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中级法院有谁能管??? 曾被民意测评为不满意单位,被中央电视台曝光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0月9日,再审终结一起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此案历经近三年,异地一审、二审错判,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裁定书,以《民诉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为依据,明确指出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再审的情况下,仍然坚持错误不改,经当事人李某无次催促,上访市人大、政法委后,在再审结束10个月之后仍然作出错误判决。办案人员认为省高院的裁定书“只是个建议”,市人大、政法委监督认为是“司法独立、其他部门无权干涉”,那么,南充市中级法院究竟谁管得了? 2005年3月,西充晋城镇房主李某与谢某预约房屋承租事宜,事后得知谢某存在守信问题,特别约定了“如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李某)有权终止合同”的条款。2008年3月,谢某未按时交纳租金,李某依法和按约定向谢某发出解约通知,谢某收到通知后,既不说明情况,也不交纳租金,而是去租金提存,公证机关不受理后,又随即向西充晋城法庭起诉。 然而,此案本地起诉,却又在嘉陵区法院异地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约定明确,谢某违约事实存在,李某解除合同条件成就,适用《合同法》第93条约定解除法,判决解除双方所签合同,赔偿违约金231元。谢某交诉讼费4300元,李某交诉讼费5740元,全部由谢某承担。 一审后,谢某上诉,李某也因违约金额问题上诉,南充市中级法院在二审时认为,李某未经催告,约定的是终止,通知是解除,否定终止包涵解除的法律关系,按照约定不明的情形,适用《合同法》第94条的法定解除法,判决谢某违约,继续履行合同,在谢某未缴二审诉讼费,李某又缴诉讼费5740元的情况下,还把一审二审两次费用相加,由双方平均分摊各7890元。二审的结果李某早有预料。在二审中,当李某明确表示不愿调解时,办案人员冯苔民公开讲:“不服调解,那就要乱判,让你去申诉”。 当李某处于绝望本想放弃时,不料谢某得意忘形,扬言法院有人就是好,输官司也能赢,从而激发了李某依法维权的决心,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李某手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指令再审”的《裁定书》时,才对依法维权充满了信心。 南充市中级法院再审开庭时,李某以《合同法》的第60条、91条、9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和省高院的《裁定书》为依据,尽力阐述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当讲到省高院的《裁定书》时,办案人员说:“那只是个建议,不能拿它说事”。庭审后却又迟迟不下达判决书,李某无数次催问毫无结果,又以书面材料上访市人大、市政法委,南充中院却说,司法独立,其他部门无权干涉,10个月之后等来的仍然是错误判决,其结论与二审结果大同小异。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解除权行使、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当:①确认合同的效力;②认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③解除权是否消灭;④解除权人是否发出书面通知。而南充市中院却以“不尽人情”为由而对抗法律,以多种理由为谢某辩解,谢某所说的法院有人究竟是谁? 本案经历,李某有太多的不解,《合同法》确定的“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和“严格责任”原则,南充市中院为何就可以不执行,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催告难道南充中院的法官就不懂,合同关系都终止了还认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解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裁定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南充市中级法院为何就认定为“那只是个建议”? 在我国20多年的全民普法运动中,依法治国,有法必依的执政理念早已深入人心,而南充市中级法院及相关法官那样肆无忌惮,践踏法律,难道就真的无人管得了! 李某坚信绝不是那么回事,仍在依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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