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但有几个观点不敢苟同,特提出耒与网友商榷。
一.《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注释说,“所谓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
外的人”. 本案当事人是苏氏三人, 我虽是担保人,从法律层面绝不能说成是当事
人, 所以, 我应当是案外人.
二..我“既然敢担保,当然想到有被执行的风险”,若到期被执行人仍无力履行义务, 法院执行我的存款,我绝无怨言。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当事人己经由无能力变为有能力履行义务,本案已经不存在”被执行的风险”, 因此,担保关系己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应当解除。也就是说, 案外人的存款应当解冻。.
三.如果被执行人现在仍然既无存款又无房产,或者有财产不拿出耒抵押,
我“变卦”确实没有道理。但是,被执行人现在有了足够的财产,并且愿意拿
给法院抵押,两家共同提出解除担保关系,抵押被执行人财产,解冻担保人存款,
怎能叫“没道理哦”?相反,不仅是执行局没道理,更是侵犯了我的财产权。
四.“既为担保人,依法就陷进了案子,等同案件当事人”,
这个观点也不敢苟同。“等同”,就象天秤一样,两边应该完全相同或相等。既然《民诉法》第
202、204条规定了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或标的有权提出异议,那么,他们的法律身份和地位以及法律责任,永远不会“等同”。当被执行
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应首先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能首先执行担保人的财
产;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执行了担保人的财产,也必须由被执行人事后偿还。若担保人等同当事人,执行了就算了,谁还敢、还愿担保?!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妥之处欢迎网友批评指正。
20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