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网名及市民朋友: 2011年2月21日,圣之购房户以口头形式向我局投诉圣之佳天下房地产公司在收取了购房款外另行收取了“两管三线”费用一事。我局接访后,在走访调查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城乡规划建设局以及工商、消协等相关部门分别于3月4日、 8日、9日、10日多次组织圣之公司和投诉方进行协商处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向广大市民及网民朋友予以公布: 一、
物价部门监管商品房的主要职能 1、
监督检查商品房销售企业是否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2、
监督检查房地产企业是否根据(川价法【2008】196号)文件要求将“两管三线”安装费用纳入了商品房建筑成本。 二、调查情况 1、购房户反映:买卖商品房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中有关“两管三线”费用约定条款互相矛盾,由于圣之公司之前没有明确告知,存在欺骗行为。 经查::四川圣之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主体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第五条附件四中明确规定,“两管三线”的安装费已包含在房价款内。而该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又对主合同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格”和附件四内容补充约定“两管三线”费用不包括在主合同第五条所包含的内容之内,由乙方另行支付。此条款内容与物价及建设部门关于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的要求不符,应当予以纠正。而由此引发的合同争议,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合同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销售合同汇审表已写明房屋成交价及付款方式,备注含“两管三线”费用,双方均已签字认可,公司已明确告知,不存在欺骗行为。 2、购房户反映:圣之公司在补充协议中称“两管三线”费用不包括在主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所明确的价格内,应由买方另行支付。该条款违背了物价部门及建设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是违法行为。 经查,在商品房交易价格外另行收取“两管三线”费用是错误的。根据广市物价【2008】196文件精神,“两管三线”费用一并纳入商品房建设成本,开发企业不再向购房户另行收取该费用。我局于2009年7月24日组织全市1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宣传了川价发【2008】196文件精神,继后也会同建设部门进行了不定期的核查及监管。认真落实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是利民、便民,减轻购房户负担,规范商品房房价的重大举措,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应遵照执行。圣之公司未严格按照广市物价【2008】196号文件和华物价【2007】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且在售房时未按规定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交房管所备案。我们认为,该行为违背相关文件规定,属于有意规避监管的不良经营行为,应予以整改纠正。建设部门应依照职能对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三、处理意见 圣之房地产公司行为违背了相关文件规定,但基于该公司对房屋价格实行了明码标价,且双方自愿签订了协议,该行为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价部门无理由在双方已经自愿签订协议的前提下直接要求其退款或处罚,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建议购房户走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华蓥市物价局
201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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