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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3349|评论: 14

[群众呼声] 关于集体跳槽(网友支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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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09:31 | |阅读模式
你好,我也不是很清楚应该向那一个部门咨询。

   先阐述一下问题。我的朋友他们在一个公司里面上班,公司的总公司并没有在成都,他们是成都分公司的员工。在分公司里面也就是他们自己在做,就相当于自己当老板吧 ,但是工资还是由总公司发。
   最近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因为工资待遇太低了,他们自己重新组建了一个新公司,在组建的新公司里面的业务基本和原来公司的业务相同,不同的是新组建的公司业务主要是在省外,当然组建了新公司的员工就是现在这个公司的员工。他们就是准备集体跳槽。

   所以想咨询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来的公司通过法律的手段告他们会怎么办,或者原公司不答应给他们辞职。

    所以想咨询一下这方面的问题,以免到时候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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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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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1-3-3 10:33 |
估计之前应该签订了保密协议的,很有可能揪扯到官司问题

发表于 2011-3-3 10:33 |
不太道德哦

 楼主| 发表于 2011-3-3 10:40 |
回复 王娅平 的帖子

没有签订保密协议这些  


  我记得以前好像有什么相关法律 禁止了这种事情发生。我也想给他们提过醒所以就想咨询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1-3-3 10:41 |
回复 科科怪 的帖子

从道德观念来讲真的是不道德呢


    对于这个道德不道德我还真不好评论

    每个人所处的位置不一样吧 想法就不一样了吧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1-3-3 11:05 |
转给张律师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3-3 11:08 |
回复 王娅平 的帖子

谢谢王斑竹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1-3-3 13:35 |
277059253 发表于 2011-3-3 11: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王娅平 的帖子

谢谢王斑竹

不客气:)

发表于 2011-3-4 01:12 |
    依据: <劳动合同法》
     竞业限制也叫竞业禁止,目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为了防止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以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的方式来限制其一定期限内的择业权,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企业可以约束劳动者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就业,从而能有效地防止商业秘密流失。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掌握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一个很重要的生效要件就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因此,仅对劳动者设定竞业限制的义务而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


所以,你如未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公司也就不负有就业限制的义务,更谈不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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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娅平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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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21:06 |
补充一点,你们还应注意与总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到期,以及是否支出了培训费。

 楼主| 发表于 2011-3-5 17:18 |
回复 zdlawyer 的帖子

谢谢  

    这些都没有签订  合同也马上到期了  只要原公司不卡就应该没问题了 非常感谢

 楼主| 发表于 2011-3-5 17:19 |
回复 7777777777 的帖子

谢谢


    就是开始的时候没有跟原公司签订这些协议  

那他们就可以跳了

发表于 2011-4-2 16:24 |
这个需要去咨询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11-5-1 14:34 |
看那看

发表于 2011-5-1 19:37 |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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