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至2003年12月,雷应全利用担任四川省财政厅投资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之便,给四川省教育技术装备处安排了440万元(后取消80万元)的项目补助经费,并分4次收受感谢费42万元人民币。2002年6月,雷应全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安排了600万元项目补助经费,收受感谢费30万元人民币。2001年12月,雷应全给峨眉山市符溪镇的大棚基地安排了90万元资金,并收受感谢费10万元人民币。2003年5月,雷应全给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惠林电站安排了60万元的项目补助费,并收受感谢费13万元人民币。2003年5月,雷应全给巴中市人民医院杨建全疾病预防中心安排了80万元的财政资金,收受感谢费15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应全从1997年12月至2003年5月,利用其先后担任四川省财政厅商贸处副处长、四川省国资局副局长、四川省财政厅投资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在借款、下达财政项目资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13次收受他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084349.25元、美元3.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铺面一间,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雷应全多次收受多人贿赂,金额达200余万元,且按财政下达项目资金的一定比例收取贿赂,性质恶劣,酌定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雷应全尚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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