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合伙人共同投支一酒楼..从装饰.设备.固定资产共计.50万元.一定十年合作期.签定了合资协议.明确规定.装饰.设备.新增资产.投支比例.利润分配各占50%并讲明酒楼设备.房产任向人都不得用于低压.贷款等事项.并公正.房产证以当事人名办取.合作几年后.合伙人欠别人钱.被起诉执行.法院知道并了解酒楼有合伙人一半股份.私下让合伙人与第三人向某达成用洒楼房产低欠款协议.并向房产局发协助执行文书.澈消了当事人4247房产证.三天后.下达680-4裁定书.将酒楼和房产.另外当事人独自买地建造的40平米无土地使用证无建设许可证房屋一并20万诋与了第三人向某.事隔一年后我从房产局知道此事.房管局称一切都是按法院协助执行办理.从此.开始了漫漫的维权之路.诉洪房局法院称按我院意图办没错.按民法91.115.55.89.118.合同法55.89.118.74.79.80.84.229.合伙人和第三人协议.和680-4裁定无效.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然而法院却要先保护向某.让合伙人用我的财产去低债.再让没有还款能力的合伙人补偿我.价值也就几万.大家知道300多平米店面该值多少.公开的巧取豪择.顽弄法律.有良知的网友.邦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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