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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醉驾逆行,连撞数车后逃逸,广元交警工作不作为,回复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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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6:24 | |阅读模式
这是我先前发的帖子:

醉驾逆行,连撞数车后逃逸,这事就发生在广元!       2011年1月21日晚9点20分许,在东坝利州广场旁的巨洋酒店十字一辆黑色克莱撕勒轿车(车牌号:川H66588)在红灯时冲向逆行道,将一辆大石车撞后,又将一辆银白色轿车司机撞伤,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银白色轿车安全气囊都已经弹出,稍微懂点驾车常识的人都知道车在什么撞击下会弹出安全气囊。可恶的是川H66588的司机在连撞数车后逃逸,根据现场目击群众及其他司机证实川H66588司机系醉酒驾驶。现场处理的交警也认定了川H66588黑色轿车负全责且“弃车逃逸”的结果。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醉酒驾驶应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暂扣3到6个月驾照;500元至2000元罚。该案中川H66588驾驶员不但醉酒驾驶撞上逆行道上正在等红灯的车辆并造成人员受伤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事后涉嫌找人顶包,性质相当恶劣,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可是至今受伤的人员还在医院接受治疗,该车驾驶员却仍逍遥法外。
        既然事实认定清楚为什么广元的交警却不依法办事,不公开处理清楚,这是不是行政不作为或者已被人用钱买通(看的出来川H66588是辆好车)再或者是个别政府领导间官官相护???希望相关部门能认真调查并秉公处理。公道自在人心将密切关注此事!

广元交警队第一次回复:

楼主,你好!我支队高度重视你所反映的问题。酒后驾车必须在6小时内进行血液检验方能获取有效证据,你反映的问题关键在于办案民警是否在6个小时内全力查找肇事人、并依法进行血液检验鉴定。为此,我支队派出专门调查小组,查验本交通事故案件档案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复核该事故处理民警工作轨迹和重新调取核实肇事车主个人相关信息资料等,对整个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客观核查,事实情况如下:
    2011年1月21日21点25分办案民警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事故出警指令后,7分钟内赶赴事故现场,当时现场只有川HU2599轿车驾驶人在现场,川H66588和川HS0138号轿车驾驶人均未在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和现场人员反映肇事车(川H66588)驾驶人有酒后驾车嫌疑,办案民警立即将查找川H66588肇事车驾驶人作为办理本案的重中之重。立即通过肇事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车主系甘肃碧口人,临时暂住广元,民警按照登记信息记载的联系电话号码联系车主,该电话号码用户否认系该车车主,也否认认识该车主,办案民警认定该肇事车辆登记信息记载的联系电话信息可能虚假(经过事后核实属实,车辆登记信息记载的联系电话号码使用人反映情况属实)。通过登记信息查找肇事人线索中断后,办案民警立即到医院调查情况查找肇事人,川HS0138号车伤员(经过核实,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均系路人拨打)反映,他们的住院医疗费已经肇事车主委托其朋友垫付,但是伤员既不认识医疗费垫付人也未记录医疗费垫付人联系信息,民警根据伤员反映的垫付医疗费人员特征在医院内进行查找,没有发现该人,通过缴费记录信息也无法查找到缴费人任何信息。鉴于该情况,民警迅速通过车辆登记的车主临时住址信息查找肇事人,发现该车主临时登记住址信息虚假,查无此人。随即,民警通过户籍信息查找肇事车主同户人员信息,由于该车主系外地在广元临时暂住人口,也未查找到同户人员联系信息。至此,民警查找肇事驾驶人可以利用的手段用完仍然无法查找到肇事车驾驶人。
   次日11点,肇事车驾驶人自动找到办案民警处理该事故,但是此时肇事车主出现距离事故发生时超过12小时,对其采取血液检验鉴定已经失去证据意义,因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民警无法认定川H66588号车辆驾驶人2011年1月21日21时在利州东路巨洋酒店路口酒后驾车事实存在。
   综上情况,本案虽然未能及时查找到交通肇事人,也无法对交通肇事人进行血液检验鉴定,但是该案事故处理民警在查找交通肇事人的过程中,思路、方法、措施和步骤并无不当,更无徇情办案问题。希望楼主和广大网民朋友相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民警能依法秉公办案,严肃依法处理与本案类似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甚至逃避法律惩处的恶劣行为。同时欢迎对民警办案过程进行监督,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检举、揭发,一旦核实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我们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人。

                                     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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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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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12 16:33 |
不满意回复,第二次发帖:

投诉“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不作为,回复敷衍了事!【已回复】    为了履行本人之前承诺“将密切关注此事”,更为了给广大网友一个真相,本人在春节期间特意多方打听,终于联系到该事件的受害者并向其了解了更多的真相。我,一个普通市民均可以通过努力了解到案件的真相,其实现在的网络,要做到这些并不难,可是作为职责所在的交警队做了什么?又回复了什么?为什么会这样回复?

     “醉驾逆行,连撞数车后逃逸,这事就发生在广元!”的案件发生于2011年1月21日21:25,该帖子发布于2011-1-25 19:28 ,市公安局于2011-1-26 14:53 便做出了安排,责成“交警支队核查”核查。可是一起普通车祸,在事发后近10天“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1-1-31 17:02 才作出回复,且在回复中敷衍塞责、言语不实,对广大网友的疑问置若罔闻。

       一、回复敷衍塞责:

      事发至今,市交警支队未对此事中的种种疑点进行说明:
     1、“肇事车驾驶人自动找到办案民警处理该事故”,肇事车驾驶人是不是该案中肇事者?不是那么则便是“顶包者”,如果是那么肇事者是否如实反映自己的违法行为?自动找民警处理该事故是否属于自首?
     2、该案中肇事司机究竟是否是“醉驾”?既然有人自动来处理,案件不难弄清楚了吧?如果不是醉驾,与事发现场的证据吻合吗?如果是醉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3、该车究竟是否是“套牌”?很明显,这个问题也不难弄清楚,广大网友都可以查出来,可是广元交警支队说了一大堆的话没个结论。
     4、该案处理结果如何?肇事者是否受到应有的制裁?
      广大网友对该案关注,不过是关注其事情的真实情况,以及处理结果,通过这个具体的案例也可以使大家学习法律,并在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可是广元交警支队回复中并没有说明实际问题,却只顾推脱责任:“综上情况,本案虽然未能及时查找到交通肇事人,也无法对交通肇事人进行血液检验鉴定,但是该案事故处理民警在查找交通肇事人的过程中,思路、方法、措施和步骤并无不当,更无徇情办案问题。”

    二、回复言语不实:

      1、市交警支队于事发第五天后(也就是本论坛帖子发布后)才到医院做笔录了解情况。可是,市交警队却回复“办案民警立即到医院调查情况查找肇事人,川HS0138号车伤员(经过核实,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均系路人拨打)反映,他们的住院医疗费已经肇事车主委托其朋友垫付....”
      2、事发后报警电话系受伤者家属拨打。而市交警队的回复中“(经过核实,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均系路人拨打)”
       不知道回复的情况是从何而来的....是如何核实,找谁核实的。

      三、回复言语欠妥,造成较坏影响

      市交警队的回复,体现出了“酒后驾驶肇事能逃就逃,能躲就躲,最好在6小时以后出现,这样就可以避免牢狱之灾”,与其执法职能相违背,广大驾驶人员若酒后肇事后纷纷效仿,均逃避法律制裁,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

       另据调查得到的可靠消息,川H66588为某实业公司车辆,而当时开车的系该实业公司老总。一个普通市民和网民均可调查出来的资料,广元市交警支队为何像是遇到个国际大案,查了半天居然回复广大网友“民警查找肇事驾驶人可以利用的手段用完仍然无法查找到肇事车驾驶人”,这究竟说明了什么?因此,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回复不能令人满意。

       希望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真履行职责,给广大网友一个真实可信的回复,并依法办案。实实在在的办事。既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是给自身树立光辉的形象。


广元交警队第二次回复:

公德人心同志:
       你好!为更好的服务社会,保障执法的公平、正义,广元公安交警乐意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监督。
       你之前反映1月21日21时许利州东路巨洋酒店路口川H66588轿车与两辆轿车相撞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问题,我们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详实的回复。就你再次反映的有关事项回复如下:一是本案H66588号肇事车辆驾驶人事发弃车逃逸,但事后根据“天网”摄录资料和对方当事人辨认依法进行了确认。二是目前,认定酒后驾车只能根据GB19522004国家标准,以一定时间内当事人的血液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 三是该事故发生后经民警查验比对,肇事的H66588号轿车不是“套牌”车辆。四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相关责任人员1000元罚款(记满12分,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本案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虽不构成犯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法规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并不是酒后驾车“能躲就躲”“逃避牢狱之灾”。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车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3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5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根据情节记分、可并处扣留机动驾驶证、拘留)。五是该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根据现场和另外两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情况,迅速到医院与住院当事人见面了解情况并查找逃逸当事人,滞后询问住院治疗当事人并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六是本案件发生后,办案民警迅速与110指挥中心和120紧急救援中心联系,调取了通话记录和电话号码,经过复核(拨打电话号码)率先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的人确系过路热心人,并不是受伤者家属。
       如果你对我们的处理和答复仍然不满意,你可以通过广元公安交警信息网以及电话与我们交流沟通,也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执法监督部门反映,甚至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解决。广元公安交警部门及民警将始终秉承公平、正义和便民的承诺热诚为你和广大市民服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楼主| 发表于 2011-2-16 09:06 |
事发后几分钟调查了现场,次日肇事车驾驶人自动到交警队接受处理,可是20天后,广元交警仍未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知道是为什么?

发表于 2011-3-1 22:11 |
别个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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