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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南部县法院叫板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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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3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南部县一个小案被判成“大案”

http://www.cb-h.com .刘逸西 ...中国商报网站
  (中国商报1月14日报道)这是一起不久前发生在四川省南部县的有关“法院执行受阻”的个案,上级法院的法律文书竟然遭到下级法院的否定。由此,人们看到这样一个结果:法治受到了“人治”的干预,法律的公开和公正遭到了严重的伤害。
    
席传进并没有意料到,法院也会反反复复地跟他开玩笑。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后的2002年12月6日,南充市中级法院没有执行上级裁定,继续开庭再审一起纠缠已久的案件。
  这一次开庭,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原判决的执行”,意味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下级法院否定上级法院的法律文书,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

  判决为何没有执行
  席传进是南部县航运公司的下岗职工。1997年,他与公司的其他几位下岗工人一道办起了南部县华昌工贸有限公司,并租赁了南部县扶贫开发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综合楼,经营餐饮、住宿等业务,席传进任公司经理。
  当时,席传进与培训中心约定,租赁综合楼的期限为5年,每年的租金为8万元。1998年,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1999年,席传进发现综合楼的房屋有漏水现象,而且,培训中心因欠一家建筑公司的钱,综合楼的大门几次被这家建筑公司的人给锁上,且一锁就是好几天,这导致席传进无法正常经营。于是,席给培训中心支付了1.4万元的租金后,拒绝支付余款,要求培训中心先赔偿他的损失后,再谈房租事宜。
  培训中心因收不到房租,就把席传进起诉到南部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00年3月24日做出了“(1999)南经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23号判决”),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席传进承租培训中心后,进行了装修,添置了设备,经评估价值16.1万多元。这部分财产如拆走,将大大减少其使用价值,故应将部分财产移交给培训中心,由培训中心向席传进做现金补偿,席向培训中心支付所欠房租。两相抵冲,培训中心向席支付14.7万元,并判令准予原告和被告自愿解除租赁合同。
  “123号判决”下达后,在法定期间内,原告和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但为什么判决迟迟没有执行呢?
  南部县法院院长陈开华(现已退休)这样解释,“123号判决”生效后,原告培训中心向本院申请再审。2000年9月8日,南部县法院再审后又做出“(2000)南经再初字第8号判决”(以下简称“8号判决”),判令席传进自行清除投入的固定设施及装修材料等,并恢复原状,另向培训中心支付房租费1.3334万元。
  记者质疑“8号判决”的合法性,陈很干脆地回答:“我们县级法院就这水平。”
  《议事纪要》背后的不解之谜
  席传进不服“8号判决”,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2000)南中法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42号判决”),认定南部县法院的再审判决(即“8号判决”)把席传进的一般违约行为混同于严重违约欠妥,判令撤销南部县法院的再审判决,维持该院的“123号判决”。
  据南部县法院的判决,培训中心还应补偿席传进平整停车场、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内水电气设备投资款5.8万元。按照“123号判决”和“42号判决”,培训中心一共应向席传进支付20.06万余元。
  2001年1月10日,席传进向南部县人民法院申请对两判决给予执行,该院当即向培训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其于2001年1月31日前履行义务,但培训中心拒不履行。县法院即做出民事裁定,欲将培训中心综合大楼予以拍卖,并发出了竞买公告。后因无人竞买,法院做出抵偿裁定,将部分综合楼评估后抵偿给席传进。
  然而,据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承办此案的法官任增全告诉记者,当他拟好抵偿裁定去找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阳德进签字时,阳院长却说,“县委庞书记(2002年10月被免职)已经给我打了招呼,培训中心的案子不能执行,要协调解决。”任增全说,究竟怎样协调解决,阳院长也没有给他一个具体的方案。总之,法院的抵偿裁定就这样被“枪毙”了。
  据记者调查,2001年2月13日,原县委书记庞明轩组织了县政府办、工商局、体改办、扶贫办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开会,并出具一纸《议事纪要》,会议决定将培训中心的土地、房屋等全部资产出售给南部县水泵厂业主刘某,售价为60万元。
  《议事纪要》还决定用20万元买断职工劳动关系,另用20万元偿还培训中心在南部县农业银行的债务,余下20万元由县政府牵头、县法院出面协调处理培训中心与席传进等6家单位的债务纠纷。
  南部县扶贫办和培训中心当日就根据《议事纪要》的决定,与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此前培训中心因涉及与南部县金环建筑公司的官司,县法院已于2000年8月23日查封了培训中心综合楼二、三层的房屋20间。
  县委领导为什么决定将培训中心的全部资产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而置其他的债务于不顾,其中的真实原因记者不得而知。但据记者调查,培训中心的全部资产远远不止值60万元。
  因培训中心涉及许多待执行的案子,2000年10月,南部县人民法院就委托相关部门对它的全部资产进行了评估,总资产为272.14万元。对此,原县委书记庞明轩这样解释:“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不一定都能按评估价卖出去,那样不利于事情的解决。”
  南充中院的两次裁定
  南部县法院执行受阻后,席传进向南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请,请求对此案提级执行。南充中院执行庭经调查研究后,于2001年5月16日向南部县法院下达了提级执行决定书,称席传进租赁房屋纠纷一案“因受行政干预、阻挠,久执未果”,决定由本院提级执行。
  同年5月25日,南充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下面简称“第一次裁定”),将培训中心第二层全部房屋(548平方米)和第三层6间房屋(152.928平方米)抵偿给席传进。同一天,南充中院还向南部县房管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县房管局按照裁定给席传进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次日,席传进到县房管局进行产权登记,缴清了各种税费,并被明确告知,15天之后就可来拿房产证了。
  15天后,席来房管局领取房产证,房管局的人却告知,县委领导决定不能给他办理产权证。
  2001年6月5日,南充中级人民法院向南部县房管局发出书面通知:“责令你局收到通知后立即(为席传进)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我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0条第7项之规定对你局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和拘留。”鉴于这种情况,南部县委两位领导到南充中级法院向欧晓东院长做了汇报。
  2001年10月2日,欧晓东院长、南部县委书记庞明轩在南部县人民法院召开协调会议。会上,欧院长当场做出决定,改用现金方式偿付给席传进。
  同年11月27日,南充中院再次下达了民事裁定(第二次裁定),撤销该院2001年5月25日的裁定(即第一次裁定),裁定培训中心用现金偿付席传进的债务。
  席传进则认为,南充中级法院的第二次裁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省高院立案督办未能了
  南充县水泵厂的刘某顺理成章地在房管局办理了产权证,合法地成为培训中心综合楼的主人后,一纸诉状交到南部县人民法院,要求席传进搬出综合楼,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席传进败诉。
  走投无路的席传进只得多次到四川省上访。在四川省人大内司委的督促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由该院执行局督办此案。2002年5月2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南充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督办函,限定“在收到本函后三日内自动撤销第二次裁定”。
  南充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督办函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了汇报,说第二个裁定是依据判决书执行,第一个裁定只是执行中的一种措施,第二个裁定是合理合法的,也是有依据的。
  2002年6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并撤销了南充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次裁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此案的法官胡钉,向记者介绍了该院为什么要撤销南充中级法院的第二次裁定的依据。他说,法院的生效裁定就是一种确权,一旦送达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在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手续,只是一个行政程序,作为南部县房管局只有办理的义务,并不因为席传进没有拿到产权证,他就不是房屋的所有人。
  席传进手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再次来到南部县房管局办理产权证。南部县房管局获悉后,也草拟好了公告,准备按照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次生效裁定,为席传进办理产权证。但它们又接到了县委领导的通知:“一定要顶住,坚决不能办证。”席传进办理产权证的希望再次成了泡影。

  高院裁定后中院却要再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下达之后,南部县委又做出决定,让已经解体的培训中心向南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而已经下岗的该中心主任王军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出现。
  2002年7月9日,南充中级人民法院又下达了民事裁定,决定对席传进与培训中心租赁房屋纠纷一案进行再审。12月6日,南充市中院开庭再审此案。在开庭时,席传进的代理律师就对本次的开庭审理提出质疑。他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只能再审一次。”南充市中院的“42号”判决的文号是“南中法再终字第42号”。这一个“再”字就标志着是再审判决,那么现又下达裁定再审,这完全是违法的。
  被告代理律师还认为,南充中院这次的再审裁定也是违法的。其理由是,2002年6月6日,省高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是裁定按照南充中级法院的第一次裁定执行,而2002年7月9日,南充中级法院又下达了再审裁定,说要“终止原判决的执行”。这就意味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截至记者发稿,此案尚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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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3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法院是包晴天的脸———黑得就像乌煤炭。

发表于 2011-2-23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能无语望苍天.JPG

发表于 2011-2-23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违法一切作废

发表于 2011-2-23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天讲法律的也在违法

发表于 2011-2-23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就是违反法律的大院。

发表于 2011-2-23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声叹息!

发表于 2011-2-23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1-2-23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啥子发贴艳遇哦。

发表于 2011-2-23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n0.:lol

发表于 2011-2-23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典型代表事例。

发表于 2011-2-24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1-2-25 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晕了,那个是对的嘛。都是权威,到底相信哪个的嘛。中国特色呀。
发表于 2011-2-25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法院死公平的 只是你的眼看不清。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2-25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商报社 隶属国家国内贸易局。
行业报纸。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2-25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明白人你为什么不去采访????????????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2-25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晚抱没有发?????????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2-25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命名.jpg

发表于 2011-2-26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官大一级压死人,要是没有县委那个什么狗屁书记的话我想也就没有以后的事了

发表于 2011-2-27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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