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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喜安一市之长十万火急_____越告官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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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就是这样被拖死的

发表于 2013-9-17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loveliness::loveliness::loveliness::loveliness::loveliness::loveliness:

发表于 2013-9-17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纠正错误

发表于 2013-9-17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3-9-18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久拖不决是违规的

发表于 2013-9-18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久拖不决是违规的

发表于 2013-9-19 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久拖不决是违规的

发表于 2013-9-19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纠错

发表于 2013-9-19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信访反映的4条虚假、应受理已受理的行政机关,应按照政策、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在法定期限60日内办结,复杂的案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信访听证会程序共九条三十七款,对第一条第五款: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使用政策法规的依据。一样都拿不出来,把51号红头文件谎报成是个51号报告的回复,读给大家听,把51号红头文件狡辩是个报告,是违背第五款的规定搞法。信访人按照第四款陈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以第六款规定 信访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时就叫信访人离开会场,这样无听证结果的会,还是个听证会吗?

发表于 2013-9-21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按信访听证会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开这样的会是为了谁?

发表于 2013-9-22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按信访听证会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开这样的会是为了谁?

发表于 2013-9-23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按信访听证会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开这样的会是为了谁?

发表于 2013-9-24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信访反映的4条虚假、应受理已受理的行政机关,应按照政策、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在法定期限60日内办结,复杂的案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信访听证会程序共九条三十七款,对第一条第五款: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使用政策法规的依据。一样都拿不出来,把51号红头文件谎报成是个51号报告的回复,读给大家听,把51号红头文件狡辩是个报告,是违背第五款的规定搞法。信访人按照第四款陈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以第六款规定 信访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时就叫信访人离开会场,这样无听证结果的会,还是个听证会吗?

发表于 2013-9-25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届的书记市长从上台前到调离,通过各种渠道交了无数次了,推、拖、哄,没有官员亲手解决。无数当场对证、腐败官员们联合死保不断发生医疗事故的巴中市人民医院和市卫生局。

发表于 2013-9-28 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怒

发表于 2013-9-30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应当办理的事项搞成无依无据的告知能掩盖真相吗?对51号红头文件4条虚假,在市委书记留言中谎报为市卫生局对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交办事项的情况汇报,若是交办你局搞具有真实性的情况汇报,为何搞出4条虚假的情况汇报吗?若是真的交办你局搞出4条虚假坑害访民的情况汇报,你局为何不检举?拖哄9年了,才说出如此荒唐的交办事项,是你局与人大的事,信访人只以逮住市卫生局51号文件4条虚假的原件,该局应当按照有错必纠、属哪个单位的问题、那个单位就要负责到底的政策办事。
      2008年3月3日我将05年卫生局自查、按排造假者复查后作了3点有误的核实意见、06年市府原信访办主持双方对质出51号文件内容不实问题,交办该局纠处,07年市纪委监察局从3月查证、5月召开的听证会上以51号文件证实4条虚假的依据公认的51号是个文件,内容有很大出入,并电话通知卫生局处理,同年10月在超过申请复查期限被新安插到市卫生局的委员找公安复查结果答复:督促卫生局纠处、请查证在这几次公开场合信访人没有提出异议,市卫生局没有拿出一张能证实属实的依据,也没有提出过异议。如实告诉了新上台的市信访局罗芝琼局长,罗以局长职权答复:重新复查,信访人提出请办案机关的上级来复查,罗又答复:“我有权复查”,久拖6年,既没有拿出上级复查出信访人反映的51号文件4条虚假不真实的反证依据,罗也没有拿出他复查出信访人反映51号文件4条虚假能否认或者能推翻的反证依据,这些问题在信访中写得一清二楚,为何在搞违背听证会程序规定的会议之后,哄接访领导“老谢反映的问题正在处理之中”拖哄到3个月后的9月11日拿出荒唐可耻又与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推诿回复,市卫生局交省卫生厅已退回的回复,才叫信访人向卫生厅申请复查的混账话,卫生厅是市纪委监察局、公安局办案机关的上级吗?

发表于 2013-10-2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你局交办的事项搞真的还是交办的事项搞假的、是你卫生局与人大的事?不是你卫生局抵赖不纠的理由。

发表于 2013-10-3 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人只以逮住市卫生局51号文件4条虚假的原件,该局应当按照有错必纠、属哪个单位的问题、那个单位就要负责到底的政策办事。

发表于 2013-10-7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错必纠的政策何时才能落到实处

发表于 2013-10-8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按信访听证会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开这样的会是为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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