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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李佳书县安岳县委钟毅,县人民政府薛县长对重庆知青李文琼多次批“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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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资阳市委李佳书县安岳县委钟毅,县人民政府薛县长对重庆知青李文琼多次批“是一纸空文”
    县安岳县县委,人民政府群工部局
张xx,谭xx局长,县法制局鲁xx局长和小王,县劳动人事局孙xx,丁xx局长你们同流合污,乌鹤之坐,对重庆知青李文琼,周万成(夫妇)的回复打印时间是2011年1月11日,发给李文琼,周万成(夫妇)回复2011年1月18日下午5点钟,其中回复内容“一派胡言,文凭低劣,狗屁不通,不讲证据,包庇故弄虚假,颠倒黑白,制造矛盾”......安xx,是1979年10月26日作废公文和作废公章。是根据。(人民网资料)中国共产党新闻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将“文化大革命”中成立的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请点击下面网址》
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5/70293/70306/4809701.html
    上访人李文琼,周万成(夫妇)不服立即向资阳市市委 市政府交上访资料,2011年3月到北京上访喊冤到底。揭露他们零上访的事实真相。我们不要赔偿,你们立即下课。
              安岳县上府街35号
                    李文琼,周万成13064366998
               QQ:915600585   
zwcfmw@yahoo.com
                      201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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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4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复查复核申请书
资阳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
申请人李文琼,女,原重庆市下乡知识青年,高中文化,现年54岁,住安岳县岳阳镇土城门社区一段一组。联系电话:13064366998
申请人周万成(李文琼之夫),现年62岁,住安岳县岳阳镇土城门社区一段一组。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大专文化,退休职工。联系电话:15984216745
委托代理人吕金统,男,退休干部。联系电话:13194782439
事由:不服安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安复查函(20111号《关于李文琼不服安岳县岳阳镇政府信访答复的信访复查意见》(以下简称复查意见)。
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该复查意见;
2、确认安岳县原劳动局未向李文琼发送其1979年制作的(79)劳字第141号录取通知书的客观事实;
3、确认当时政府未按政策安置李文琼工作的客观事实;
4、确认安某有顶替李文琼工作指标的嫌疑。
5、要求政府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费112.9万元。
主要事实及理由:
一、对复查意见第二页关于“当时政府把你安置到了乡社办企业、街道企业,而你均不愿去上班”的认为,是无任何事实依据。
1、录取通知书实属暗箱操作。李文琼根本不知道自己被劳动局下文安置到廻龙社办企业上班的任何书面通知和消息。本来李文琼在1979710日正处于产期(生周红梅)之中。该通知书本身载明的时间上是当天制作的通知书,要求在当日办好户口、粮食、副食品、党、团组织关系到廻龙社办企业报到等内容上分析,存在不少矛盾。众所周知的当时没汽车之类的交通工具,对于远离县城有80多华里的李文琼,要办完几种手续,就是当今也难以完成。而且县劳动局在一天内将该通知书送到廻龙公社以及若干个部门,都是无法实现的。显然与客观事实和常理不相符。这有当时的多个公社干部等多人书写了,他们没收到李文琼的录取通知书的证明材料为据。完全可以推该录取通知书没发送给公社和本人。
2、安置了李文琼,她不愿去,实属伪造。在李文琼不知录取通知书的情况下,复查人员编造“安置到乡社办企业、街道企业”之说更不能成立。因复查意见中没有提出安置在那个社办和街道企业的原始安置文件为依据,所谓本人均不愿去,就没有证据支持。在当时是处于好不容易能脱离农业生产有吃国家粮机会的历史条件下,好歹只要有份工作何乐不为,必然会闻风而动,那有什么选择的想法,岂有不去之理。
3、录取通知书不可能发几次,只要发了头次,以后就属调动通知之类的手续,复查人员为何提不出相关录取或调动手续。
4、复查中关于“后又安排你在横庙乡社办企业房居住,从事饮食业”的认为,也是与事实不符。因申请人几经周折均未被安置工作,夫妇婚后无固定住处的情况下,自己是强行住进去的。为此,当时横庙公社干部与申请人夫妇发生过纠纷后,才得到的居住权,这不能视为对工作的安置。关于当时该社办企业办了个饮食店是实,但没安排李文琼在该店去上过班。所以复查人员提不出该企业有李文琼领工资的名册依据。这有时任党委书记杨仁荣和刘发全证明不是李文琼而是重庆知青钟利红在食店上班,从没有将李文琼安置在该食店工作过。
5、复查人员千方百计在耍赖。对复查中关于“19891231日县劳动局又再次将你安置到了岳城区集体商业当合同制工人”的文件,对其本身无异议。因这是处于改革开放中期,个人可以经办企业,离职“下海”自谋职业的时期。由于李文琼之夫周万成已进县城行医,为孩子进城入学创造条件,才申请迁入县城的。根据当时的有关要求,要一个空挂单位名称才能入城,就自行设法联系在县供销社的文件上空挂了名,才将户口迁入城,是不安排具体工作的。对此复查人员提不出是因原未落实安置知青李文琼工作而安置在供销部门内容的文件和领取工资名单等依据。有证人原县劳动局局长张和义和县供销社主任黄明星的证明材料。
二、复查意见中所列的证明内容,根本不能推脱当时劳动局的过错。
1、从(安府发[81]71))号的附件《安岳县知青办公室关于知青工作移交的报告》中所称将申请人“安排在横庙社办、永清街道本人均不愿去”,当时不负责任的县和公社官僚主义者和别有用心之人故意捏造的事实。
2、编造“后又动员她个人开业,但仍不愿意。”的谎言更不值一驳。在79年的政策根本不准许个人单干经商做生意,否则就是资本主义。1981年首次在农村试行土地承包制政策,82年基本全面展开。其他全民、集体性质企业没有出台改革政策。因此,其编造的“动员她个人开业”不但与当时政策相违背,更不能作为对李文琼进行了安置。这充分说明当时劳动部门另有隐情,存在故意不按政策安置李文琼工作的重大过错,反而还将编造为李文琼不愿意。可见荒唐到何等程度。
3、证明人的证明内容不能证明其客观事实。复查意见称这个什么知情人,那个回忆,均存在伪造之嫌。因在听证会上和意见中均未提及证人的姓名等情况,更没有到场质证,如既然是真实的为何又不敢说出证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有真实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在双方截然不同的证明材料相比之下,连小学生都会识别出谁的证明可信度最高。
4、关于复查意见中称周万成2004114日书写的证明内容问题,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虚假填写。是处于县政府在为全县知青办理养老保险问题时,政府要求写出(编造)有工作单位内容,才符合办理条件。因此,在这特殊时期为实现老有所养按上级旨意不得不编造的简历。对这个不真实的内容不能作为二十几年前劳动部门给李文琼安置了工作的依据。
5、当年安置在本县社办企业的知青中,除李文琼人外,其余全都是安置在本公社,为何唯独将李文琼安置在外公社企业,却又不通知上班。其中猫腻深不可测,现难以查清。
三、关于安某是否顶替了申请人工作问题。申请人提出嫌疑是很正常的。因申请人是横庙公社的知青,为何不安置在横庙,偏安在廻龙,且又不通知本人,在该期间安某都突然成为廻龙社办的职工。加之劳动局公章之间存在差异等,这是另有隐情或是巧合,不得而知。申请人提出质疑是在情理之中,也无可非议。对此当今政府如何对待此事,申请人不持异议可要求确认其异议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由于当时劳动部门的过错,对李文琼从未按政策安置工作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因此,驳夺了李文琼工作的权利,从此改变了人生的命运,使其长期处于无固定工作的困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为孩子的上学和丈夫事业进城所需,所填写的不是事实的相关登记表等,不能作为弥补或代替以及掩盖对李文琼已安置工作的过错,更不能以此推卸过去存在的责任。为此,请贵府复核委员会明察秋毫,依法进行举证、听证、质证、辩论,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对申请人要求几十年的损失给予赔偿是应得到支持的。
此致
附:1、镇、县两级政府的信访回复复印件各1份;
2、证明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5份
3、周红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李文琼周万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申请人:李文琼  周万成
                                   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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