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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话西域

教师招考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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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09:09 |
关注中

发表于 2010-11-27 13:41 |

发表于 2010-11-29 10:39 |
百姓不是拿来忽悠的!何况你忽悠的是高智商的百姓!这些百姓不是猪!他们是人,是容不得你们忽悠的!

发表于 2010-11-29 11:37 |
理性的等待是最好的,靠猜测去推理是不尽人意的。

发表于 2010-11-29 11:42 |
别浪费时间关注这个话题了,去想办法适应社会吧。。。
别的县都一样,快点给考试合格的考生面试吧。
发表于 2010-11-29 13:43 |
6个局长+1个教师
发表于 2010-11-29 17:43 |
不要期望值太高了。以为调查就能怎么样吗!

发表于 2010-11-30 20:46 |
哈,不出问题就是好单位,就是先进性示范单位,出了问题就可以查处大的问题,通江的问题何止教文局一个单位哟。

发表于 2010-12-1 02:15 |
从近几年招考的教师在实际教学工作中的能力来看,的确不乏“水货”,但要理性对待,相信一定会给老百姓一个答复。

发表于 2010-12-1 10:32 |

第三章 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条 对考务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方式分为:

(一)当场给予警示;

(二)取消本次考试考务工作资格,给予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考务工作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四)取消考务工作资格和行政处分;

(五)给予纪律处分;

(六)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给予警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取消本次考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妨碍他人履行监考职责的;

(二)未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考试程序的;

(三)监考人员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放松监管,监考中在考场内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等违反监考规定的;

(四)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统分差误较多;

(五)泄露命题、制卷、评卷、统分工作地点的;

(六)面试评委及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程序操作的。

第十六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不按规定设置考场(室),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审查报考人员条件不严,造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或弄虚作假的;

(三)利用监考或从事考务工作之便,为应试人员舞弊提供条件的;

(四)在应试人员报考资格审查、组建应试人员档案材料等工作中,故意隐瞒应试人员真实情况的;

(五)命题人员参加应试人员考前培训、补习、答疑的;

(六)擅自变动应试人员答卷时间的;

(七)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室或座位的;

(八)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九)在监考、评卷、统分或保管、运送中丢失、损失应试人员试卷(答题卡)或有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考试期间抄题、抄答案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或传出考室的;

(十一)泄露命题人员和评卷人员身份及评分标准的;

(十二)泄露查卷情况、查分标准的;

(十三)对失泄密事件知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十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执行考试公务过程中擅离岗位,从事其它与考试无关的活动的。

第十七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务工作资格,调离考务工作岗位,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伪造、偷换、涂改应试人员档案或为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二)擅自修改人事考试基础数据库的;

(三)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接受应试人员的吃请及以权谋私的;

(五)应回避考务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谋私的;

(六)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或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七)接触试题、试卷及其它考试秘密、机密的人员,发生失密、泄密的;

(八)诬陷、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九)考试时在考室外组织答卷,为应试人员提供答案的;

(十)偷换、涂改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的;

(十一)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十二)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考务经费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进行舞弊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胁迫他人舞弊或包庇、掩盖舞弊行为的;

(四)以赢利为目的进行非法培训活动的;

(五)考点主考、副主考、人事考试机构负责人管理不善,制度不严,工作失职,出现整个考点(场)或考室考试成绩无效的;

(六)指使、纵容、授意考务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点(场)、考室混乱、舞弊的;

(七)有其它违反考务工作规定的行为,致使考务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十九条 同一考点(场)内超过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试卷答案雷同或出现严重作弊问题被取消该考点(场)考试成绩的,取消该考点(场)举办下一年度人事考试的资格,并追究考点(场)有关负责人的政纪责任。

发表于 2010-12-1 18:55 |
应该随时公布事件调查的进展,让群众满意。。。我们享有知情权

[发帖际遇]: 白开水加面包积极参加崇州国际龙舟赛活动,奖励小米椒8个.  

发表于 2010-12-1 22:54 |
呵呵…来升级…来拿分。

发表于 2010-12-2 10:59 |
“6个局长+1个教师 ”是哪些人呢?弄大的胆子!

发表于 2010-12-2 11:06 |
尽快面试

发表于 2010-12-2 12:46 |
呵呵

发表于 2010-12-2 12:46 |
哈哈

发表于 2010-12-2 12:46 |
不晓得说啥子

发表于 2010-12-2 12:47 |
与本人无关

发表于 2010-12-2 12:47 |
看看,这传说有意思,很久很久以前~~~~~~~~~~~~~

发表于 2010-12-2 12:49 |
读书没啥子意思,多挣钱才是如今这社会的王道~没钱上厕所都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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