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乌云见青天 尊敬的仪陇县委、人大、政府: 控告人:何廷元,男,现年70岁,汉族,中共党员,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金鸭铺村2 社,原仪陇新鸿建筑公司双胜分公司经理。 被控告单位和个人:双胜镇中学校高隆祥。 主要事实及理由如下: 93年9月29日,控告人所在建筑公司受双胜乡政府邀请,从新政搬迁到双胜,成为双胜的乡镇企业,公司成员86人,机械俱全,固定资产50万元左右。每年依约向乡政府企业交清了各种管理费用。98年4月25日,我公司与双胜镇中学签订了《关于拆除杨家庵旧中学变价修建新中学宿舍的承包合同》(宿舍应指学校修建的冠名为“宿舍”的所有建筑),合同约定学校的宿舍交给公司承建。在2002年修建完工教工宿舍和男生宿舍后,学校安排我公司修建女生宿舍,我公司为此准备了大量的建材及机械设备。后新来的高隆祥校长要求我公司停止修建女生宿舍,并说“现在没有钱修建,等候通知”。控告人为此多次找高协商,高一天推一天,更有甚者,后来干脆单方终止协议,未经招投标将该工程违规承包给其他公司承建,并将我们修建该女生宿舍的搅拌机拖离现场。造成我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 我公司是经双胜五届党委政府维护的乡镇企业,是双胜唯一具有承建建筑资格的企业,依法纳税,缴纳费用,企业良性发展,但是就是因为高隆祥滥用职权,单方违约,侵犯我公司的合法经营权,不顾党纪国法,导致我公司倒闭,害我这些年上天无路,下地无门。原本县委、人大、政府多次敦促县教育局和有关部门处理,但是控告人的诉求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我的损失一直不能得到赔偿。控告人不明白,这么简单的诉求为什么不能得到合法处理?谁来揭开乌云,还我公正。 此致 控告人:何廷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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