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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有效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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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有效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委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室主任孟进答记者问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2010年10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意见》(川公发[2010]12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贯彻和实施好该《意见》,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安排部署。日前,根据有关要求,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委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室主任孟进接受了巴中日报记者专访。
  问:贯彻实施该《意见》有何意义?
  答:川公发[2010]126号文件对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共同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工作中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有效规范正常的信访秩序,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依法保护上访者的合法上访行为及合理权益,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制定和实施该《意见》参照了哪些法律法规?
  答:据我们所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制定该《意见》时,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加强对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理工作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的实施意见》(中信联发[2008]5号)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出台的。我市将严格按该《意见》规定和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问:该《意见》对违法上访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答:《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意见》中,对违法上访行为作了明确界定,具体是指上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具体包括“十一类行为”:(一)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二)在重点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三)在重点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弃留尸体、非法搭设灵堂。(四)到国家机关和其他非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五)五人以上集体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六)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自由。(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九)阻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和活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不听劝诫的行为。(十)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上访行为。(十一)非正常访。具体包括: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中央领导人住地及周边地区上访,或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驻华国际组织(机构)等信访接待场所以外的重点地区上访;或在党和国家重大会议、庆典,重大外交等国事活动期间,不听劝阻,执意进京或到相关地方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行为。非正常上访无论是个体访还是集体访,无论是否实施过激行为,都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都属于违法上访,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对违法上访行为有哪些处理原则?
  答:《意见》规定,对公民合法上访行为,要认真接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对违法上访行为,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教育疏导、宽严相济、属地管辖、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这“四个原则”在《意见》中有具体规定,有关部门也进行了深入学习和领会,确保在实施《意见》过程中按这“四原则”不走样。
  问:对处理违法上访行为证据如何运用?
  答:处理违法上访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要采取多种方式获取证据,为现场处置和依法打击违法嫌疑人提供依据。收集和固定证据要以确实充分和足以处理为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要按“七个基本要求”执行。一是收集现场证人证言;二是提取相关物证;三是积累并调取能证明违法上访行为的全部视听资料,为处理多次无理上访者提供依据。四是证实上访人员实施违法上访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五是国家信访局分流中心的分流劝返记录,北京市公安机关查获上访人的登记记录;省公安厅驻京工作组的教育询问笔录告诫文书,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北京市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六是违法上访人员的陈述和辩解;七是其他相关证据。
  各地公安机关在处置违法上访行为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区分上访人的合理诉求和不合法表达方式,因情施策、依法处置,力争把问题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避免激化矛盾、造成对立,造成国家、集体或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损失。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要强化证据意识,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收集固定各种证据。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准确定性和适用法律,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处理违法行为人如由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充分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
  问:如果发生违法上访行为,当事人将受到怎样的处理?
  答:上访者要依法依规上访,如果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了违法上访行为,根据该《意见》的规定,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该《意见》对以下“七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劝诫;情节轻微、经劝诫无效的,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上访人信访事项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后作出的决定、鉴定、判决、裁定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上访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而执意坚持缠访、闹访;上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信访反映的问题已妥善处理,上访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上访人初次实施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由省公安厅驻京处置非正常上访工作组进行登记询问和教育训诫,出具告诫文书移交接回地公安机关带回教育稳控,由接回地公安机关进行警告;上访人再次实施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由接回地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四)上访人在国家重大节日庆典、活动、重大会议期间违法上访的,或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驻华国际组织(机构)上访的,或上访人在非正常上访过程中发生过激行为的,接回地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服而缠访、闹访,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和制止;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上访人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方法扰乱信访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患有精神病的上访人员,可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及时通知其家属、单位或监护人领回,严加看管和治疗。必要时,可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带回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治疗。
  问:《意见》什么时间开始正式实施?
  答:该《意见》已于2010年10月下发到各市、县,按规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问:我市如何实施该《意见》?
  答: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好该《意见》,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分别于2010年12月中旬、2011年元月上旬召开了有关工作会议,进行了统一安排部署,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学习贯彻该《意见》,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相互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对违法上访行为的处置工作,共同构建和维护好全市正常的社会秩序,实现全市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同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维稳工作有关要求,以及市委“三问”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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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信访:是谁在逼良为“娼”(无序越级上访)
我厂因巴府信发【2006】26号文件处理意见第七条未得到落实,逼迫于2007年1月22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在法院审理中发现,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将价值千余万元的28.5亩土地及地上构建物成套的机械设备,仅以320万元(含土地出让金在内)违法暗箱转让给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法院在判决中只字不提,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为此,2007年7月22日至2008年8月3日通过邮递快件,挂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反映:官商勾结违法侵吞国有资产给我厂造成损失,请求协调解决的信件多达百余封次无果。
2008年9月14日,我只好由真正的信访变为走访,至今数十次到市信访局重访。
期间市委,政府姚秘书长,管严政委,李市长,唐豹常委,邹市长(据说已被双规),魏市长,明亮部长等众多主要领导在信访接待日作出指示,要求实事求是限时办结。在一次联席会上,信访局罗之琼秘书长强硬强调;以前处理不及时就算了,从现在起必须遵领导意见,实事求是及时处理,对不作为乱作为刁难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处理!可案件交到具体单位及承办人处,却变成了今天学习,明天开会,后天出差,外天接领导,再外天陪领导,再再.....下乡检查,外出调研,主要领导考察,分管领导升迁,经办人休假。等等不胜枚举的理由让我一周等去,一月拖去,半年耗去,一年余两月后的今天仍音讯杳无。
455个日日夜夜的等待煎熬,事件原委,个别领导的诡辩推诿历历在目。
始终让我无法明白的是;既然通达公司违法转让国有资产集体受贿高达数十万元,已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并判刑了,流失的国有资产(28.5亩土地)为何不能及时收回依法拍卖?难道市委政府倡导的“三问原则”,接访日上领导的讲话指示真的只是个别官员心照不宣的“台上语”??
更让我难以明白的是;人民政府复核复查委员会居然不遵循《信访条例》按时结论(从受理至今整整7个多月了),过中缘由何在?是谁在与政府的“限时办结制”叫板?是谁在公然藐视市委政府倡导的“三问原则”?这种行为究竟是一种什么行为?该不该依法问责?
难道真如民间街坊所言;国有资产流失的巨额利益仍在腐蚀案件的操盘手和幕后操控手(保护伞),不铲除腐败链条,你的信访路将是一条不归路----信访——走访——数十次重访——缠访——无序越级上访——强制到公安局看守所——信访终结!!

尊敬的李书记:何正主任:罗之琼局长:我想做良民!!

发表于 2011-1-23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抗议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陈吉弩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建议意见书》

尊敬的李书记你好:


2009年的2月5日、5月5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受理信访人的信访复核复查申请,时至2010年7月6日下午6点半,慌忙中一份“所谓的信访终结材料”-《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陈吉弩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建议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粉墨”出场。该《意见书》公然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掩饰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明目张胆对抗《信访条例》,对信访人法定鉴定的损失诉求欲所欲为。在强烈抗议此《意见书》的同时深感震惊,竟不敢相信在民主法制的今天,信访人所遭遇的尴尬是这般无奈!望李书记派员明察!

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

2002年9月27日(巴府函[2002]23号),巴中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后坝土地储备中心总体规划,也就是说位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都必须进入土地储备中心挂牌拍卖。无独有偶,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所属的价值千万余元的28.5亩土地、成套的机械设备及地上建构物等国有资产在2002年11月25日未经挂牌拍卖、暗箱操作给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可笑的是,出让合同是2002年11月25日就已付款签字生效,巴区国企18号《关于同意出售企业国有资产的批复》的时间却是2002年12月2日,况且规定出卖的底价却与通达公司暗箱操作的价格不谋而合,是“巧合还是另有隐情”?发这一18号文件还有何意义?现引述18号文件原文:“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你们关于请求批准出售国有资产的请示收悉。根据区政府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中批复你司‘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的改制方案’为加快企业改制,经研究同意你们对所属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含土地及附着物),不低于320万元的价格进行整体公开出售。”令人万万想不到的是,文中引述的[2002]36号文件却是2002年5月14日巴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一份《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真正的批复是2003年1月8日(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

2002年4月26日,巴州府发[2002]34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18日巴州府发[2002]79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3年1月8日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都在反复强调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依法拍卖,否则一律无效。

然而令人怎么也无法想象的是这样多的文件、通知及批复,仍未能挡住2002年11月25日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暗箱操作国有资产的真实事实。(从2007年7月28日举报至今,2009年5月法院仅以通达公司领导集体受贿、主要领导索贿的事实草率了判,来掩盖其幕后的操控手,此举公愤难平,民怨难止,信访难以息诉啊!

尊敬的李书记,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我信访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何正曾多次电话告知我,你的诉求赔偿方案领导已批,只等收回这块土地依法拍卖,2010年5月中旬,我再次来到市国土局局长办公室询问我举报这块土地的情况,侯局长告知,分管国土的明亮部长对该块土地已明确批示了,随后我来到市信访局,罗之琼局长告知,这次收回违法转让的土地一共有7宗,其中有你举报的这一宗,为了再次应证其真实性,我又来到张云清副局长办公室里询问这块土地的情况,张局长打开电脑,给我看了收回该土地的两点理由:一是超期未开发使用,二是该土地在转让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是到了7月6日,《意见书》对土地的去留闭口不谈,再次询问这些领导,他们默而不语,只说你可以不服该意见。我惊叹!幕后到底有什么样的“权力黑手”在操控?望李书记关注!



二、从程序和内容表达上看,该《意见书》无视《信访条例》之规定,拖延推诿信访人的信访诉求,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复核复查应该提出复核意见的法定期限。可2008年9月17日至今历时近三年了,向市委政府领导反应至少也是几十次了,可今天的《意见书》,在第九页7行至8行才居然说出信访人的诉求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按《信访条例》规定不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信访人一是无法明白到底什么渠道才算合法?二是假设此说法正确,那一次协调、三次信访复核复查的结论依据那一定是“乱作为”的铁证。三是这种典型的行政“乱作为”,理应赔偿信访人近三年来新增的信访成本。四是既然不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为何不理志气壮拒绝受理并明确告知信访人该属于谁解决处理的范畴?故项庄舞剑意在拖延—“让流失的国有资产合法化”。


三、从内容的实质上看,《意见书》企图以信访人的合法信访诉求来要挟与此毫无关联的民事诉讼。

该《意见书》第八页的1项至第5行载明:“本协调处理意见仅为对信访人提出的民事诉求部份组织相关各方调解处理的结果”可第九页22行至23行载明“各方当事人如接受和履行了本调解意见,信访人应当信访息诉,并不得非法干预各方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让人一眼看出的是,我信访诉求的内容与司法诉讼的内容是风马不相干的两码事,怎么能以此来要挟我既要息访又要息诉呢?甚至还口头告之我包括举报都不准呢?《意见书》为何该明确的总是遮遮掩掩,不该干预的事都又如此细心周到,过程原由,明眼人一看便知。




四、该《意见书》玩弄鉴定机构法定的鉴定结论,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

巴府信发〔2006〕26号文件明确载明,昶明食品厂于2006年3月停止生产。可信访人为确保企业能尽快恢复生产,2007年5月信访人主动申请注销该厂的营业执照(因2006年未年检,工商有权吊销企业营业护照,若吊销该字号营业护照后三年内不能再以同字号注册登记)。可《意见书》第八页第11行至14行载明:“此次处理结果后至2007年5月经信访人申请,原昶明厂营业执照被注销前,停产停业是客观的事实.但营业执照被注销后企业则无生产经营权,更无从谈起停产停业之事实,故鉴定机构推定之停产停业数额应予以调整”。同时第九页第9行至11行又载明: “信访人选择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无论是从内容的真实性还是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看都不足以采信”。此段话的阐述只能证明鉴定机构的法定鉴定结论,在《意见书》人的眼里也只不过是“应召女郎”。鉴定结论公正与否到底该谁说了算?当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何还要出函委托鉴定机构并让信访人花20000元去鉴定呢?由于违法转让国有资产,强行断电、断水、断路。于2006年3月逼迫停止生产这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实事,故停业停业的损失与我主动注销营业执照无任何关联。《意见书》凭什么调整鉴定结论金额?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鉴定机构的结论出来,我于2009年9月1日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后,根本不闻不问不说,况且鉴定结论本身也特别声明,如对本结论有异议,可向本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补充或委托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复核鉴定,可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悉此鉴定结论后,仍一言不发,时隔八个月的今天,为何对此鉴定结论又来说长道短?其目的和用意到底何在?

五、该《意见书》不尊重客观事实,有意曲解巴府信发[2006]26号文件,错划责任比例,他的出炉与“饮鸩止渴”何异?

该《意见书》第八项第16行至19行载明:“但从调查核实的事实看没有证据表明信访人存在积极选址的行为,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信访人存在主动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行政府为,故协调认为造成目前损失结果的发生,信访人持放任态度是勿庸置疑的”。此段话的武断结论,是蒙骗领导的随心怕欲。造成目前困境,信访人遭遇的是“行政不作为的强奸”,凭什么让信访人承担主要责任,请看下面这一组证据: ①2006年4月15日向姚市长书面反映,请求及时公正处理,否则停业停产损失与俱增。②2006年5月8日向李仲彬市长书面反应请求获得公证结果不然再次造成损失,谁也无法承担。③2006年5月19日再次向市信访局反应。④2006年9月13日再次向省信访局反应。⑤2006年12月30日再次向市信访局紧急报告。⑥随后向中央、省、市纪委;国家、省、市信访局;国家、省、市人民检察院;中央、省、市政法委;省长、书记不间断寄信至2008年8月3日止,反映此事的信件已达100余封,仍无人问津此事。凭什么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信访人存在主动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行为?故醉翁之意昭然若揭.《意见书》想要的真正防止损失扩大的行为,那就是废除《拆迁法》,信访人不记任何损失,无条件搬出此地,使强拆在无声无息中进行。说实话我阻止强拆一是保护我企业的合法利益,二是据理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

总上五点,望贺书记在百忙中关注,一是依法严惩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操盘手和操控手。二是立即收回流失的国有资产依法拍卖责。三是严惩信访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昏庸之官,以确保《信访条例》的程序正义。四是废止《巴中市人民政府的协调处理建议意见书》,并赔偿“行政不作为乱做为”给信访人新增的信访成本。并再次明确告知信访应走的合法程序!



信访人陈吉弩(13908298475)2010年7月17日

发表于 2011-1-23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的主管、监管、执法官员我要投案自首》之续


寻找“幕后操控黑手”

2007年10月25日我曾发过《巴中的主管、监管、执法官员我要“投案自首”》(原文附一楼)的帖子,该帖在巴中论坛倍受巴中网民的激情关注(点击率过万)直至2008年8月2日止,其后我“逗虎”突然消失(其原因改日再专题阐述),很对不起广大正义网民的群力帮助。

一晃两年多过去了,借此机会向大家公布该事件我所知道的一点情况:一是2009年5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通达公司领导集体受贿主要领导索贿为犯罪事实终审判决该公司经理十年,三副经理各五年。二是暗箱转让的国有土地依然被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商囤积霸有。三是幕后“操控黑手”至今嚣张于法外。四是“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被逼死的民营企业至今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说话!

  经过长时间的沉淀与洗涤,对事件经过的反复惦量与琢磨,我再次鼓足勇气借用“巴中网民”的力量来“人肉”该事件的幕后操控黑手。

官商勾结违法暗箱转让巨额国有资产的真实经过

2002年9月27日(巴府函[2002]23号),巴中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后坝土地储备中心总体规划,也就是说位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都必须进入土地储备中心挂牌拍卖。无独有偶,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所属的价值千万余元的28.5亩土地、成套的机械设备及地上建构物等国有资产在2002年11月25日未经挂牌拍卖、暗箱操作给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试问这是普通的商业机遇还是官商勾结政府信息的提前泄漏?)。

可笑的是,出让合同是2002年11月25日就已付款签字生效,巴区国企18号《关于同意出售企业国有资产的批复》的时间却是2002年12月2日,出卖的底价却与通达公司暗箱操作的价格不谋而合,是“难道又是巧合”?发这一18号文件还有何意义?现引述18号文件原文:“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你们关于请求批准出售国有资产的请示收悉。根据区政府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中批复你司‘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的改制方案’为加快企业改制,经研究同意你们对所属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含土地及附着物),不低于320万元的价格进行整体公开出售。”令人万万想不到的是,文中引述的[2002]36号文件却是2002年5月14日巴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一份《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真正的批复是2003年1月8日(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得出320万的事实依据何在?《通知》变《批复》难道又是“中秋节”变“端午节”的笔误吗?)。

2002年4月26日,巴州府发[2002]34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18日巴州府发[2002]79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3年1月8日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都在反复强调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依法拍卖,否则一律无效(其实公司经理心里也是非常明白的,在他们的会议记录中清晰的记载着经理这样的讲话:‘按理说该挂牌拍卖,由于产权证被押故无法拍卖',到底是谁赋予通达公司领导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胆量并让其行贿索贿得逞?)。

然而令人可悲的是这样多的文件、通知及批复,仍未能挡住2002年11月25日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暗箱操作国有资产的真实事实。(从2007年7月28日举报至今,2009年5月法院仅以通达公司领导集体受贿、主要领导索贿的事实草率了判,来掩盖其幕后的操控黑手,让流失的国有资产无法挽回,此举公愤难平,民怨难止,信访难以息诉啊!)

更让地球人都无法忍受的是:在我信访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何正曾多次电话告知我,你的诉求赔偿方案领导已批,只等收回这块土地依法拍卖,2010年5月中旬,我再次来到市国土局局长办公室询问我举报这块土地的情况,侯局长告知,代分管国土的明亮部长对该块土地已明确批示了(侯局长还讲,我们报的两条方案,明部长的签批是同意我们的第二条方案)随后我来到市信访局,罗之琼局长告知,这次收回违法转让的土地一共有7宗,其中有你举报的这一宗,为了再次应证其真实性,我又来到张云清副局长办公室里询问这块土地的情况,张局长打开电脑,给我看了收回该土地的两点理由:一是超期未开发使用,二是该土地在转让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至今对土地的去留闭口不谈,再次询问这些领导,他们默而不语。2011年元月4日,我到市人民政府张开荣副主任办公室询问这块土地去留的问题,张主任再次告诉我,明部长签批收回拍卖这块土地的事他也知道,最后为何没有收回拍卖他也不得而知。我惊叹!幕后到底有什么样的“权力黑手”在操控?希望正义的巴中网友能人肉出幕后黑保护伞!

在此我也向巴中个别领导提个醒:虽然眼下维稳成了一些政府的遮羞布,甚至成了一些官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庇护伞。事实摆在眼前。今年8月发生的湖南金浩茶油致癌物超标,当地政府部门隐瞒检验结果的借口,竟然是为了社会稳定。今年9月,河南商城县蜱虫疫情导致18人死亡,然而当地政府同样以维稳为由,拒绝公布死亡者名单……甚至一些地方搞暴力拆迁,也名曰“维稳”。我们巴中也居然有领导说,不收回拍卖这宗“违法暗箱转让”的国有资产也是为了维稳。我想开发商的票子让你的良心移位不稳,但我相信你的官位在人民的监视下自然也会变得不稳!不管你如何八面琳珑!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信访人陈吉弩

发表于 2011-1-25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非法聚集”?孟进主任,你可以解释一下吗?为什么不能“串联”?--其法律依据在哪里?

发表于 2011-1-25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2_36:}{:2_36:}
发表于 2011-1-25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发表于 2011-1-25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7-7/20077322471989672.jpg
2007年6月11日上午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拆迁血腥惨案现场   站在挖掘机上的是受害人黄先志(吴大飞)的女婿李绪德

发表于 2011-1-25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家宝与来京上访群众面对面交流 系史上首次

2011年01月25日19:08中国政府网

“让政府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 温家宝总理到国家信访局就政府工作听取来访群众意见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4日下午前往国家信访局,与来访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的困难和要求,并就政府工作听取意见。

这是共和国总理首次与来京上访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温家宝强调,要拓宽人民群众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政府,负责任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问题。只有善于倾听群众的呼声,勇于面对群众的批评,政府工作才能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

大寒刚过,天寒地冻,但北京和煦的阳光让人倍感温暖。下午2时20分许,温家宝总理来到位于北京市永定门西街的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室。

走进接待大厅,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为人民服务”五个大字,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显示着《国家信访条例》全文。干净整洁的大厅里,来访群众有的正在填写信访情况登记表,有的正在排队递交材料。看到总理到来,大家十分惊喜地围了过来。温家宝同大家一一握手,仔细询问从哪里来、反映什么问题等,叮嘱大家不要着急,只要诉求合理,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

温家宝走进信访大厅旁边的一间信访接谈室。接谈员王冬霞正在接待河南省博爱县来访人员陈国安。总理主动走上前去,握住陈国安的手,详细询问其来访缘由。他叮嘱接谈人员认真做好记录,按程序做好接待办理工作。

随后,温家宝来到会议室,与来访群众代表座谈,逐一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听取他们对改进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今天到这里来同大家交流,主要是想通过这种形式,了解政府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请大家不要拘束,把情况实事求是地讲出来。”温家宝总理平易近人的开场白,让来访群众紧皱的眉头舒展开来。

来自天津市河东区的安君向总理反映,他承包当地两所学校的抗震加固工程,由于工程款被拖欠,新年马上到了,100多名农民工工资还没有着落。温家宝说,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全部款项都应该有资金保障。搞工程要付工程款,用工要付工资,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只要签订的合同合法,工程质量合格,无论如何都不允许拖欠工程款,更不允许拖欠农民工工资。

来自吉林省舒兰市的许桂芹介绍了当地在城镇简易商铺拆迁中存在的问题。总理了解情况后,郑重地对她说,城镇房屋拆迁,第一应该依法进行;第二应该对业主受到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应该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让群众了解拆迁的需要,从而自愿协助政府工作。政府一定要体贴群众的疾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山东省平阴县东阿镇三合村村民马艳芝向总理反映自己孩子户口落在了村里,却分不到土地。总理在仔细询问有关情况后说,党和政府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常重视,土地法的核心就是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制定了“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又面临着农村人口不断变化的情况,这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解决。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镇三支渠村的苏哲、湖北省十堰市勋县柳陂镇兰家岩村的王爱国分别向总理反映了农村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问题。温家宝说,国务院常务会议刚刚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着力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在社会上反响很大。但是,还有大部分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为此,我们正在抓紧研究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他指出,土地资源十分宝贵,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审批占用耕地的项目,依法征用农村土地和宅基地,必须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尊重农民的意见,给予农民合理补偿,保障农民的权益。

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白土镇居民霍春生告诉总理,自己2002年在一家煤矿工作时左手受伤落下残疾,但工伤待遇比较低,生活比较艰难。温家宝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才开始实施。但国家非常重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对家庭生活困难人员实行低保和救助政策,对残疾人有相应的抚恤和照顾,并会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总理还告诉他,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研究决定,正在着手解决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以前因工受伤的国有企业130万“老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曹张乡代郡村村民郭顺民反映说,自己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给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总理认真询问有关情况后说,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你反映的问题表明,有的企业在执行劳动合同法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劳务派遣相关制度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劳动制度,必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洪庄村村民戚自强反映说,一家钢铁企业为扩建厂房,未经审批强行占用村里1000余亩土地,且大量耕地一直抛荒。温家宝在询问有关情况后说,你反映的不仅是强行占地问题,而且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大问题。钢铁产能目前严重过剩,有关部门一直实行严格的审批政策。中央一直在强调产业结构调整,就苏南地区来说,产业结构应该“轻”一些,而不是“重”一些。

在仔细倾听、认真记录8位来访人员反映的情况后,温家宝放下手中的笔,郑重地对大家说:“今年3月要召开全国人代会,我要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我们还正在制定‘十二五’规划纲要。这些都要听取群众的意见。今天我不只是了解个案,更重要的是了解政府工作、制度和政策等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应该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负责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问题。”温家宝说,各类行政程序都要向社会公开,所有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一切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温家宝最后对参加座谈的来访群众代表说,大家今天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对改进政府工作很有帮助,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加以解决。我们要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推动研究解决带有普遍性的政策、制度和工作问题。实行领导干部接访、基层负责、目的就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依法行政、落实政策、加强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让政府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

总理情真意切的话语,让在场的人们深受感动,会场上响起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

参加座谈的安君说:“从没想到能和总理这么近距离地交流,我深深地感受到总理亲民、务实的作风。”王爱国说:“希望各级领导干部都能像总理这样,经常倾听我们的意见。”

座谈会结束后,温家宝亲切看望了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全国从事信访工作的干部职工致以新春的祝福。他说,信访工作者站在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第一线,直接为人民服务,神圣而光荣。希望大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弘扬“热情、负责、依法、奉献”的精神,切实做好信访工作。要增强公仆意识,对人民充满热情,认真对待来访群众的诉求。要加强学习,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做到依法办事。要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要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要通过领导干部接访、信访积案化解、体制机制创新,真正把群众的诉求解决好,把群众的利益维护好,把群众的情绪疏导好,把群众的意愿反映好。

天色渐暗,室外气温更低,但在大厅里,每个人心头都却洋溢着浓浓的暖意……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人一同参加座谈和看望。

(国务院办公厅)

发表于 2011-1-25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26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烈火中永生 发表于 2011-1-25 19: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温家宝与来京上访群众面对面交流 系史上首次

2011年01月25日19:08中国政府网

:handshake:):victory:
发表于 2011-1-26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群众受到温家宝总理接待为什么要痛哭?
http://img.mala.cn/forum/201101/26/0212253wwirirzww33vvgs.jpg

“让政府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 温家宝总理到国家信访局就政府工作听取来访群众意见。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4日下午前往国家信访局,与来访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的困难和要求,并就政府工作听取意见。
  这是共和国总理首次与来京上访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温家宝强调,要拓宽人民群众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政府,负责任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问题。只有善于倾听群众的呼声,勇于面对群众的批评,政府工作才能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
发表于 2011-1-26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理与上访群众面对面告诉各级官员什么?
栾东林

2011年01月26日08:51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http://politics.people.com.cn/mediafile/201101/26/P201101260909492679135971.jpg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4日下午前往国家信访局,与来访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的困难和要求,并就政府工作听取意见。(新华网1月25日)

  这是共和国总理首次与来京上访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在电视上看到这则新闻,不要说与总理面对面、接受总理接待的上访群众热泪盈眶,就是我们这些身在局外的普通老百姓心里也一阵激动。这是共和国总理首次与来京上访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共和国总理亲自接访,给我们的是激动,是震撼,是振奋,更是信心,是对全中国人民的“给力”!

  共和国总理接访,反映出中国政府是一个亲民爱民的政府。亲民爱民不是漂亮的口号,它要用看得见的行动和措施来实践、来证明。在世界局势风云变幻的复杂局面下,在来访接待场所上访人情况不明的情况下,在中国传统节日兔年春节就要到来的前夕,总理来到了上访群众中间,同他们亲切握手,仔细倾听他们的诉说,真诚地与他们座谈交流,这就是亲民爱民的实际行动,这就是把群众当亲人的情感表达,这就是人间大爱与真情。它向世人诏示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亲民爱民的政府,在任何时候都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共和国总理接访,表明的是中国政府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勇气和智慧。“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这句出自东汉唯物主义思想家王充《论衡》中的名言,近些年经常被温家宝总理引用和提起。总理深知政府执政的得失只有群众最清楚,要了解真实的情况,只有深入群众。正如温家宝总理在接访中强调的:“要拓宽人民群众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政府,负责任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问题。只有善于倾听群众的呼声,勇于面对群众的批评,政府工作才能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面对改革进入“深水区”,面对中国社会进入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刻影响,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环境污染等难题如何破解,经济发展方式如何加快转变,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首先到群众中了解实际情况。而来自全国各地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无疑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也最能说明存在的问题,进而找到问题的所在,研究制定出解决的办法。“今天我不只是了解个案,更重要的是了解政府工作、制度和政策等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总理接访了解个案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是通过这种形式,了解面上的情况和存在的普遍问题,求解整个中国的发展良策。

  共和国总理接访,传递的是领导干部都要重视群众信访工作的强烈意识和要求。共和国总理接访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个人行为,他的榜样示范作用是重大的。总理在日理万机中给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做出了榜样,那么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自然会知道怎么做。总理接访也传递出各级政府都要带着责任和感情重视群众信访的要求。到
北京上访的毕竟是少数,绝大部分信访通过基层得到了反映,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也能够在基层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市、县级以下的领导干部更应关心重视群众信访和信访反映的问题,建立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制度,开展领导干部接访,真正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家事,把群众工作当家业。动真感情,拿硬措施,真正把群众的诉求解决好,把群众的利益维护好,把群众的情绪疏导好,把群众的意愿反映好。


(责任编辑:王倩)
发表于 2011-1-26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26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politics.people.com.cn/mediafile/201101/26/P201101260943193272610952.jpg
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前往国家信访局,与来访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的困难和要求,并就政府工作听取意见。这是在信访局接待大厅,温家宝总理向来访群众了解他们的诉求情况。新华社记者李涛摄
发表于 2011-1-26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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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前往国家信访局,与来访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的困难和要求,并就政府工作听取意见。这是在信访局接待室,温家宝总理向河南省博爱县来访人员陈国安询问来访缘由,并叮嘱信访局接谈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按程序做好接待办理工作。新华社记者李涛摄
发表于 2011-1-26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politics.people.com.cn/mediafile/201101/26/P201101260944302112532043.jpg
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前往国家信访局,与来访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的困难和要求,并就政府工作听取意见。这是温家宝总理与来访群众代表座谈交流,逐一了解他们的困难和诉求,听取他们对改进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新华社记者李涛摄

发表于 2011-2-11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5人以内。充分利用手中的权益。

发表于 2011-2-1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善于倾听群众的呼声,勇于面对群众的批评,政府工作才能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

发表于 2011-2-14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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