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医疗纠纷案判得蹊跷
本报记者 李传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人们往往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应该倾注更多的同情,殊不知在一些医疗事故的处理中,医方也承受了不少委屈。仪陇县大寅中心卫生院院长高珑华近日向记者述说了这样的苦衷:去年法院在受理了有关他们院的一起医疗纠纷案后,委托南充市医学会作了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只负次要责任。可两级法院在判决时,竟没有采信医学会所做的鉴定结论,判了医方负主要责任。在涉及死者子女抚养费、父母的赡养费问题时,法院不顾死者兄妹四人及妻子健在,也该履行相应义务的事实,硬将死者子女抚养费和父母赡养费全计到死者一人头上,这样一来,卫生院被多判了3万多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出乎意料的判决
2月22日,记者在仪陇采访了解到,营山县36岁的患者黎某于2004年3月25日从一处2米高的地方摔下,左上腹受伤,但黎某没有及时到医院治疗,而是在家劳动了3天。3月28日,黎某疼痛加剧休克后住进了临近的仪陇县大寅中心卫生院。医院对黎某手术后进行了输血,后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天后,死者家属委托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结论是黎某生前患外伤性脾破裂,术后继发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多器官衰竭死亡。
随后,黎某的父母及妻子、四名子女将卫生院告上了法院。仪陇县法院受理后,委托南充市医学会对双方医疗事故做了技术鉴定。鉴定书中专家分析说,卫生院在诊疗中诊断正确,手术及时,手术方式恰当,但手术中止血不彻底;患者摔伤后未及时治疗并较大强度劳作导致大量出血,加之当地血源条件差等原因在救治中输血不足,是失血性休克多器官衰竭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然而,仪陇县法院在判决时却没有采信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判决书中称:“本院认为,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失血性休克、多器官衰竭,而导致死者失血的主要原因是止血不彻底和被告无充足血源,因此被告方对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从判决书中还可看出,黎某生前有四个子女,其中3人尚未满16周岁,以每月最低130元生活费计算,3个子女被抚养到16周岁共需抚养费10730元。黎某父亲已满60周岁,母亲未满60周岁,黎某父亲15年、母亲20年赡养费共计54600元。加上其他费用,法院共算出了赔偿费97339.50元。根据法院作出的责任划分,卫生院须承担70%即68137.65元赔偿费。
高院长认为,黎某的妻子健在,她应该承担3个子女抚养费10730元的一半,黎某的另外四兄妹也应该承担其父母赡养费54600元的五分之四,卫生院即使接受法院所下的承担主要责任的判决,这两项费用卫生院只须承担11399.50元。法院给卫生院多判了3万多元的赔偿费。于是,卫生院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2005年1月20日,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和法院令人费解的解释
仪陇县法院参与审判此案的法官杨德荣解释说,当时审判委员会在研究案子时,不少法官提出这样的质疑:既然医学会认定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怎么只该负次要责任?应该负主要责任才对。杨德荣还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抚养费的计算是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来算的,但实际上无论是对子女还是对父母的抚养所需的费用远远不止这个数,除了卫生院按责任划分应该支付的数字外,死者的妻子和兄妹实际还需付出。因此,法院从尊重事实的前提出发,将死者父母及子女抚养费全记到了死者头上,然后再根据责任划分分摊到卫生院。
中级法院认为,虽然南充市医学会鉴定医方负次要责任,但根据两个鉴定结论和相关病历审查分析,原审不采信医学会鉴定结论中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是正确的。对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问题,中级法院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8项中没有规定要对相关费用分摊,故不支持卫生院的上诉请求。
专家:法院判决站不住脚
针对法院的判决及法官的解释,记者采访了西华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冯开煦。冯教授说,法院要否定医学鉴定,除非有能够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的有力证据或者有更具说服力的司法鉴定结论,从判决书来看,患方虽然对医学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但没有申请更高级别的鉴定,也没提供能推翻医学鉴定结论的证据,从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司法鉴定书和南充市医学会所做的技术鉴定书来看,两者是一致的。因此,法院没有理由不采信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医学鉴定结论中责任的划分直接对应事故处理中的经济赔偿,法官的说法站不住脚。再者,自从《民事证据法》施行后,法院已不允许靠类推来判案,两级法院在判此案时凭“本院认为”怎样怎样的推理来下判决是错误的,况且他们在推理时引用医学鉴定书中专家分析意见也不全面,忽略了专家所分析的“卫
生院在诊疗中诊断正确,手术及时,手术方式恰当及患者摔伤后未及时治疗并较大强度劳作导致大量出血”等意见,采用了“唯我所需”的方式。
冯教授说,根据《民法》和《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死者子女和父母的抚养费赔偿方面虽然没有明确相关细则,但应该遵循《民法》和《婚姻法》的规定。法官所说他们从尊重事实的前提出发,殊不知这样做实际上是不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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