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出租汽车驾驶员考评记分实施细则
作者:南部县交管所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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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驾驶员的记分按其违法、违章、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按每次12分、6分、3分、2分和1分五种分值记分。
第二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罢运、堵站、堵路等扰乱道路运输秩序行为的。
2、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营运车辆的。
3、殴打或辱骂乘客的。
4、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多收车费或虚增行驶里程的。
5、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并负主要(全部)责任交通事故的。
6、发生负主要责任以及以上事故,致使人员重伤或车辆严重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
7、故意损坏车辆计价器、GPRS监控设备的。
8、一次超载2人以上(含2人)的。
9、伪造、涂改营运证件营运的。
10、骗取、转借、伪造客运的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或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11、不主动上交车内乘客失物且占为己有的。
12、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继续营运的。
第三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拒绝接受交通行政执法检查的。
2、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并负同等责任事故的。
3、发生负同等责任事故,致使人员重伤或车辆严重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4、发生负主要责任事故,致使人员重伤或车辆严重受损,造成经济损失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5、驾驶消防设备无效或安全装置不能正常使用车辆上路行驶的。
6、用语不文明、不规范。
7、驾车时穿拖鞋,赤脚或赤膊开车。
8、驾车时吸烟,吃饮食,打手机,不系安全带。
9、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不主动出具发票。
10、一次超载1人的。
11、拒载乘客、无正当理由中途中断服务的,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的,强迫组合乘客租车的。
12、将车辆、营运证、服务证件交给非本车核定驾驶员驾驶的。
13、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乘客,未立即报告所在公司和相关部门的。
14、擅自加价的。
15、未按期检测或驾驶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
第四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超速驾驶出租汽车的。
2、不按规定停靠上下旅客的。
3、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4、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5、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并负次要责任事故的。
6、发生负次要责任事故,致使人员重伤或车辆严重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7、发生负同等责任事故,致使人员重伤或车辆严重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8、服务态度差,与乘客发生争吵的。
9、对老、弱、病、残、孕妇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不优先服务或不执行管理部门协调营运业务的各项措施,不及时完成抢险、救灾、外事等特殊任务的。
第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车辆专用标志破损或设施不全的。
2、车辆内外卫生差,未使用座套或座套不整洁,后备箱杂乱的。
3、不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或未按规放置服务证的。
4、驾驶员仪表不端庄、仪容不整洁的。
5、不遵守客运出租汽车公用服务站点管理规定的。
6、发生负次要责任事故,致使人员重伤或车辆严重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7、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一次)的。
8、不按规定使用GPRS通讯设施的。
9、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与乘客发生纠纷的。
第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不按照乘客意愿启用、关闭或调节车上空调、音响等设备的。
2、因线路、地理位置不熟悉而引起乘客投诉并被核实的。
3、向车外抛扔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的。
第七条 驾驶员违法、违章行为被新闻媒体暴光的,除按上述规定记分外,另加记2分。
第八条 其他交通违法、法规行为依据情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给予记分。
第九条 出租车驾驶员参与非法集会,聚众堵塞交通,干扰县委、政府正常办公秩序,一次性扣取6—12分。
县交管所出租车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5527127 96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