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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狼头1

南部县出入境办公室办事不力(南部县公安局已在9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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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9 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9楼网友你好:有道是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我是当事人。我想说明的是事情不是你说的那样,你是宁信混官十句谎,不进百姓一句言。希望你不是在为手下人员做开拓,欺上瞒下人自古就有,重庆文强还是国家高干,政协委员,公安部门本来就是神圣的,正因有此类给神圣划上了问号。你说的大道理,世人都知道。中国出入境不会在南部县搞试点吧?四川省也不会给南部县单独的执行办事的先例吧?现在是信息时代,我建议你不要用“闭门造车”的理念,请你走出办公室,走出南部县,就到四川省其他县去看看,会证实我没有冤枉你们的,整个过程你们就是有意在阻碍民生生存发展,千方百计设置障碍。以上内容如果你认为我说的不好,请谅解,因为我还在继续学习,希望通过网络把真实的事情和大家分享,做到办事透明化,人性化,希望社会越来越好。
发表于 2011-3-19 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诚欢迎狼头1网友到公安机关来,到时我会给你看正式文件。
至于什么开脱,我觉得没有必要,大家可以面对面的交流,什么话都可以谈,警方的态度是开明和谦逊的。
发表于 2011-3-19 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3-19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2009-7-15 8:58:00         外经处
各市(区)商务局、外办、公安局、监察局、交通局、国资委、工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商合发〔2009〕26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市场管理,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和减少境外劳务纠纷,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定于2009年7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省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合作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进一步认识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的重要性   
外派劳务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和困难群体的利益。外派劳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了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正常开展,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声誉,群众反映强烈,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和打击。此次行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外派劳务服务与管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建立全省境外劳务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广大外派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各市(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行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周密方案,务必使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为促进我省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加快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集中整顿,进一步加大外派劳务合作市场违法违规经营的查处打击力度
(一) 整顿时间和对象
集中整顿时间:2009年7月1日至8月15日。
集中整顿对象:全省范围内从事外派劳务业务(含境外就业)的各类企业(包含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包括非法设立、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 整治内容
1、摸清我省外派劳务经营活动基本情况。对在我省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对不在我省注册但在我省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活动的经营公司、中介机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2、严肃查处外派劳务经营中的违规违法活动。重点查处以下问题:
    (1)外派劳务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接受挂靠或租售经营资格的;授权或委托个人代为招收劳务人员的;向劳务人员超标准收费和收取任何形式的履约保证金的;将劳务人员管理费存入个人账户的;通过第三国中介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的;向国家明令暂停派遣劳务人员的国家和地区继续派出劳务人员的;招收未经过培训合格的劳务人员的;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向劳务人员虚假承诺的;外派劳务企业委托招收劳务人员的企业或者单位直接对外签约和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的;按规定需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未经我驻外使(领)馆确认同意的;外派劳务项目未经外派劳务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项目审查和劳务人员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招收备案的;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合法境外务工手续的;以商务、旅游、留学等签证派出劳务人员的;在同一国家或地区派出劳务人员超过100人时,未派驻专职管理人员的;推卸、逃避境外事物事件处置责任的。
(2)境外就业中介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向境外就业人员收取服务费超过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的;未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取得所在国的工作签证,以及工作许可或工作准证的;未协助境外就业人员直接与境外雇主签订《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且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保障条款不符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材料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3)涉及外派劳务业务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将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的;向劳务人员收取管理费的;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未及时发放工资并指派专人负责劳务人员管理的;工程分包企业将工程和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的。
3、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非法外派劳务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无证无照经营对外劳务合作的;以旅游、留学、研修、科技文化和友好交流、劳务咨询、劳务中介、提供劳务人员、代办签证等名义变相从事外派劳务的;发布虚假外派劳务广告的;涂改、伪造、倒卖经营资格证书、公章、合同的;以外派劳务为名从事诈骗活动的。
通过专项整治,要清理和淘汰一批违规的外派劳务和中介企业,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步骤安排
1、宣传动员阶段(6月18日至30日)。由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等七部门联合召开全省外派劳务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题会议,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参加,对全省集中整治工作进行部署。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加强宣传,为清理整顿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向社会公布商务、劳动、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集中清理整治行动,检举揭发非法外派劳务经营行为。
2、调查登记阶段(7月1日至15日)。各市(区)要对本辖区内从事外派劳务的各类企业和个人进行全面调查,全面排查外派劳务经营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中梳理出需要重点整治的单位和个人,为依法取缔和后续处理做好前期准备。具有经营资格的各劳务经营公司要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3、清理整顿阶段(7月16日至8月15日)。各市(区)对于调查登记阶段发现的一般问题,情节轻微的要责令相关企业或个人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一定负面社会影响的,要联合本地公安部门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并严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市(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联系,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一些已收取劳务人员费用的企业趁这次清理整治之机抽逃资金,给劳务人员造成损失。
4、检查总结阶段(8月16日至30日)。由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外事办公室、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等七部门联合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区)集中治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对整治工作不到位的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这次行动的总结报告和长效管理措施报省商务厅。
三、明确职责,进一步强化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的组织领导  
(一) 建立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集中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定期召开协调办公会,通报各部门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牵头成立工作组,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清理整顿工作事宜。协调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国际经济合作处。办公室主任由黄绪林同志担任。
陕西省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人员名单如下:
1、领导小组:
组  长:李雪梅     省商务厅厅长
副组长:宋民生     省商务厅副厅长
成  员:雷鸣放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建华     省外办副主任
薛  华     省工商局副局长
李宏岗     省国资委党委副书记
杨朝宁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
侯维靖     省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
2、协调办公室:
主  任:黄绪林    省商务厅国际经济合作处处长
   成  员:冉国龙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长     
           虞群童    省外办涉外处副处长
           张  毅    省工商局企业处副处长
黄  峰    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一处副处长
刘也安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余茂华    省交通运输厅劳动安全处处长
3、协调办公室下设七个工作组:
(1)综合组: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总体协调和汇总;负责清理排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派劳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于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可依法予以警告、罚款、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有关的经营活动;对于已经不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可依法撤消其经营资格;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外派劳务许可证的核发、吊销、撤销等情况,协调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无证经营整治工作组:由省工商局牵头,负责对外劳务中介合同和广告的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合同欺诈、发布虚假广告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配合商务、公安、外事等部门查处非法从事外派劳务活动的各类经营主体。
(3)打击外派劳务犯罪工作组: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指导各市区公安部门打击外派劳务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以旅游、商务、留学等名义为劳务人员办理护照,组织外派劳务等行为;配合商务、工商及外事等部门查处非法从事外派劳务活动的各类经营主体。
(4)涉外工作组:由省外办牵头,负责与外交部保持联系,了解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有关政策,负责协调驻外使(领)馆提供非法外派劳务线索;与省内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和合作,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5)国有企业工作组:由省国资委牵头,负责查处外派劳务领域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省国有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参与集中整治工作督促检查。
(6)监察工作组:由省监察厅牵头,负责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参与对集中整治工作督促检查。
(7)海员劳务工作组: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外派海员劳务领域的清理整顿,参与集中清理整治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法定职能,积极履行业务指导、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要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市(区)商务局要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外派劳务市场监管职责,完善措施,维护外派劳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明确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责任。对发生在各市(区)辖区内或涉及各地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各市(区)有关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事件涉及到的对外劳务经营公司或境外就业中介公司首先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尽快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各市(区)商务、工商、公安和外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分别对事件的处理给予监督、指导与查处。
(四)切实加强信息情况的报送工作。各市(区)相关部门要及时汇总各自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完善情况汇总分析,及时上报有关重要情况。

发表于 2011-3-19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3、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非法外派劳务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无证无照经营对外劳务合作的;以旅游、留学、研修、科技文化和友好交流、劳务咨询、劳务中介、提供劳务人员、代办签证等名义变相从事外派劳务的;发布虚假外派劳务广告的;涂改、伪造、倒卖经营资格证书、公章、合同的;以外派劳务为名从事诈骗活动的。
发表于 2011-3-19 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3)打击外派劳务犯罪工作组: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指导各市区公安部门打击外派劳务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以旅游、商务、留学等名义为劳务人员办理护照,组织外派劳务等行为;配合商务、工商及外事等部门查处非法从事外派劳务活动的各类经营主体。
发表于 2011-3-19 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

 楼主| 发表于 2011-3-19 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剥夺公民应该拥有中国护照权利

网友追梦十年繁花十年;请问你把陕西省09年的资料给我看什么意思哦?请不要拿我当文盲哦。不觉得你是在张冠李戴吗?你剥夺公民应该拥有中国护照权利是不可以否认的哦,至于用护照去探亲,访友,工作等问题你认为自己有越权吗?你到底是在给我办护照还是办签证哦,签证应该是有大使馆来决定吧。不会大使馆的工作由你管辖吧???网友追梦十年繁花十年:请你把事情高明白哦,我一个农民没有单位还没有外派,我倒是想外派,我没有你的命好哦,我已经说过的很明白是我的亲戚也是成都人在澳大利亚开川菜馆生意很好,现在发展了3个连锁店,店名叫水井坊是澳大利亚现在又名的酒店,我是做厨师的,叫我们家人去工作,你偏偏要污蔑我说什么借旅游去工作,我从来就没有申请什么旅游护照的,因为你愿听混官十句谎,不听百姓一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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