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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山城的行政诉讼推动了国务院颁布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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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20:19 | |阅读模式
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前,卫生行政部门把诊所强行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工商部门,甚至法院强行把诊所强行认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杨山城多次给国务院\卫生部信函反映卫生\工商行政部门、法院把诊所强行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行政许可法>,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
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
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三)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公立医院改制可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出台相关办法。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与我国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举办医疗机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六)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国家中医药局意见。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
(十三)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十四)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十五)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要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十六)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十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的相关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卫生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十九)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二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等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各地开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
(二十一)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二十二)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进一步培育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投诉渠道。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正式通知投诉机构。
(二十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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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7:49 |
今天是法制日,因国办2000年那政策违反《行政许可法》,所以,国办在昨天公布新政策了,就不违反《行政许可法》,中国的法治在完善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7:54 |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负责人就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意见发布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社会办医》)。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出台《社会办医》?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5.19%,而且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问题。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问:《社会办医》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社会办医》的总体考虑是:一方面,着力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扶优扶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培育社会责任和信誉口碑,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社会办医》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业、发展等方面,明确相关政策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围绕机构设立、经营性质、执业范围、外资办医、税收价格政策、医保定点、用人和学术环境、设备配置等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各个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问:《社会办医》提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措施?
    准入是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第一个环节,针对目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入难、限制多的问题,《社会办医》提出了6条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二是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三是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
    四是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革,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
    五是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
    六是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问: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社会办医》提出11条措施,重点包括:
    一是按照经营性质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税收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和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等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或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三是健全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和学术环境。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等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
    四是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给予支持,各地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充分考虑当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配备空间。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配备的大型医疗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其配备。
    同时,《社会办医》还提出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问:如何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技术和信誉,需要长期积累。为了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社会办医》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一是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将非医疗机构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执业技术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面,充分考虑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
    二是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聘请或委托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四是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
    《社会办医》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尽快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同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进一步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问:为什么要强调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具体有哪些措施?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健康安全,必须鼓励与监管并重,两手都要硬,这样才能促使其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目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社会认知度和信任度不高。出现这种现象,原因之一是政府部门重准入、轻管理,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行为尚未形成连续、动态监管,不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社会办医》把加强监管作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制定了相关政策。
    在执业行为上,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在经营上,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诚信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和宗旨从事医疗服务活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但必须按照临床必需的基本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
    同时,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问: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明确的“四分开”之一,《社会办医》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有哪些政策?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经营目的进行划分。过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由政府举办,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通常定位为营利性。这次医改方案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是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重大创新。首先,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决定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主体地位,在这方面要以政府为主导,同时也要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其次,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高端的服务需求,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了落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社会办医》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等相关部门分类管理,主要体现在税收价格等方面。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在接受捐赠、土地使用等方面也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政策。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要按照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和宗旨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原则上不允许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从国际经验看,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把举办医疗机构作为回馈社会、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手段,社会力量举办发展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蕴藏着巨大的潜力。
    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楼主| 发表于 2010-12-6 15:34 |

广安行政审批的“丑闻”

广安区卫生局在2010926日前没有在广安区利康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盖“营利性”章,也没有发广安区利康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广安市卫生局至今没有对广安区利康诊所的经营性质做出核定意见,20061月,广安区工商局以广安区利康诊所没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罚款一万。20101月,广安区利康诊所以广安市、区卫生局没有核定广安区利康诊所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广安区工商局强迫广安区利康诊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许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起诉到广安区人民法院,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枉法判决:广安区工商局给广安区利康诊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许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瑕疵(实际程序违法),但没有侵犯广安区利康诊所的合法权益,判决维持广安区工商局给广安区利康诊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许可。广安区利康诊所上诉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荒唐枉法判决:广安区利康诊所没有向广安市、区卫生局申明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是营利性医疗机构,广安区利康诊所没有证据证明涉及前置许可,所以无须进行个体工商户预先名称核准,广安区工商局给广安区利康诊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许可没有违反规章的规定(实际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程序瑕疵(实际是程序违法),但没有侵犯广安区利康诊所的合法权益(收取费用,并导致名称不符合《四川省著名商标保护条例》之规定),判决维持广安区工商局给广安区利康诊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许可。九问广安两级法院为什么敢袒护广安区工商局的违法行政许可:第一、广安区工商局没有广安区利康诊所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证据给广安区利康诊所先暂扣药品再罚款一万,强迫广安区利康诊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广安两级法院认定广安区利康诊所属自愿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违背事实。第二,广安区工商局也没有找出哪个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核定广安区利康诊所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显然,被申诉人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败诉责任,广安两级法院认定广安区利康诊所是营利性医疗机构,广安区人民法院依职权到卫生局调取证据,显然,帮广安区工商局寻找所谓证据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九、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办理分类登记核定手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其性质运行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变其性质而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法律责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另行规定。显然,广安两级法院认定广安区利康诊所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是违法强迫的。第三、广安两级法院对什么是“前置许可”不懂吗?并且杨山城在个体工商户申请书已注明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置许可)长期执业,难道还要杨山城提供什么证据证明诊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涉及前置许可?难道广安区工商局给诊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要前置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吗?第四、广安两级法院对广安区工商局程序违法美名程序瑕疵,难道广安区工商局就可以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第五,广安两级法院对被申诉人违法确定诊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视而不见,不作任何判决。第六、广安两级法院判决广安工商局程序瑕疵还要原告承担诉讼费,广安工商局违法屁事没得,第七,广安两级法院都叫原告上诉或申诉,故意回避原告的疑问。第八,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要冒很大的风险,还会产生政治笑话,胡主席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在广安的法院和工商局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广安的法院没有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程序审理判决行政许可案,存在袒护被申诉人违反《行政许可法》进行行政许可的事实。第九,20109月,广安区利康诊所以以广安市、区卫生局没有核定广安区利康诊所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由向广安区工商局申请注销,居然,广安区工商局同意注销了。广安人民法院不判决撤销,但广安区工商局主动注销,真奇怪?广安人民法院形同虚设吗?

  杨山城、杜艳艳于2010720日向广安区卫生局申明广安区利康诊所是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广安区卫生局于2010810做出了意见,杨山城、杜艳艳于2010811日向广安市卫生局申明广安区利康诊所是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川卫医发(2000091号文件,广安市卫生局应该做出核定意见,但杨山城、杜艳艳至今没有收到广安市卫生局的核定意见,显然,广安市卫生局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广安区利康诊所向广安区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广安区民政局书面告知要有合法的名称,因“利康”属四川省著名商标,因此广安区利康诊所向广安区卫生局申请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把机构名称由“广安区利康诊所”变更为“广安杨山城诊所”但广安区卫生局要求年检,但没有依据杨山城、杜艳艳的自愿、也没有依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二、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    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营利性。”等文件之规定,也没有广安市卫生局对广安杨山城诊所的经营性质核定意见,强行在广安杨山城诊所的正本盖“营利性”章,在广安杨山城诊所的副本填写营利性医疗机构,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侵犯杨山城、杜艳艳合法权益,导致广安杨山城诊所不能向广安区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杨山城只好再次向广安区城北工商所办事员程某只好接收我的非自愿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然后以“未能取得名称预先核准”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当我要求广安区城北工商所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包括诊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法律法规依据(请列出法律法规具体条文)、登记条件(请列出登记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文)、登记程序(请列出登记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文)、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请列出提交申请材料目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文)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时,广安区城北工商所办事员程某说:“我只口头告知你缺什么材料。”。这时已经11点多了。广安区城北工商所的这些工作人员为什么态度这么恶劣,是因为没有监控录象监督他们,电脑设置的评价没有让我们评价,形同虚设,负责监督的纪检部门也不能及时赶来调查取证,也没有严肃依法追究责任。20109711点多,我只好急忙地来到广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该窗口的两名工作人员服务周到,态度和蔼可亲,尽职尽责。当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发现我在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填了“广安区利康诊所没有被广安市卫生局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也没有在广安区卫生局登记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并且也没有从事经营活动。广安区利康诊所已向广安市区卫生局申明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时,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发现了问题,由于工商局窗口没有公开医疗机构(包括诊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条件,立即请来了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也向工商局领导进行了汇报,并给我承诺,5个工作日内答复。

我回来在网上查找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显然,广安区工商局已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99日还没有得到广安区工商局的任何回音,我向广安区纪委行政效能监察电话2223206反映,至今没有回音。910日上午,我到广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索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等了几个小时,得了一张协助办理登记通知书,我在广安区工商局留档的协助办理登记通知书上写了“拒绝修改,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广安区工商局仍然没有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我只好到广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找相关人员投诉,相关工作人员口头答复:我们不熟悉工商办理的具体业务,我也管不到。超过法定期限7天,我才得到《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

网友看了要转,让我们共同推动法治广安的建设!

 楼主| 发表于 2010-12-6 19:06 |

近日,某医疗机构向广安某区卫生局申明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广安某区卫生局根据国办发(2000)16号、川卫医发(2000)091号文件精神,经审核建议认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某医疗机构已向广安市卫生局邮政特快该审批表,等待广安市卫生局的核定。从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来看,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须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办发(2000)16号》、《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核定。因为《国办发(2000)16号》、四部委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一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的规定相冲突,四部委没有权力设定把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行政许可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权。再因《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市、区)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0964号)、《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本级保留、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广安区府发〔200934号)的广安区区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广安区区本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都没有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并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也没有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 卫生部卫医发[2000]385号)九、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办理分类登记核定手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其性质运行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变其性质而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法律责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的规定,未按要求办理分类登记核定手续的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只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据说,广安某民营医院已被卫生局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广安法院判决私人投资的医疗机构要到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否则,被工商罚款上万,这样的违法判决、违法行政许可将在广安、中国载入历史。广安政府、卫生局依法没有给医疗机构分类,但广安法院判决私人投资的医疗机构要向卫生局申明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卫生局确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审批文件,否则,就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卫生局依照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医疗机构分类行政审批权,让卫生局处于尴尬状态。

广安法院的判决很荒唐,未向卫生局申明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行政相对人没提供证据证明是前置许可就不是前置许可。如果成立,法官没向纪委申明没受贿,难道法官就受贿了吗?法官是人,如果法官没提供证据证明他是人,难道他就不是人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0 13:48 |
广安现在能执行新政策吗?我们将拭目以待^^^^^^^^^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4 16:07 |
广安区新闻发言人    应该对此事回复

发表于 2011-3-23 15:28 |
支持

发表于 2012-5-23 11:40 |
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2-05-21   1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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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政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变经营性质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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