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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物价局关于“圣之佳天下”违规收取“两管三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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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7:52 | |阅读模式
广大网名及市民朋友:
2011年2月21日,圣之购房户以口头形式向我局投诉圣之佳天下房地产公司在收取了购房款外另行收取了“两管三线”费用一事。我局接访后,在走访调查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城乡规划建设局以及工商、消协等相关部门分别于3月4日、 8日、9日、10日多次组织圣之公司和投诉方进行协商处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向广大市民及网民朋友予以公布:
一、
物价部门监管商品房的主要职能
1、
监督检查商品房销售企业是否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2、
监督检查房地产企业是否根据(川价法【2008】196号)文件要求将“两管三线”安装费用纳入了商品房建筑成本。
二、调查情况
1、购房户反映:买卖商品房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中有关“两管三线”费用约定条款互相矛盾,由于圣之公司之前没有明确告知,存在欺骗行为。
经查::四川圣之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主体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第五条附件四中明确规定,“两管三线”的安装费已包含在房价款内。而该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又对主合同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格”和附件四内容补充约定“两管三线”费用不包括在主合同第五条所包含的内容之内,由乙方另行支付。此条款内容与物价及建设部门关于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的要求不符,应当予以纠正。而由此引发的合同争议,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合同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销售合同汇审表已写明房屋成交价及付款方式,备注含“两管三线”费用,双方均已签字认可,公司已明确告知,不存在欺骗行为。
2、购房户反映:圣之公司在补充协议中称“两管三线”费用不包括在主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所明确的价格内,应由买方另行支付。该条款违背了物价部门及建设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是违法行为。
经查,在商品房交易价格外另行收取“两管三线”费用是错误的。根据广市物价【2008】196文件精神,“两管三线”费用一并纳入商品房建设成本,开发企业不再向购房户另行收取该费用。我局于2009年7月24日组织全市1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宣传了川价发【2008】196文件精神,继后也会同建设部门进行了不定期的核查及监管。认真落实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是利民、便民,减轻购房户负担,规范商品房房价的重大举措,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应遵照执行。圣之公司未严格按照广市物价【2008】196号文件和华物价【2007】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且在售房时未按规定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交房管所备案。我们认为,该行为违背相关文件规定,属于有意规避监管的不良经营行为,应予以整改纠正。建设部门应依照职能对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三、处理意见
圣之房地产公司行为违背了相关文件规定,但基于该公司对房屋价格实行了明码标价,且双方自愿签订了协议,该行为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价部门无理由在双方已经自愿签订协议的前提下直接要求其退款或处罚,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建议购房户走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华蓥市物价局



201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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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8:29 |
我们认为,该行为违背相关文件规定,属于有意规避监管的不良经营行为,应予以整改纠正。建设部门应依照职能对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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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是物价部门的文件,难道物价部门没有依据去处罚?!

发表于 2011-3-22 18:46 |
哦!!!我明白了。

通俗一点,我可以这样理解吗??

有两个人A和B,A说我要杀了你,B说好,于是A把B杀了。A在B知道的情况下把B杀了,他算不算犯罪呢!!!!!


问题不在于有没有买房的人知道,而是相关文件不允许收两管三线费用!!!!!

看来我们的相关部门还是被动为人民服务哟!!!!!!!!!!

放学了,回家渴粥!!!

发表于 2011-3-22 18:47 |
:(:(:(:(:(:(:(:(:(

发表于 2011-3-22 20:19 |
严惩!严惩!

热心会员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3-22 21:25 |
ZF部门应该多出来亮亮相!! :lol

发表于 2011-3-24 12:36 |
楼上几位说得没错,已经收取了的费用,就以纠正的方式来进行,那剩下的我们能讨回到的难道是一句“道歉”吗?

发表于 2011-3-24 12:59 |
回复 渔者人生 的帖子

支持!!!!!我发的帖子是:http://www.mala.cn/thread-2375086-1-1.html  以事实说话,钱确实是收了,每户9千多,现在讨论的是应不应该收,既然收了违规,那就该退还,就像买东西,觉得东西有问题还让退货呢,老百姓想要的结果只有一个。

发表于 2011-3-24 13:02 |
说实话,我有一个朋友在单位上班受伤,本应属于工伤,公司却拒绝支付费用,他索性状告公司,公司负责人直接对他说:你不告个1、2年你这钱没那么轻松得到!!!唉,现在社会就是这样。。。。无话可说

发表于 2011-3-24 15:52 |
们认为,该行为违背相关文件规定,属于有意规避监管的不良经营行为,应予以整改纠正。建设部门应依照职能对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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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是物价部门的文件,难道物价部门没有依据去处罚

发表于 2011-3-24 16:45 |
假如他收100万,如果要退就要退100万,再假如他拿50万来摆平一部分人,你说他是亏还是赚

发表于 2011-3-25 17:13 |
最近比你烦 发表于 2011-3-24 16: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假如他收100万,如果要退就要退100万,再假如他拿50万来摆平一部分人,你说他是亏还是赚

这样的情况只是不得而知罢了

发表于 2011-3-27 22:17 |
现在中国的官场 贪官污吏太多,为了钱出卖自己的灵魂出卖自己的良知。话说难听一点,这些当官的都是为了人民币服务的。我等小P民只有被欺负的份。

发表于 2011-3-28 08:19 |
卖楼的老板屁眼黑,买方的丘儿也好不到哪,几十万的合同没看几遍就签字,说来都没人相信

发表于 2011-3-28 12:28 |
王耿直 发表于 2011-3-28 08: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卖楼的老板屁眼黑,买方的丘儿也好不到哪,几十万的合同没看几遍就签字,说来都没人相信

大多数买房的都是农民,而且售楼小姐基本介绍了房屋就说签合同,时间根本就很仓促,合同都是10多页,哪有时间当时就看完呀,后来回来慢慢看,才发现的,如果业主信口雌黄,何必要跟他们斗,要知道我们本身就是欲拿鸡蛋碰石头,难道业主们整天是没事找事做吗?

发表于 2011-3-28 12:37 |
原维权贴回复怎么会设置为需要审核才显示呢?此事我就是参与者,每天要工作,不是无中生有,我们的华蓥市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费收据都在我这里,有谁不信我可以照片上传,还有律师的委托合同、费用等等凭据都可以给你们看。。。

发表于 2011-3-28 13:25 |
中国就是一个人治社会,官方态度左中右不好说哦。从这件事看至少有三个结果:
认定合同纠纷:甲方乙方你们慢慢扯,不管监管部门的事。
认定合同欺诈:卖方你输定了,等着还钱。
认定合同诈骗:卖方你死定了,法人等着承担相应刑责。
其实,中国很多时候什么罪名就是官长的一句话。
当时话外是需要公关的。

发表于 2011-4-19 19:15 |
从经济角度看,违法成本的高低,往往决定着守法者的多寡。

  上周三,欧盟对两大日用消费品跨国巨头——宝洁和联合利华,开出3.152亿欧元的巨额罚单,以惩处两巨头在欧盟八国操纵洗衣粉价格。

  记忆犹新的还有三年前,西门子公司因为行贿,被美国和德国监管当局处罚,金额高达13.45亿美元。

  可是,之前家乐福门店在国内多地出现的价格欺诈,仅处以区区50万元罚款;而不顾乘客生命安危,大量超标准使用返炼胶制作轮胎的韩国锦湖轮胎天津公司,至今未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一种是高昂严厉的违法处罚,一种是宽松低价的违规成本,差别之大,引人反思。而由此形成的不同经营执法环境,最终也引发了不同的后果。

温柔执法,很难催生企业的道德血液。和人一样,企业也有自律与他律。道德的约束、企业责任心的追求是自律层面的;而健全的法治体系、严格的监管、社会的监督,都是他律行为。任何企业、经营者都会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决定了自律的自我束缚永远小于外界他律的严格管束。对企业违法违规现象过轻处罚,容易纵容企业侥幸心理,成为滋生违法违规的温床。一旦犯了大错误而处罚不严,企业的逐利性必然驱使它继续铤而走险。

  天价罚单,虽令人咋舌,却可以让涉事企业备尝高昂违规成本之苦,也将对整个商业环境敲响警钟,让企图进行垄断等违法经营的企业“正襟危坐”,不敢轻易逾越法规边界。相比之下,我们一些监管部门,对一些违规的跨国企业、国内大型企业的监管、处罚,可谓“温柔敦厚”。

  严格的监管、适当从严的法律,是规范企业平等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并能从根本上促进行业进步、社会发展。比如最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假一赔二”,后来提高到“假一赔十”,造假者成本上升,造假行为明显减少。

  企业道德的血液,从来不是与生俱来的,只有严格执法才能迫使企业遵纪守法。一些国家的天价罚单告诉我们,监管不严、处罚过轻、违法成本过低,非改不可。

发表于 2011-4-19 19:17 |
温柔执法,很难催生企业的道德血液!
幻想华蓥有关部门给圣之开发商开出一个天价罚单

发表于 2011-4-25 12:45 |
好,谢谢你,大家都需要的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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