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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9542002

院长指使,上下串通疯狂骗取新农合基金,有图为证(相关部门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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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6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八、九页:术后医嘱:2002/06/04,今日查房,一般情况佳,无特殊不适,切口愈合良好,无阳性体征,患者及家属强烈要求今日出院,住院部值班赵医生,护士及主管医生,反复讲需继续观察治疗的必要性,不予理解,于今日9点自动出院。
    我办理报销费用出院时所签的提前离院风险责任书在哪里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1-6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疑如下:
    1、要办理出院和报费手续,必须签订提前离院风险承诺书。
    2、入院通知单:左锁骨粉碎性骨拆。
    3、手术申请、同意书:左锁骨中外1/3骨拆(粉碎性)。
    4、麻醉风险签字书:左锁骨中外段骨拆。
    5、手术、麻醉记录明细表:术前术后诊断:左锁骨中外1/3骨拆,无粉碎性,主刀及医护人员均签字确认。
    6、为突出粉碎性骨拆,将出生日期、年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联系电话等一蹋糊涂,虽属笔误,但说明什么?信息错误能否报销?
    7、粉碎性骨拆、未、仍未引起重视,强烈要求出院、自动离院记录均出自经治医生一人之手,无粉碎性结论也签字确认。
    8、术前讨论对粉碎性骨拆结论相互矛盾,无论多高端的x光机拍正位片时,其射线不可能转弯探测到后下侧的骨碎块。
    9、粉碎性锁骨骨拆一般普通x光机很难探测,大多是术中发现,粉碎性骨拆的界定是断块在3个以上。
    10、粉粉碎性骨拆应用钢板固定,或应加至少3道细钢丝辅助,若不用钢板固定,而用克氏针也不加细钢丝辅助,说明违规,若不是粉粉碎性骨拆就是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11-1-6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当年术前术后x线光片,但院方用毁于火灾一句话就打发了,但放射科根本没被烧,要查清楚也不难,火灾时间和损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有记载,如火灾后的光片也不在了院方又如何自圆其说呢?由于客观原因我无法收集的证据,依照相关法律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门诊病历保存时间不低于15年,住院病历30年,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就算是被火烧了,那也是院方管理不当,不是患者的责任,也应担责,不看当年光片也能说明违法造假属实。

  

 楼主| 发表于 2011-1-6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作为一个医界门外汉,也就是摸石头过河,在各大医院多次挂号咨询,上网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处处耍赖,也就更加激发了我要真相的决心,经近两年渐进式的磨练,有人还认为我是内行,我觉得我至少是久病成庸医吧!我还真该感谢中心院领导给了我如此学习锻练的机会。

发表于 2011-1-6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楼主| 发表于 2011-1-7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有卫生局、医政股保驾,我有铁的证据,所以都在犯同样的错误,那就是自信,我一普通百姓输得起,虽败尤荣,但对方光彩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1-7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患者未引起重视,仍未引起重视,强烈要求出院、自动离院等记录,把院方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是患方自作自为,喊天不应,叫地不灵,可见其险恶用心。

 楼主| 发表于 2011-1-7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网上看到一案例,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在手术同意书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并发症”栏中,“死亡”二字是添写的。我举一反三也就发现了大河中心卫生院违法后添加了客观内容,(粉碎性)。

 楼主| 发表于 2011-1-7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手术申请书、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的(粉碎性)内容,多次质询院方和医政股老总,就添加内容与原内容是否同一人书写,书写时间是否一次完成?书写使用的是否同一支笔?对此是一问三知,医政股领导还是比院领导牛得多,他说可以添加,并说x光片不是病历,保存年限只能三年。

  

 楼主| 发表于 2011-1-7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中、西医病历书写第一条明文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同在第二十规定: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把医疗费用等也列入到病历资料范畴,难道不是自欺欺人?光片是不是病历?尊敬的主管部门领导们,你们能说会道请不要哑巴,你们是强势一簇,我算不了什么,给你们抹了黑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呀!

 楼主| 发表于 2011-1-7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给你们的公开信你们可认为不值得回,但我揭露中心院领导另一起骗农合金应调查处理呀!至少也让合管中心出面说明一下吧!如果不属实也应追究其诬陷罪,你们是太忙还是内心有难言之隐?

[发帖际遇]: 19542002在论坛积极组织老乡活动,系统奖励小米椒3个.

 楼主| 发表于 2011-1-7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尽管家门不幸也不可外扬是吧!
      烫手山芋。

 楼主| 发表于 2011-1-8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背景的普通百姓若在新农合基金上动了歪心眼,你们可能早就察得规规炬炬了,在你们的功劳薄上定会记上成功察处的动人事迹吧!
怎么一遇到下属顶风违纪你们主管部门领导就稳得起?尽管恨铁不成钢,也的确应还他们一个清白呀!

 楼主| 发表于 2011-1-8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第一次手术7年后的09年4月中旬开始交涉,院方于5月25日、27日分别起草了两份内容基本相同的协议,与交涉记录同步,其内容歪曲事实真相、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违反法律。中心院:甲方,患者:乙方。
    1:2002年5月16日乙方左锁骨中外1/3处粉碎性骨折,5月20日9.00时到甲方诊治,经住院手术治疗伤愈后于6月4日9.00时出院,时隔7年之久,原受伤处不知何因出现锁骨断裂,如今乙方通过信访途径要求甲方对其锁骨断裂伤予以再次治疗,可乙方拒做伤情鉴定,考虑到乙方家庭实况,甲方同意给乙方治疗左锁骨断裂伤,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达成共识。
    2、乙方再次治疗途中自行安排人员护理,自行解决住院期间生活问题,自愿放弃对左锁骨断裂伤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做医学鉴定、甲方一次性给乙方困难补助3000.00元,之后不得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3、乙方骨折处出现的断裂伤甲方在本院予以再次诊治,直到可医学出院,再次治疗及后期取出内固定费用由甲方承担,但甲方使用乙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手续进行报销,报帐所得全部归甲方所有。
    院方起草的协议歪曲事实真相、显失公平、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合同法第52条第一至五项规定为无效,我因故拒签,被迫要求复印了病历。

 楼主| 发表于 2011-1-10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管理欠佳,做出伤天害理之事还怪内部有所谓奸细,搞得医护人员人人自危,害怕被错误地迫害。

 楼主| 发表于 2011-1-10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人自危哪会不出事?放过他们吧!

发表于 2011-1-10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的医院和医生大部分都是妈些畜生,眼里哪有患者和道德.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位伟人说过:凡有人群的地方都有左、中、右。
    林子大了啥鸟都有,好的还是多数,我十年前就差点在中心院被人为开膛破肚,并说不马上手术恐怕来不及了,B超报告说有肾积水,该医生将报告单拿在手上不给我,我见有猫腻,坚持不手术,说死了算啦!我又挂号找该院的另几位医生,他们建议我到南江县医院作个B超,结果0.5的肾结石经多喝开水与活动锻炼便顺利排出。
    同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素质差别咋这么大呢?为什么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拿我第一次手术来说,主刀医生尽管是中医科医生无手术资质,我觉得也没必要追究,技术失误也正常,也完全可以原谅,但为了掩盖失误,将我本人签的手术同意书都白纸黑字地给改了的确让人气愤,手脚做得太差了,让我一个外行都一目了然,造假水平如此,治病技术也不敢恭维。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将改病历一事向参与调解的卫生局医政股领导反映,股长大人竟说可以添加,对光片毁于火灾的质疑反问我:你当时既然也在救火现场,那应该看见你那两张光片在不在?是强势压人还是胡说八道?你可换副面孔来与大家共同探讨,我不会生气,早就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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