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现在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主要问题如下:
历史遗留问题
1:医院必须全面真实地书面回答纪委提走30万元的组成是什么和提走的理由是什么。
2:关于医院水电私分15万多元的事件必须书面全部真实公布纪委处理意见和整个事情的经过。
3:关于2001年购售假药白蛋白事件必须全面书面公布真实的事情经过?
4:公布医院1995年到2005年的医院所有经济账,接受医院每个职工的监督和审查。
5:要求彻底全面清查医院的资产,然后公布医院净资产到底有多少?
6:书面公布95年到2005年县审计局到医院审计的所有结果。
7:解决单位职工几年没有领取工资的问题,并且解决职工应该领取而没有领取的福利待遇。
8:单位领导应当以医院的名义书面要求公安局尽快侦破医院丢失杜冷丁案件。
作为信访人,我们从5月就信访到现在,县政府和县纪委也没有给我们一个真实的答复,据说县上已经调查过,所有的问题医院都有问题,并且有领导说这些问题无法回答,请问省纪委监察厅领导,为何不能把真实的事情公布于众?县纪委曾经口头对我表态,说出了医院被县纪委提走30万的组成和理由、水电私分问题、故意购售假药的事件、县审计局领导亲自对县人大领导表态说医院绝对有问题、我们职工几年没有领取一分钱的工资况且是在职工坚持上班的情况下没有发一分钱的工资、医院丢失几百支杜冷丁事件到现在也没有侦破、医院每年收入几千万元而现在欠外债几千万元,所以我们要求公布1995年至2005年之间的所有详细帐务并且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和审查,最后在我的坚决要求下,县纪委就给我一份完全与事实不相符合的答复,并且回答称呼还是省纪委和监察厅,所以我在给他们收条的时候就写到:今收到县纪委送给我《关于反映营山县人民医院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相符合,故我保留继续上访的权利。到现在我们的问题也没有解决,但是这次签订合同又是强迫我们在10月20号必须签完,否则就自动离职,所以我们在合同上约定在我们信访没有得到依法真实的回答和解决前,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待信访问题完全依法回答和解决后方可生效,为何我们的要求写入合同县人事局和单位就说我们所签合同不生效?请问既然要说我们不应该写入合同那么为什么不积极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的信访到现在也没有解决?那么我们的权益和利益在什么地方体现?这次所签合同是否公平公正?如果单位强行将信访人辞退,这算不算打击报复和公报私仇信访人?。{依据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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