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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蚁巢穴

南江县公安局成功抓获杀人嫌疑犯(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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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放炮庆贺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12-11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11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少拿这些事情来作秀哈。
人生麻辣 发表于 2010-12-11 16:58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一看你就不是南江人 整个事件我清楚 我就是案发当地的人,这起杀人案是因为一个女人同时和两个男人好,孙思荣和那个寡妇好单是那个寡妇和旺苍县木门镇一个人好了,所以孙思荣就起了杀心 杀了那个女的,案发后一直潜逃,估计是看半年过了一位没事了结果回来被举报才被抓,公安局是事先侦查好后采取抓捕的,至于游街 老百姓没有不拍手称快的,此案在当地影响很大,曾在巴中周边县市张贴了通缉令,只要在长赤片区说他的名字都知道整个事件!大家不要误解,游街我认为是应该的,警示大家违法犯罪那是要受到打击的,

发表于 2010-12-11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抓住了为啥没将杀人犯押上警车,而是整来在警车前面游街,前面的标语牌又是何时提前做好的?明显是在作秀嘛!严重怀疑是排练后在拍戏。

发表于 2010-12-11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伙计!杀猪不犯法,杀人可是要偿命的哟!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1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辛苦了!!!!!!!!!
但是也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尊严
在法院没宣判之前,毕竟他还只是嫌疑人
版 ...
说实话的人123 发表于 2010-12-11 19:25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你真会含沙射影哈。要是杀人嫌疑犯不是杀的别人而是。。。。。。

发表于 2010-12-11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千载难逢哈?

发表于 2010-12-11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他们应该做的

发表于 2010-12-11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严惩罪犯!

发表于 2010-12-11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12-11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9# 白蚁巢穴


    支持蚂蚁的说法。。。。。

发表于 2010-12-11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9# 白蚁巢穴


    哎,版主你知道什么叫犯罪嫌疑人吗?犯罪嫌疑人是指法院审理终结之前、、、、、、、、、

发表于 2010-12-12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0-12-12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发表于 2010-12-12 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透露一点抓杀人犯的图片你就说在游街?杀人犯是你干老汉儿吗?

发表于 2010-12-12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5# 传奇世界


    制止游街示众 减少执法随意性

时至今日,游街示众这种执法陋习,已被民众广为唾弃。可无奈的是,绳牵卖淫女游街、公捕公判大会等还在频繁上演。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让公众看到这一执法陋习化为历史尘埃的曙光。
  法律的使命在于彰显正义、维护稳定。作为执法者,其行为必应依法而行,这也是法治社会的美好愿景。无论是卖淫嫖娼,还是伤害百姓生命财产的犯罪活动,其主体都是人。而人又是权利的承载者。在法治社会里,对违法犯罪的权利主体,该剥夺的权利自然要依法剥夺;同样,该保护的权利同样需要依法保护。
  游街示众,就是一种“一损俱损”的执法观念,在依法剥夺违法犯罪者某些权利的同时,忽视了其他应该受到保护的权利。尽管违法犯罪者伤害了他人和社会,应得到相应的惩戒,付出应有的代价。但是,其人格尊严受到保护的权利始终不变,以人性化的注射死刑取代枪决的转变,实际上便是将人格尊严受保护的权利延伸到了生命的最后一刻。既然法律连死刑犯最后的权利都有了维护尊严的规定,某些执法者为何将可以重返社会的违法犯罪者的人格尊严置之不理?
  牺牲法治文明换取一种想当然的道德公义,对于法治社会而言,这种无视公民权利、损害法律公信的道德审判,代价也未免太大了些。这样的一种“习惯性示众”的执法方式,更多的恐怕跟执法的随意性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事实上,对于公民隐私权、人格尊严受到保护已有明文规定,执法者视若无物便足以说明其执法的随意。否则,游街示众怎会出现?
  公安部的此番规定,算得上是给充满随意的游街示众执法陋习套上了一个紧箍咒。事实上,要真正革除游街示众以及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以正义之名忽视当事人权利的陋习,上级的行政命令固然能产生一定效果。但是,要杜绝更多类似的执法陋习,根源上还需执法者理念的转变,保护权利和维护正义两者的周全考虑,才能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发表于 2010-12-12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游街示众”做法“侮辱人格”的违法性质,无疑十分明显——不仅明显违反了《民法通则》,更严重违法了《宪法》。一种明显违法的行为,却能数十年屡禁不止,不得不一再重复颁布禁令,如此尴尬情势显然表明,“游街示众”不仅是对那些被示众的当事人人格的羞辱,也是对法律本身的羞辱——不尊重法律、不执行落实法律。

发表于 2010-12-12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10-12-12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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