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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烈火中永生

巴中市巴州区法院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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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7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月难圆 发表于 2011-4-16 02: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垃圾啊

感谢朋友谴责!

发表于 2011-4-17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怎样,政府都应该解决问题,回避不是办法。而不是在茶馆里渡过。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wu1974 发表于 2011-4-17 18: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无论怎样,政府都应该解决问题,回避不是办法。而不是在茶馆里渡过。

感谢朋友关心关注评论!它们当年丧心病狂烧杀抢掠,今天耍痞耍赖耍不要脸!!!!

发表于 2011-4-18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园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巴 发表于 2011-4-18 17: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大园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

感谢朋友关注评论!法痞、法霸、法匪靠贪官活着,为贪官卖命,可怜!可耻!可悲!!!!

发表于 2011-4-18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园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

发表于 2011-4-19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咋与法院有官司哦,哎上告吧总有属于老百信的天
 楼主| 发表于 2011-4-19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传说永恒 发表于 2011-4-18 23: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大园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

感谢朋友关注评论!法痞、法霸、法匪靠贪官活着,为贪官卖命。
 楼主| 发表于 2011-4-19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寂寞黄昏下 发表于 2011-4-19 08: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咋与法院有官司哦,哎上告吧总有属于老百信的天

感谢朋友关心关注建议!
发表于 2011-4-19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o:o:o:o:o:o:@:@:@

发表于 2011-4-19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1-4-19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风车车车车风 的帖子

感谢朋友的义愤之情!
 楼主| 发表于 2011-4-19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沧海过客 发表于 2011-4-19 10: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路过!

感谢朋友路过顶帖!
 楼主| 发表于 2011-4-21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楼主| 发表于 2011-4-21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楼主| 发表于 2011-4-21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楼主| 发表于 2011-4-21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楼主| 发表于 2011-4-21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1-4-21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怎么看不到内容的,是不是被屏蔽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4-21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问题 发表于 2011-4-21 11: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怎么看不到内容的,是不是被屏蔽了

是遭破坏了,感谢朋友关心关注!敬请点击:
巴中市巴州区法院被曝光- 风云资讯网
2010年11月8日 ... 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为何如此卑劣卑鄙无耻? 2003年12月14日,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本钦,在强迫我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得逞,就将我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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