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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烈火中永生

巴中市江北公安分局宕梁派出所“请”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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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财产所有人同意,都没有处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权利!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抢劫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的贪官、奸商、警、黑狼狈为奸,犯下了多少宗罪?竟还要杀人灭口!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拆迁血腥惨案未了,又要杀人灭口!!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到信访局信访,怎么回家时,公安给你打电话?不知是公事还是私事哟?
巴山一正 发表于 2010-12-1 15:56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感谢朋友关心关注!是因为我在网上不断发《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拆迁血腥惨案》一文和其他帖子,揭发谴责声讨他们的滔天罪行,公安给我打电话,绝无任何公事和私事!是要杀人灭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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