”王代友将15000元汇票带回仪陇,同年12月12 日将款以自己名义取出,为永光卖车垫资的6000元还清……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检察院指控王代友的贪污行为属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的公款私存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其定性准确,予以维持。对于认定王代友挪用公 款问题,从卷内大量证据材料,以及原判决的认定看,王代友卖车的行为是受永光 乡领导多次委托所作。在主观上王代友没有挪用公款倒卖汽车牟利的故意,在客观 上王代友垫支了6000元在十几天内就如数归还。王代友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不 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原判以王代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救灾捐款6000元从事倒卖 小汽车赢利,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定性不准,判处王代友有期徒刑3年不当,应 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一款第2项、第206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1993)南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二、宣告王代 友无罪。” 一起震惊全国的案件终于大白天下,充满正义的法律之剑劈开了层层迷雾,露 出了本案的本来面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