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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提出这个问题,大家都很关注。这里需要说明的有两点:
一是关于教育系统义务阶段教师的绩效工资问题。绩效工资包括两个部分,即,基础性部分+奖励性部分。基础性部分是按月打到教师工资卡中,足额发放;奖励性部分(30%)是作为绩效考核的,学校按照教师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在半年或年终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结合学校制定的分配方案给每个老师发放。由此看出,30%奖励性部分绝对不是平均分配,也绝对不是完整地将30%发给每个老师;既然绩效,那么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与学校领导之间必然就有差别,至于差别如何把握,差别有多大,需要学校整体平衡,总的原则是:大家接受、学校安定、有利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促进学校教育工作发展。
二是奖励性绩效的发放问题。严格地说,学校要制定一个合理、合法、合政策、合情理的奖励性绩效(30%)发放的实施方案,这个方案要经过教职员工讨论通过,然后实施。
因此,楼主反映的这个问题是学校内部分配的问题,最终还是需要学校内部解决。
平昌县人事局
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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