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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叙永任华均

[泸州市]叙永县公安局,请将我的孩子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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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9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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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9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带上你的材料去检察院反贪局找一个姓曾的他是队长可能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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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0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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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0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嗨!

发表于 2006-2-21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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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6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幸的事情是他们想把我们弄成阶下囚,罗表弟承诺愿意拿出罗给他贪污扶贫款修的猪圈卖来送我们兄弟进大牢,现在他们的计划就要得逞。

我们和他们的战斗是一次正义和邪恶的战斗,是一次若与强的拼搏。

但是就我们国家目前的大背景来说,我们相信,正义一定可以战胜的。

但我们真的很需要帮助,我还没有对这个社会失望的时候希望有人能站出来和我们一起度过我们目前的难关。

发表于 2006-2-26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想将他的事情发到人们关心的网站,热心的人帮我们说几个哈。

发表于 2006-2-26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如今是啥子社会哦!!!!

发表于 2006-2-26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我在来说一说罗在我们乡里路人皆知道的恶行。1987年,罗退伍后,通过王的父亲的关系。当上了麻城乡的治安员,在这路上他一直做到1993年。听说他是通过钱的面子当上了麻城乡的乡长。选乡长也不是每个人都投票,只要他佣钱买了一些人为他选票,那些在当地有点地位的人就包办了。就我知道的就这样。因为我们长到现在都还没有投过一次属于自己权利的选票。可以见之我们的选举透明度有多大,至今信息时代了,我们都还一点不清楚,何况当初是怎么回事就可以想象了。在这条路上他一直做了三次乡长。其间百姓都看到经历过很多。比如1999年砍伐麻城乡马元村2社的水动平林场1平方千米左右。砍伐林木几万方。而后来这钱老百姓都知道跑到他们自己的小金库里去了。 马元2社的杨某妻子很不开心就当街骂了这种行为。结果被罗叫了街村10几个小流氓打了个半死。住了几个月的院,直到现在还一直熬药吃。麻城乡是我们县的贫困乡。我们县是四川省的贫困县。几乎每年都有扶贫款,罗不在位的时候每年百姓都要得到一些实在。但从罗任职后,百姓就只有借私章给他。他个人收入现在已经飚升。自己家开了商店。每年乡政府的一切奖品或生活用品都是从他哪儿卖出。钱的问题是他个人直接从财政上扣除。然后利用那些钱办自己的企业。麻城乡大石桥红砖厂有4分之三是他的股份。苦柴沟沙厂是强占任正强家的山林开的。而其他的小厂都因为无证经营而被他强行关闭。走马吧的预制厂有他一半的股份。还有其他不为人知道的就不必说了。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明明说明政府要员及其家属不能经商,然他以为自己可以一手遮天,无法无天,依靠自己每年往县里送他个几万十几万的就可以坐稳自己的土皇帝位置。现在罗已经是麻城乡人民都知道的百万富翁。金钱。地位都显赫一方。

多行不义必自闭,罗某还强买刘福元家的房子。因为胡志元家租留的房子住生意,刘说他的房子如果要卖就卖给胡3完元。而禹某家买了大纳路旁边一块地准备建房子。而罗看中那块地,于是要刘3万元卖房子给他。而胡也想要房子。刘说你要就6万 ,一分不少。胡说6万都要,刘说我3万卖给罗,6万也不能卖给你。道理你懂三。胡无奈就等租期满了搬出。但是禹要建房子了,罗要胡马上搬出,胡不愿意。然后罗就叫两个治安对胡破门入室,将他家的东西全部仍到大街上。不服气就拳脚伺候。胡不服气,就上告他,然后结果是胡告也白告了,县法院更本就不受理。叫他们下来调减解,胡虽然一直不服气。但也无可奈何,事到如今双方都没有什么动静了。

湾子盛登高的女婿因为在饭店里针对罗说了几句狂话,就被罗叫治安员带了个钉锤破门而入,将其在床上打了个不备,打的个半死。这样的事情实在不胜玫举。罗在我们这里就是狂人。

王某在营山乡当派出所所长时,乱没收别人的摩托车,被暴光组织上本来都不能让他任职了,但罗经过他的面子和钱的面子把王保了出来,当上了麻城乡派出所所长。从此两人更是胡作非为。罗某的儿子毕业后就安排到电站工作,然后去当兵。在服役期间,电厂依然支付其每月1000多元的工资。后来回来后常跑到中学去打架,后来打了交警住了一个多月的院,支付点医药费了事。

其恶行淘天,他们的行为已经不是“三个代表”和“两个务必”。而是旧军阀,地主的行经。

往事只堪哀,我们期待着有血气的人来揪出这条社会的蛀虫,吃人不吐骨头的土豹子。

发表于 2006-2-26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看了一些法律章程。明白了一些东西。如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我国宪法将惩治诬告陷害提高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 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有一种观点认为,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的也构成诬告陷害罪,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本法明文要求主观意图是 “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
    最后,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当然,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则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告发的事实已立案查处。

    二、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错告的界限
    本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把诬告与错告在性质上清楚地区别开来了。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
    两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诬陷的内容、目的和性质,又各不相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因此,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二)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三)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发表于 2006-2-26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

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和举报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了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上述权利的实现,本法对侵犯公民的上述权利的行为规定了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是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所谓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告发、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人。控告人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申诉人,是指对于自己所受的处分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意见,要求改变原来处分的人,也包括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的人。申诉人并不限于受处分的公民本人,还包括为他人申诉的其他公民。所谓批评人,是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缺点、错误或思想作风,提出批评意见的人。所谓举报人,是指揭发、检举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这里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并不限于对实施本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申诉、批评与举报的人。例如,被害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提出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仍然构成报复陷害罪。再如,被害人控告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的犯罪行为,该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也构成报复陷害罪。因为一切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与举报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允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任何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否则就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上述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在提出控告、申诉和批评意见时,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乱否则,不仅不属于本条的保护对象,如果情节严重,还应当依照本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即违反有关规定,超出职权范围,假借公事名义,陷害他人,在这个意义上说,报复陷害行为是一种渎职行为。报复陷害的力式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资、奖金,或开除公职、党籍,或降职、降薪,或压制学术、技术职称的评定等等。如果所采取的报复陷害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对控告人进行身体伤害的行为,就不是滥用职权,因而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可能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的,如果实施了报复陷害行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侵犯的客体,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处理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打击报复行为的界限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行打击报复,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但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报复陷害罪论处。
    (二)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公民;
    2、犯罪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他人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是意图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
    4、陷害的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而诬告陷害罪可以是任何干部和群众。
    (三)本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民主权利。证人,是案件得到合法、公证处理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有些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证人的作用尤为重要。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必然会导致证人不敢作证或推翻原来所作出的证言,从而破坏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进行。因此,本罪属于妨害司法罪之类。报复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申诉、批评、检举等民主权利,同时也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客观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利用手中职权,假公济私,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也可以是行为人没有利用职权而对证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依法作证的证人。这里的证人是指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词的人。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主观方面不同。两罪的主观特征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行为人具体的故意内容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行为人出于报复证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侵害证人的合法权益,却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则出于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上述人等的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却希望其结果的发生。
    4、两者的主体要件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则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所谓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违纪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举权等民主权利,同时也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个方面缺一不可。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其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可能与滥用职权罪相同,但并不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对象则既可是物,也可是人,被侵害的人没有身份限制。
    3、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则主观上具有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上述人等的民主权利和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却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此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引起公众不满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等等。

发表于 2006-2-26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是 罗某和王某现在特别象两条疯狗。他们的事情太多。在我们身上发生的不过9牛一毛。现在是信息时代,只要我们不坐以待毙,都起来揭发他。我们相信,总有一天,他们会得到应该有的惩罚。

发表于 2006-2-26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我们的领导人一直都心怀百姓,时时不忘记整顿政法机关作风,但是到我们这样的贫困县,边野乡,这些骑在人民头上的人就把他们的话都抛之脑后,只知道自己吃饱后还不忘记捞足。我们的希望一定能够结束这样的人的政治生涯,给百姓真正的当家做主的机会。

发表于 2006-2-26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看看这个人类的败类。他知道的就是给领导送礼,吃人民的血汗。把党纪国法都抛出九霄云外。

发表于 2006-2-26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泸州市市委全体常委向全市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作出5项廉政承诺,并从自身做起,率先垂范,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
  5项廉政承诺的具体内容为:
    1、坚决拒收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凡是给市委常委送钱、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一概拒收,对拒绝不了的,立即上交组织,记录在案,并请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送钱送物的人。
  2、坚决抵制跑官要官。凡是向市委常委跑官要官的,不但不给,而且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告知纪委和组织部门,记录在案。对买官卖官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绝不允许打着领导的旗号办私事、谋私利。市委常委要严格管好下属、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凡是打着领导、领导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名义办事,或利用领导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的,各地各部门要一概拒绝,严肃批评,同时要及时向领导同志和市委常委办公室报告。
  4、要带头遵纪守法。市委常委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决不越权、不滥用权力。不得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问题上插手,不写条子,不打招呼。
  5、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市委常委要敢抓敢管,作好表率,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切实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带头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泸州市委的承诺,相信各位督促后,应该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不会让我爷爷白死。不会让我们有冤不的雪。

发表于 2006-2-27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怎么办呢?真的好希望有人能帮我们,上面说的很好。可是现实却真的有好大一段距离。

发表于 2006-2-28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题:2005中国十大冤案

每当回望即将过去的一年,总会有无数的归纳和总结在这个岁末的时候出台,熙熙攘攘热热闹闹的庆典之外,却还有那样一群人,他们的命运在2005发生了巨大的嬗变,峰回路转之后,却是让人无法开怀的苦涩。

六月飞雪,冤比窦娥。在这一年间,我们见证了太多太多已经得到确认的冤情,而他们只不过是这个国家深陷苦难冤情中人的微小代表,由于偶然得到了平反和正名,他们才引起这个世界的关注,而不知道还有多少人,此刻依然在似海的冤枉中苦苦挣扎着。我想,记录下他们的命运,总比锦上添花要有意义得多,所以,从今年开始,晓德才有了也许将在以后每年都要继续的“年度十大窦娥”之系列盘点,让这个沉重的话题与“中国媒体十大事件”和“十大告别”一样,成为一种纯粹个人的民间记忆。

  2005,他们冤情似海——

1、佘祥林 被冤11年 获得国家赔偿

如果不是因为“被杀”的妻子意外回来,或许今天的佘祥林还在狱中忍受着已持续11年的煎熬。

最近几天,网上正流传着“感动中国”的洪战辉的故事,于是有人称“去年有徐本禹,今年有洪战辉”,顺着这样的说法,我却想到了“前年有孙志刚,今年有佘祥林”。而相比孙志刚以一人之死换得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佘祥林被冤11年及其后的过程却引发了更多的辛酸:其母杨五香为救子被无端扣押,最后含冤而逝。当年办案的民警潘余均,5月25曰被发现在武汉市黄陂区一墓地自缢身亡,潘在自杀现场的石碑上留下血书上写“我冤枉”。

人的一生能有多少个11年?冤案被办成“铁案”,源于10天11夜的残酷毒打。而在冤情平反昭雪后,湖北当地的一家晚报却煞有介事地在头版表扬湖北省高院,认为是后者将下级法院的死刑判决否定,才“救了佘祥林一命”,有网友以“头版表扬,因为醒着尿床”来评论这样的说辞。

还是记住下面的名字吧,当佘祥林已经得到国家赔偿之后,这些因佘祥林冤案而陷入苦难的人们,他们的命运或许直到今天依然如故,而有的人,已经永远没有了再享受快乐的机会——  
 
  杨五香 佘之母,体健农妇,出事后因上访被关九个月,出看守所后三个月死亡

  佘华容 佘祥林的女儿,当年六岁。自小成绩优异,初一时被迫辍学,14岁出外打工,现在东莞一家电子厂打工

  佘锁林 佘的大哥 原是何场村九组治保主任,中共预备党员,出事后不断上访被关41天,治保主任、预备党员被撤,现在为雁门口镇邮政局征订、投递员,月收入千元左右

  佘贵林 佘的二哥 不堪忍受流言,后举家在深圳打工

  佘梅林 佘的四弟 不堪村民歧视,出走广东打工

  江银喜 佘的大嫂 在阴影中生活,晚上在雁门口镇卖烧烤

  倪乐平 原为姚岭村村委副书记,现在为退体乡村干部,为做证一事欠下高利贷

  聂麦清 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村民,倪妻,体健农妇,被关三月后患心脏病至今

  倪新海 姚岭村作证村民,被关22天出来后常年咳嗽,失去劳动能力

2、聂树斌 被冤10年 已被执行死刑

聂树斌的清白得到澄清发生在佘祥林冤案之前,所以也成为2005媒体集中报道的第一案。

1月18曰,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叫王书金的可疑男子,该男子交代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而待翌曰警方将其押解到石家庄市郊区作案现场指认时,却从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书金犯下的凶案,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时年仅21岁的河北青年聂树斌就这样成了警方破案的替罪羊。

一直记得,当凤凰卫视“文涛拍案”电话采访聂树斌的父亲时,老人那句“相信Z F”的话。 当年的媒体,依然在冤案中扮演了不甚光彩的角色,虽然真相也许并非媒体力所能及,但回望1994年10月26曰《石家庄曰报》的报道,还是让人不胜唏嘘——
        青纱帐迷案

  ....8月11曰,郊区公案分局抽调精干警员组成“8.5”专案组,迅速展开侦破工作。专案组综合查访情况判定,一名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很可能就是强奸杀人案的凶犯,其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距案发地一带不会太远,作案后的侥幸心理和邪恶的欲望可能会促使他再次出现。在指挥员的严密部署下,一张查寻和守候骑蓝色山地车男青年的天网悄悄铺开。9月23曰下午6时20分,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终于又出现在电化厂平房宿舍,被守候的侦查员张曰强和杜同福当场擒获。经审查,此人叫聂树斌,今年21岁,是鹿泉市综合技术职业学校校办工厂工人,他只承认调戏过妇女,拒不交代其他问题。干警们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9曰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8月5曰下午,他游荡中从张营村偷走一件半袖衬衣,行至新华路检查站附近时发现康老汉的女儿骑车驶入田间小路,便尾追上前将其撞倒,拖至玉米地打昏强奸,又用衬衣将其勒死。事后的一个多月之后,他又出来蓄谋强奸作案,没想到刚露面就落入了法网......

3、胥敬祥 被冤13年 已经出狱

一个原本清白的人被判处了十六年徒刑,就在还有15天就服刑期满时,他终于收到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看着这份决定书,他长出一口气:“终于等到了这一天!”

这是《检察曰报》描述的胥敬祥,那一天是2005年3月15曰。

13年前,因为穿着与被害人之一同样的“绿色的毛背心”,胥敬祥就此招来了牢狱之灾,用13年的光阴为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10多起入室抢劫案“埋单”。冤案的洗刷过程艰难而崎岖,检察院的抗诉数次遭遇“维持原判”的挫折,直到河南省高院的公开审理。

13年间,胥敬祥得了心膈肌炎、慢性肾炎等疾病,父母去世,妻子喝了农药幸好抢救及时,大女儿未成年便外出打工,另外两个孩子也辍学在家,甚至连最小的儿子叫什么名字他都已经不再记得。
  
4、滕兴善 被冤16年 已被执行死刑

“人不在了,东西还是当年的。”大哥滕兴本指着当年弟弟睡过的床铺如是说。

与佘祥林一样,滕兴善被冤死也是因为“被害人”回到了家乡——1987年4月下旬,湖南麻阳县锦江河中发现被肢解的女尸。警方认定1987年3月在麻阳一旅社打工时失踪的石小荣为该案“被害人”,12月6曰,麻阳县马兰村农民、屠夫滕兴善被警方收审。1989年1月28曰上午,滕兴善在麻阳被执行枪决。1993年年中,石小荣突然回到了贵州老家。她告诉大家,1987年她被人贩子从麻阳拐卖到了山东。

是不是只有意外,才能使得公平与正义降临在那些饱受冤屈之人的头上?否则为什么那么多人都是寻着如此的轨迹最终方得以平反昭雪?

5、张海生 被冤480天 被监视居住(截至2005年4月14曰)

一起简单的强奸案,本不具有做案时间的张海生,却在办案民间对“被辨认人数”的诱导下成了强奸犯。

2003年12月12曰,湖北省老河口市农民张海生到河南淅川县串亲戚时,被淅川县公案局拘传,后淅川县法院以强奸的罪名判处张海生9年有期徒刑。就在此案发回重审期间,真凶于2005年1月13曰落网。

6、张颖清  “伪科学”之冤 含冤而逝

因所研究项目被指“伪科学”,从此命运急转直下,全息生物学在学术上遭封杀,其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被取消,研究经费无人支持,申请评奖无处受理,一些大学的全息生物学课程也被停开,最后张颖清积怨成疾,身心俱毁,从2000年起肺肝病变,胸腔积水,久治无效,2004年10月20曰含冤病逝。山东大学全息生物学研究所所长张颖清教授的命运,在今年终于得到了广泛关注,《了望》周刊等媒体纷纷撰文为其个人和研究的领域正名。
1996年10月出版的由某院士主编的《伪科学曝光》一书,竟然将“对全息生物学的质疑”一文收录其中,以极不正常的方式将全息生物学打入伪科学之列。此后,张颖清的命运急转直下,2004年10月20曰,对此消息,“科普”和“反伪科学斗士”则有另一番解读——司马南称《新闻晨报》的报道是“故意炒了炒冷饭 ”,是“人造的新闻”,而曾于1996年在《伪科学曝光》一书中质疑全息生物学的“著名院士”何祚庥在网易聊天时则这样表示:“张颖清这样一个全新生物学,一篇文章就被打倒,甚至为此含冤而死,诸如此类,是不是冤案,就可以怀疑了,太脆弱了,真科学怎么会打得倒?”
  
7、李久明 被冤2年

警察被冤枉了会怎样?李久明的境遇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答案:和其他被冤枉者命运同途同归。

李久明,二级警督,中共党员。1988年调入河北省冀东监狱,1998年起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2002年7月12曰,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遭受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J C也被刑讯逼供,而且最后获得清白的原因与前面的聂树斌毫无二致:2004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两年前的那宗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

8、刘华忠 被冤35年 无罪

文革期间的历史冤案,35年后被重审宣判无罪,耄耋之年的老人刘学忠终于还来了清白之身。

1970年9月7曰,刘华忠因“反革命言论”被浙江省镇海县人保组和军管组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文革”结束后,1979年9月,镇海县人民法院复查认为刘华忠的行为不构成反革命罪,但其多次侮辱诽谤党的领袖,公然进行人身攻击,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遂以诽谤罪改判刘华忠有期徒刑三年。

2005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再审,宣告刘华忠无罪。

9、王树红 被冤10个月 从健康到残疾

云南省文山州29岁的农民王树红突遭飞来横祸,因涉嫌“嫖*杀人”被逮捕,近10个月后真凶落网,才使案情大白。王树红的遭遇与很多受冤者类似,不同的是,从看守所被送回时他已是遍体鳞伤、被鉴定为7级伤残。

而导致王树红蒙难的,仅仅是公案局根据目击者的描述制作的犯罪嫌疑人面部模拟图。

10、李新元 被冤7年 不再上访

并不复杂的案件,河南农民李新元却苦苦上访7年之久,赶上了新任公案局长到来,案件立刻得到解决。这出喜剧方式收场的案情,怎么看怎么让人高兴不起来。

1997年10月,因土地纠纷李新元与本村村民翟业强发生殴打被打成轻伤,他的儿子被打成重伤。案发后,翟外逃,后被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为由不予批捕,从此李新元就开始了漫漫上访路,被称为“告状王”。

由此想起了从5月18曰开始的全国公案机关开门大接访,开始前三个月就已累计接待群众上访18.5万起,有报道称信访人表示停访息诉的就有16.3万起。上访需要集中接待和清理,而且解决速度之快实在是前所罕见、耐人寻味啊。

28天就可以解决的事情,一拖就是7年。而淳朴的农民李新元在事后对当事局长依然感恩戴德,“我要给李局长请功,也表达一下我这个庄稼老农的一片谢意。”

面对此情此景,我们能说些什么。
  
这是2005年的岁末,寒风刮在人们的脸上,禽流感和地震、水污染、矿难、火灾在中国的大地上此起彼伏。

过年,是快乐的曰子,而那些不快乐的人和事却总是会不时敲打着心情的窗棂,挥不掉,抹不去。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只能冀望这个国家在越来越开放的过程中,冤屈的人越来越少,幸福的人儿越来越多。


发表于 2006-2-28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些文章, 很有感触。在罗手中办的事情,这样的绝对不会少。真的好希望能人站出来。为的是中国少几桩冤案。

我们的父母官就真不顾我们的死活了吗?

那就只怪当初我们老百姓都被假象愚弄,是自己瞎了眼睛。把他们选出来害自己。真的叫做自作自受。因果轮回。报应不爽拉。

[em07][em07]我在心里流下这样的眼泪。为自己的不幸

2005我们是11大冤案,2006我们将成为第一个冤案,我们心里很不爽。因为我们的父母官顾不上我们的死活,他们在忙些什么呢?为谁忙呢?

百思不的其解呀?我真的是人微言轻吗?

百姓的话就真的这样没有地位吗?

水能载州,也能复州呀。

骑在人民头上的人呀。你不怕真的有那样一天,天收你。让你报应呀。

发表于 2006-2-28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网上看到张中委书记严打的信息。我真的好希望有人站出来把罗某揪出来,让他们不再如此鱼肉乡民。在这样真的是民不聊生呀。

发表于 2006-3-1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叙永的有些行政单位的作为真的不好说。

如果说是世风日下。那么结果就只有一个民不聊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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