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抗议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陈吉弩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建议意见书》
尊敬的李书记你好:
2009年的2月5日、5月5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受理信访人的信访复核复查申请,时至2010年7月6日下午6点半,慌忙中一份“所谓的信访终结材料”-《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陈吉弩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建议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粉墨”出场。该《意见书》公然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掩饰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明目张胆对抗《信访条例》,对信访人法定鉴定的损失诉求欲所欲为。在强烈抗议此《意见书》的同时深感震惊,竟不敢相信在民主法制的今天,信访人所遭遇的尴尬是这般无奈!望李书记派员明察!
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
2002年9月27日(巴府函[2002]23号),巴中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后坝土地储备中心总体规划,也就是说位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都必须进入土地储备中心挂牌拍卖。无独有偶,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所属的价值千万余元的28.5亩土地、成套的机械设备及地上建构物等国有资产在2002年11月25日未经挂牌拍卖、暗箱操作给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可笑的是,出让合同是2002年11月25日就已付款签字生效,巴区国企18号《关于同意出售企业国有资产的批复》的时间却是2002年12月2日,况且规定出卖的底价却与通达公司暗箱操作的价格不谋而合,是“巧合还是另有隐情”?发这一18号文件还有何意义?现引述18号文件原文:“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你们关于请求批准出售国有资产的请示收悉。根据区政府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中批复你司‘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的改制方案’为加快企业改制,经研究同意你们对所属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含土地及附着物),不低于320万元的价格进行整体公开出售。”令人万万想不到的是,文中引述的[2002]36号文件却是2002年5月14日巴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一份《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真正的批复是2003年1月8日(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
2002年4月26日,巴州府发[2002]34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18日巴州府发[2002]79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3年1月8日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都在反复强调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依法拍卖,否则一律无效。
然而令人怎么也无法想象的是这样多的文件、通知及批复,仍未能挡住2002年11月25日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暗箱操作国有资产的真实事实。(从2007年7月28日举报至今,2009年5月法院仅以通达公司领导集体受贿、主要领导索贿的事实草率了判,来掩盖其幕后的操控手,此举公愤难平,民怨难止,信访难以息诉啊!
尊敬的李书记,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我信访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何正曾多次电话告知我,你的诉求赔偿方案领导已批,只等收回这块土地依法拍卖,2010年5月中旬,我再次来到市国土局局长办公室询问我举报这块土地的情况,侯局长告知,分管国土的明亮部长对该块土地已明确批示了,随后我来到市信访局,罗之琼局长告知,这次收回违法转让的土地一共有7宗,其中有你举报的这一宗,为了再次应证其真实性,我又来到张云清副局长办公室里询问这块土地的情况,张局长打开电脑,给我看了收回该土地的两点理由:一是超期未开发使用,二是该土地在转让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是到了7月6日,《意见书》对土地的去留闭口不谈,再次询问这些领导,他们默而不语,只说你可以不服该意见。我惊叹!幕后到底有什么样的“权力黑手”在操控?望李书记关注!
二、从程序和内容表达上看,该《意见书》无视《信访条例》之规定,拖延推诿信访人的信访诉求,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复核复查应该提出复核意见的法定期限。可2008年9月17日至今历时近三年了,向市委政府领导反应至少也是几十次了,可今天的《意见书》,在第九页7行至8行才居然说出信访人的诉求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按《信访条例》规定不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信访人一是无法明白到底什么渠道才算合法?二是假设此说法正确,那一次协调、三次信访复核复查的结论依据那一定是“乱作为”的铁证。三是这种典型的行政“乱作为”,理应赔偿信访人近三年来新增的信访成本。四是既然不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为何不理志气壮拒绝受理并明确告知信访人该属于谁解决处理的范畴?故项庄舞剑意在拖延—“让流失的国有资产合法化”。
三、从内容的实质上看,《意见书》企图以信访人的合法信访诉求来要挟与此毫无关联的民事诉讼。
该《意见书》第八页的1项至第5行载明:“本协调处理意见仅为对信访人提出的民事诉求部份组织相关各方调解处理的结果”可第九页22行至23行载明“各方当事人如接受和履行了本调解意见,信访人应当信访息诉,并不得非法干预各方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让人一眼看出的是,我信访诉求的内容与司法诉讼的内容是风马不相干的两码事,怎么能以此来要挟我既要息访又要息诉呢?甚至还口头告之我包括举报都不准呢?《意见书》为何该明确的总是遮遮掩掩,不该干预的事都又如此细心周到,过程原由,明眼人一看便知。
四、该《意见书》玩弄鉴定机构法定的鉴定结论,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
巴府信发〔2006〕26号文件明确载明,昶明食品厂于2006年3月停止生产。可信访人为确保企业能尽快恢复生产,2007年5月信访人主动申请注销该厂的营业执照(因2006年未年检,工商有权吊销企业营业护照,若吊销该字号营业护照后三年内不能再以同字号注册登记)。可《意见书》第八页第11行至14行载明:“此次处理结果后至2007年5月经信访人申请,原昶明厂营业执照被注销前,停产停业是客观的事实.但营业执照被注销后企业则无生产经营权,更无从谈起停产停业之事实,故鉴定机构推定之停产停业数额应予以调整”。同时第九页第9行至11行又载明: “信访人选择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无论是从内容的真实性还是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看都不足以采信”。此段话的阐述只能证明鉴定机构的法定鉴定结论,在《意见书》人的眼里也只不过是“应召女郎”。鉴定结论公正与否到底该谁说了算?当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何还要出函委托鉴定机构并让信访人花20000元去鉴定呢?由于违法转让国有资产,强行断电、断水、断路。于2006年3月逼迫停止生产这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实事,故停业停业的损失与我主动注销营业执照无任何关联。《意见书》凭什么调整鉴定结论金额?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鉴定机构的结论出来,我于2009年9月1日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后,根本不闻不问不说,况且鉴定结论本身也特别声明,如对本结论有异议,可向本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补充或委托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复核鉴定,可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悉此鉴定结论后,仍一言不发,时隔八个月的今天,为何对此鉴定结论又来说长道短?其目的和用意到底何在?
五、该《意见书》不尊重客观事实,有意曲解巴府信发[2006]26号文件,错划责任比例,他的出炉与“饮鸩止渴”何异?
该《意见书》第八项第16行至19行载明:“但从调查核实的事实看没有证据表明信访人存在积极选址的行为,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信访人存在主动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行政府为,故协调认为造成目前损失结果的发生,信访人持放任态度是勿庸置疑的”。此段话的武断结论,是蒙骗领导的随心怕欲。造成目前困境,信访人遭遇的是“行政不作为的强奸”,凭什么让信访人承担主要责任,请看下面这一组证据: ①2006年4月15日向姚市长书面反映,请求及时公正处理,否则停业停产损失与俱增。②2006年5月8日向李仲彬市长书面反应请求获得公证结果不然再次造成损失,谁也无法承担。③2006年5月19日再次向市信访局反应。④2006年9月13日再次向省信访局反应。⑤2006年12月30日再次向市信访局紧急报告。⑥随后向中央、省、市纪委;国家、省、市信访局;国家、省、市人民检察院;中央、省、市政法委;省长、书记不间断寄信至2008年8月3日止,反映此事的信件已达100余封,仍无人问津此事。凭什么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信访人存在主动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行为?故醉翁之意昭然若揭.《意见书》想要的真正防止损失扩大的行为,那就是废除《拆迁法》,信访人不记任何损失,无条件搬出此地,使强拆在无声无息中进行。说实话我阻止强拆一是保护我企业的合法利益,二是据理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
总上五点,望贺书记在百忙中关注,一是依法严惩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操盘手和操控手。二是立即收回流失的国有资产依法拍卖责。三是严惩信访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昏庸之官,以确保《信访条例》的程序正义。四是废止《巴中市人民政府的协调处理建议意见书》,并赔偿“行政不作为乱做为”给信访人新增的信访成本。并再次明确告知信访应走的合法程序!
信访人陈吉弩(13908298475)201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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