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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我所承办的第一件公诉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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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8 15:49 | |阅读模式
                                                    适应世势谋发展,与时俱进铸良法

                                             ——感悟我所承办的第一件案子

    2011年的钟声已然敲响,2010年向我们挥手远去,作为国家公诉人的我,却不得不陷入对一件发生在去年的案子的沉思中。程X故意杀人案,是我作为国家公诉人以来接手的第一件案子,我对这件案子倾注了极大的心血,以不负领导的信任与重托。作为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部门的新人,我丝毫不敢懈怠,因为我明白,没有法律实践经验的我一旦在入门的时候就出岔子,今后的路途将黯淡无光,万劫不复。虽然它只是一件对资深公诉人来说并不疑难复杂的案子,而对于我这样的新人,依然如高耸的山峰,直插云霄,需攻坚克难方可逾越。

    2010年那个炎热的晚上,正在暑假时光中的四川省XX中学17岁高一学生程X躺在卧室床上冥想,不知记忆中的哪处负面节点被强化,忽然,他回忆起在九义校读初中时的班主任巫XX、物理老师付XX夫妇,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深深地伤害自己的“面子”,给自己留下了许多不美好的回忆。“复仇”的火焰像维苏威火山爆发那样喷起,程X随即拿起家中一把长达五十公分的西瓜刀直奔昔日老师的宿舍……冲动的恶果令人扼腕,原本正在熟睡的付XX身中三十余刀死亡,巫XX多处受伤长期接受治疗,正在读高中的女儿心灵受到严重摧残……案发后,程X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7岁、高中生、戴着眼镜、文质彬彬、学生会干部、有多种文体爱好……谁也无法将程X与弑师相联系。在四川某地看守所第一次讯问程X,我真的愕然了,我无法相信眼前这个衣着单薄相貌不错的小伙子曾于几个月前做出过那样令人发指的事。因为寒冷,他戴着手铐的双手在不停颤抖,把审讯室的桌子弄得咔咔作响。我看不清他四百度的黑框眼镜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心灵。

    要判断一个人是否健康,应从生物医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综合考虑。人的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心理健康是人的健康的一半,一个人不仅要具备健康的身体,还必须具有健康的心理,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健康。人的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一个人会犯罪,除过失犯罪外都是心理上出现了问题。程X做出这样的暴行,或许是他潜藏了很久的狭隘、逆反心理的极端反应。当今社会,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心胸狭隘,稍遇不幸就想不开,对于一些小矛盾斤斤计较的人,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引起内部的心理冲突。特别是在学校这样一个微缩社会,由于年龄的差异、心理状态各异,师生之间容易形成代沟,从而促使青少年产生逆反心理。师生关系如处理不当,极易引起违法犯罪现象,如出现教师打骂学生,学生伤害甚至杀害老师等案例。

    翻开书籍,浏览网络,总会发现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对策方面的套话,比如“要预防青少年犯罪,消除青少年犯罪的思想根源,必须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时矫正心理偏差、医治心理疾病,使青少年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我国的刑法对未成年人是本着教育为主,刑罚为辅原则制定和执行的。在这个过程中,教育了犯罪人,也教育其他青少年,是对他们的一次法制教育,使他们心中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和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等等等等,诸如此类。可是,这些空洞的句子早在几十年前就已提起,直到今天,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还依旧层出不穷。大家看得是惊心动魄,想的是有增无减。对不断犯罪的未成年人喊口号“教育教育再教育,保护保护再保护”,从社会效果,法理基石来看,真的那么有效吗?

    从近几年的犯罪数据中可以看出,刑事犯罪年龄低龄化的问题日益突出,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趋向成人化犯罪。如何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是整个社会值得研究的课题。造成犯罪低龄化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社会发展,人的社会性认知能力年龄降低,加之普法教育的片面化,未到法定年龄就不会受到法律的责难,致使许多未满18周岁的少年人对法律与社会道德的融合性产生错误认识。在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犯罪时,就有未成年人“真诚坦露”:“我18岁才成人,我到那时会自觉遵守法律的。”然而一部分学者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途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还分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将“已满14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起始点,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规定,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有故意触犯以上八大犯罪或者在《刑法》分则中以这八大犯罪认定的,才能称之为犯罪人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不管这些行为甚至是比八大犯罪祸害尤烈,也不认为是犯罪,不得适用刑罚加以制裁。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相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段实施了《刑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将成为犯罪人而要适用相应的刑罚措施。不过,他们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列。

    刑法确定一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从生理、心理、智力角度出发的。当初确定“未成年人”的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是否能够辨别是非,二便是是否具有控制能力。实践中大多被视为无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罪者具有辨别是非、自我控制能力,却因未达到14周岁,而逃避了法律制裁,或未达到18岁,而规避了死刑的调整。近20年来,由于营养等多种原因,我国民众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据初步测算,人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3年。此外,家庭和学校教育的失败、社会不良风气的危害甚至政府某些职能的减弱和法律制度的滞后等,共同构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由于这些“未成年人”都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

    从生理学上看,现在许多18周岁以下的少年能进行持械、打、爬等行为。其四肢及头脑已部分发育成熟,思维上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分析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从社会角度看,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所为,而且也严重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利益。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方式对一些作恶多端的未成年人势必难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的作用。从对未成年人教育角度看,犯了错误予以惩罚,从某种程度上,胜过和颜悦色地说服教育。“政治的最高形式是战争,教育的最高形式是惩罚!”这也是为了让青少年从小就明白,每个人都应当为他所做事的后果负责,这责任必须由他自己去承担,从而迫使其学会要对自己负责,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

    考虑到我国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人的认知能力不断提高,人的社会性认知年龄不断提前,我国的刑法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上亦应与时俱进,本着预防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进行必要的科学调查,适时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对于青少年合法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青少年走向犯罪,本身就是家长和监护人管教失败的结果,再指望他们管教是不可靠的。而政府的收容教养,因为经费等问题很少实施,而且这样未经法院判决限制公民的自由,本身又与现代法制精神不相协调。我们一些法学家有时过分强调保护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却又常常以牺牲守法公民的权益为代价。

    2010年12月21日,我端坐在公诉席,利刃般讯问着站在被告席上一把鼻涕一把泪的程X,流利地阅读着准备良久的起诉书、公诉意见书,内心深处却没有丝毫的成就感。看着数次激愤得昏厥过去的被害人的老母亲、妻子,看着被害人还在读高二的泣不成声的女儿,我无法给他们一个期望的交待。杀了人的未成年人程X不会被合议庭判处死刑,程X的父母也声言无钱可赔!反思我国现行的97刑法,社会在不断发展,刑法修正案也已有七次,刑事责任年龄需不需要调低?有没有调低的可能性?我并不是残忍的人,我只是希望它调低而已。

                                                                       骷髅师丹棱人写于2011年1月7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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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09:26 |
从对未成年人教育角度看,犯了错误予以惩罚,从某种程度上,胜过和颜悦色地说服教育。“政治的最高形式是战争,教育的最高形式是惩罚!”这也是为了让青少年从小就明白,每个人都应当为他所做事的后果负责,这责任必须由他自己去承担,从而迫使其学会要对自己负责,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

发表于 2011-7-26 13:10 |
回复 骷髅师丹棱人 的帖子

你是哪儿人?我咋没听说过?你跑来忽悠白白哦?FUCK!

发表于 2011-7-27 17:16 |
   不仅是做错事   做了任何事都该承担后果与责任
而青少年的教育      最重要的是思想 心理 ~
   我还是觉得从小有温暖的爱的教育会让他的心理和世界观更加阳光积极~   
LZ 说的例子  是本来正在成长形成中的心理、道德思想、世界观被某些无良老师摧残   才会扭曲   。。。。。
       而中国  乃至世界 有多少这样的例子         
可悲  可怜  可恨  。。 不仅是青少年的教育  也是国民个人素质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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