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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新闻] 铁佛镇村主任选举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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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1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票人数能以收回的选票数为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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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有金

【学科分类】选举法学
【关 键 词】郎有金 选票数
【作者简介】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原人大主席;通讯地址: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政府;邮编:311614。
【收稿日期】2010年11月25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刘小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和省级《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这两个法律法规中的投票人数,究竟是指发出选票的人数,还是指收回选票的人数,即参加选举的选民是以发出的选票数计算,还是以收回的选票数计算。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实践中,由于对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解不一,认定口径不一,称谓不一,对"投票人数"的理解,引起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它是指领到选票的选民人数;另一种意见认为,它是指将选票投入票箱里的选民人数,即从票箱里收回的选票数。2008年出版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手册》第150页和《杭州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手册》第172页中指出:"参加投票的选民是指投了票的选民,确定是否过半数,应以收回的选票数计算。笔者作为一名多年从事选举工作的乡镇基层工作人员,针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对投票人数的认定问题谈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投票人数是认定选举是否有效,候选人是否当选的重要依据。对投票人数的理解,主要是对"投票"两字的理解,即什么叫投票。对投票的理解,有两种解释:一种是狭义的解释,即选民把填写好的选票投到票箱里,叫投票;另一种是广义的解释,即选民从领到选票、填写选票,然后把填写好的选票投入到票箱,这个过程叫投票。投票是选举的特定方式,是选举活动的一个过程。
笔者认为,投票人数应该是指领到选票参加选举的选民数。第一,根据"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的规定,投票结束后,应当如实地统计发出的选票数(参加选举的选民数),并应当众公布。如果发出的选票数(参加选举的选民数)达不到选民总数的过半数,选举无效(如:某村有选民总数1000人,选举时发出选票500张,选举无效)。整个选举就应当终止,不需要再唱票计票了。因为它无论产生什么结果,候选人得票率有多高,这个选举都是无效的。如果发出的选票数(参加选举的选民数)超过登记参加选举选民总数的半数,选举有效(如某村有选民总数1000人,选举时发出选票501张,主持人即可向选民报告结果: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选民总数的半数,选举有效),选举可以继续进行;第二,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从各村的具体选举办法来看,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将收回的票数和投票人数进行核对。这是选举活动过程的一个必经程序,是判断选举是否有效的重要环节。因为收回的选票数,在开箱计票前,相对于发出的选票数而言,它是一个不确定的数,等于、少于或者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都是有可能的。要判断收回的选票少了还是多了,就要选择一个确定的"参照物"来进行核对。并且,这个"参照物"必须是确定的,否则是没有办法核对的。平时开会核对到会人数也是一样的,会议主持人为了掌握到会人员情况,在开始开会前,把实到会人员与应到会人员进行核对。但应到会人员必须是确定的,否则也是没有办法核对的。根据"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的规定,这个"参照物"就是"投票人数"。因此,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将收回的票数和投票人数进行核对。如果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可能有人领到选票后,未投入票箱,笔者认为,这是弃权行为,该次选举仍然有效;如果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这意味着有人多投了票,投了假票,或者有其他舞弊的行为,所以选举无效。
笔者于2002年在组织实施李家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情况。某村共有选民总数638人,在选举时,发出主任选票638张,收回主任选票633张,其中有一候选人得票317票。如果投票人数以收回的选票数为准,那么,这一候选人刚好获得过半数选票而当选;如果投票人数以发出的选票数为准,那么,他相差三票,没有过半。由于对投票人数的认定、意见不一,存在较大争议,当时就没有宣布选举结果。后来建德市选举指导小组批复,投票人数以收回的选票数为准,应宣布这一候选人当选为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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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1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底,通江铁佛镇渴龙村主任选举,发出选票792张,从票箱中实际收回选票769张,两位竞选村主任的人员中,邢某(首次参加村主任选举)得赞成票385张,苟某(在村主任岗位干多年)得赞成票355张,弃权票和作废票29张,769=385+355+29     385刚好过了769的一半(384.5)  (此事实,镇村领导、村民代表已签字封存在村支部书记处可查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过半数的选民参加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与发出的选票有效,得到投票半数赞成的即可当选。   
      镇上现宣布该村要重选村主任,目的意图世人皆知。事实和法律依据都摆在那儿,群众会答应吗?还有可讲理讲法的地方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2-21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似得惊人哟

 楼主| 发表于 2011-2-21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法学网的文章哈

发表于 2011-2-21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选票是选举的载体。在当今世界的选举中,选举人选谁不选谁,即投票的指向和意愿是通过选票反映和表达的。最后谁当选或谁落选,也是通过计算选票得出的。选票在选举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的村委会选举也不例外,选票同样发挥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村委会选举的实践中,有些地方由于对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解不一,认定口径不一、称谓不一,造成不应有的误会和误解,引起争议和纠纷,甚至上访告状,影响安定团结。为规范对村委会选举的选票认定,笔者再次发表浅见,抛砖引玉,欢迎批评指正。

  一、有效力选票和无效力选票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之规定和省级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法规中“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之规定,村委会选举印制的选票,从法律、法规规定的效力上来认定和判断,只有有效力选票和无效力选票两种。

  有效力选票,是指在本次选举中,选民(包括委托投票的)把从选举工作人员那里领到后,又投回到票箱的那些选票,即从票箱中取出的选票。在认定和判断本次选举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法定人数问题上,这些选票起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效力和作用,因此可以把这部分票称之为有效力选票。

  无效力选票,是指在本次选举中,未发出被销毁作废的,或者是已发出但选民(包括委托投票的)未投回票箱的选票。这些未发出或未投入票箱的选票,在认定和判断本次选举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法定人数问题上,不起法律、法规规定的效力和作用。因此,把它称之为无效力选票。

  在选举总体有效的前提下,有效力选票和无效力选票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否是从票箱中取出来的。从票箱取出来的选票,不管它如何写,如何划,即使是胡写乱划或者不写不划,也是有效力选票;反之,未投入票箱的选票就是无效力选票。

  二、有效力选票包括有效票、废票和弃权票

  省级村委会选举地方法规还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依据这一规定,从票箱取出的有效力选票,只能是有效票、废票和弃权票。

  有效票。相对无效票(废票)而言,是指从票箱取出的按选举规定要求划写的选票。如选举规定要求:在两主任候选人中选一人,同意的划“√”、不同意的划“×”,不同意选票上两名候选人的可另选其他选民。按照这个要求,选民在选票上必然对这一候选人投赞成票,对另一候选人投反对票,或者对两名候选人都投反对票而另选他人。这样,有效票就出现了以这一候选人来说是赞成票,而对另一候选人是反对票的情况。所以,有效票既有赞成票又有反对票还有另选他人的情况。因此,必须强调一点,不得把有效票和赞成票等同起来。因为有效票针对的对象是选票划写的“对”与“错”,而赞成票针对的对象是候选人。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是包容关系,有效票中对某候选人可能包含赞成票。

  废票,又称无效票,相对有效票而言,是指选民不按选举规定要求划写的选票,或者是胡写乱划的选票。如规定只选一名主任,他选了两名,那就是废票;还有的选民胡写乱划选票,那也是废票。

  弃权票,是指没有划写任何符号就原样投回票箱的选票。

  从票箱取出的有效票、废票和弃权票都是有效力选票,在判定选举是否有效和谁当选的问题上,它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在选举的实践中有些地方的选举工作人员,把有效票视为有用,倍加爱护和保管,而对废票和弃权票却视为无效力选票,任意丢弃和不加保管,这是极其错误的。

  三、判断选举是否有效和谁当选应以有效力选票为准

  认定选票的目的,是判断本次选举是否合法有效和确定谁当选。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两个过半数”。第一个过半数,即法律规定的“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怎样判断呢?这里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是指本次选举经登记确认有选举权并发给选民证的选民数目;“过半数的投票”是指本次选举有效力选票数目(票箱取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是指有效力的选票数目超过登记确认的选民总数的半数以上。如某村本次选举登记确认的选民总数为1000人,印制选票1000张,本次选举发出选票860张,从票箱收回选票800张,其中有效票760张、废票152张、弃权票25张,判断本次投票选举是否有效的办法应为:有效力的选票数多于登记确认的选民半数,即800张多于1000张的一半500张,而不是860张多于1000张的一半500张,也不是760张多于1000张的一半500张。

  第二个过半数,即法律规定的“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怎样判断呢?这里的“参加投票的村民”是指本次选举有效力选票数目(票箱取出的选票数),“过半数的选票”是指候选人获得赞成票的数目,“始得当选”是指赞成选票数目超过有效力的选票数目的半数以上。如上例,某候选人获得赞成票500张,判断他是否当选,应为:500张多于800的一半400张,只得大于,不得等于,更不得小于;而不是500张多于860张的一半430张,也不是500张多于760张的一半380

  

发表于 2011-2-22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一个地方有一个地方的具体执行细节,以发出选票的过半数当选不是没有依据!你那么关心???你想当?;P;P;P小小的渴龙村选举你关心好到位哦。浪费心情!

发表于 2011-2-22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jian话shuo话 发表于 2011-2-22 20: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一个地方有一个地方的具体执行细节,以发出选票的过半数当选不是没有依据!你那么关心???你 ...

一个利子当头
发表于 2011-2-24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细节是什么,能公开的就公开嘛,
大路不平旁人铲,你不公开你的细节,
那肯定是省略了什么,
人家纠住不放总有理由,
以发出的选票为计算基数计算过半,省民政局基层政权处是明确否定了的
好自为之,别人申张正义就说别人有私人,那你们枉法裁决是为什么?
你枉法裁决了还不允许别人申告,还倒打一钯,说轻点是官僚!
发表于 2011-2-24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人就是不见棺材不掉泪,
把眼睛擦亮点,头脑清醒点,
这么简单的事情都理不清还当什么官;
想要面子结果里子都可能保不住,不值得!
发表于 2011-2-24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虽小,官位微不足道,但处理的方式方法不对,这后面有几百群众,他们群起而攻之那是什么情形,你们想过没有?有没有这种可能?如果出现这种情形,你们怎么对上对下交待?
发表于 2011-2-24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铁佛镇的二陈尽快处理,让大家都服,让群众服就是你们的本事!
发表于 2011-2-24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收回成命还为时不晚,等你去组织第二次选举时矛盾就集中暴发了,想过吗?
不懂就学,就问嘛,掌握不准很正常,但掌握不准就下结论
发表于 2011-2-24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当官,首先要想群众所想,帮群众所需,解群众所难;
明明有矛盾,不从正道上去解决,千方百计去堵,能堵得住?防民之口胜于防川,表达诉求,群众有多种方式,只要他们说得有理就要听一听,事实和依据都摆在那里,还死要那个面子,还在网上来回复,居然以“铁佛镇发言人”的方式,回答对了吗?
发表于 2011-2-24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式给你几爷子过招,那时你想改可能都没机会!!
发表于 2011-2-24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发出的选票为基数计算过半,省民政局基层政权处是明确否定了的!

发表于 2011-2-26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烂帖
以屎投之

 楼主| 发表于 2011-2-26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仲彬:
    通江的各级干部要沉下去,到基层去多与老百姓交流、多与老百姓对话、多与老百姓沟通,要将“挂包帮”活动落到实处,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让挂包帮活动有载体、有内容、有效果;
    要充分认识网络的重要性,利用好、管理好网络,掌握网络的主动权,通过网络更好地了解老百姓的诉求;

发表于 2011-2-27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村干部竞争激烈

发表于 2011-2-28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hehe

发表于 2011-3-8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铁佛镇村主任选举有答案了!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 ... &fromuid=84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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