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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李小华001

[群众呼声] 四川达州李小华因工致残导致肝硬化 计生委违法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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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信访不信法
发表于 2011-4-14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流血流汗又流泪!

发表于 2011-4-14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该找那个谁,那个谁,,,,,,,,,,什么静 帮忙,肯定没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叫李小华(化名吴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8日, 中共党员,四川省大竹县四合乡人。身份证号码为513029197012186090,联系电话:13548273098.我于1997年在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中造成六级伤残,治疗过程中感染乙型肝炎,现已恶化致慢活肝、肝硬化。我多次要求政府恢复我的工作,但政府多次都没有依法办事,多次适用法律错误。大竹县政府于2011年3月22日又对我的事情作出了回复,但根本没解决什么事情,只是走了一个过场。我因工致残导致乙肝、肝硬化,现已产生医药费用12万多元,还需大量后续费用,目前我已负债累累,生存十分艰难。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与四川省大竹县计生委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我于1994年经大竹县计生委组织体检,体检合格后,同年6月到大竹县吉星乡计生办工作,之前我并没有乙肝;1994年年末又被调到大竹县石子乡计生办工作; 1997年12月25日在石子乡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工致残。1999年我又被调到大竹县张家乡计生办工作;2000年5月被清退。
从1994年至2000年,我一直都在为大竹县计生委工作,我已被大竹县计生委聘用了6年,这期间工资也由大竹县计生委在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我与四川省大竹县计生委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无任何争议,大竹县计生委也认可。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1997年12月25日在石子乡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工致残是事实。
1997年12月25日,我在大竹县石子乡段家村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幸被该乡超生户李子良用匕首刺伤左颈颈部,致使我左胸锁乳头肌断裂2/3,并活动性出血,经大竹县法院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后经大竹县人事局指定和大竹县石子镇镇政府委托,于2004年5月12日,我被大竹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1998年元月6日,大竹县石子乡党委、政府向大竹县委、县政府和大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及相关部门作了《关于计生工作人员李小华执行公务被刺的情况汇报》,引起了上述部门的高度重视。
受伤过程及伤残等级无任何争议,大竹县计生委同样也表示认可。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与大竹县计生委的分歧在于:对我因工致残如何处理的问题上?也就是说该适用哪些法律来处理我的事情。
(一)政府错误地适用了川委办[1999]78号文件。
  政府于2000年5月突然将我清退,主要法律依据是《关于清理清退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意见》(川委办[1999]78号)。政府依据该文件辞退我,是适用法律错误的表现。因为我因工受伤导致六级伤残,就不能适用该文件了,而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相关规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同理,《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也不能适用解决我的事情,因该《通知》中的第一条“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问题” 不含工伤待遇,该《通知》只是适用于一般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故工伤待遇纠纷不能适用该《通知》。
由此可见,政府解聘我是错误的,因为政府错误地适用了川委办[1999]78号文件和劳部发[1995]338号文件;我主张恢复我的工作是正确的,因为我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是应该受到政策和法律保护的。
   总之,大竹县政府运用《关于清理清退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意见》清退没有因工受伤致残的临时人员是正确的,但我已因工导致6级伤残,该《意见》就不能适用于我了;解决我的问题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二)政府错误地适用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八的相关规定。
  2000年6月28日大竹县计生委、张家乡计生办和石子乡计生办对我赔偿的7891元,以及2004年9月1日大竹县石子镇政府《关于大竹县石子镇李小华同志因工负伤损害赔偿协议书》对我赔偿的5万元,和2011年3月3日大竹县石子镇政府《关于李小华反映因工致残导致肝硬化计生委违法解聘请示恢复工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提出的再补偿4311.65元,均是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八的相关规定来计算赔偿费用的。但我当年并没有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也不能适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八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但我并没有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事情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只能寻求政府解决。
    我与石子镇计生办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已被解聘、因工受伤期间感染乙肝等事实(我于1994年经大竹县计生委组织体检,经专门检查,确诊无乙肝,此后于同年6月才到大竹县吉星乡计生办工作的,现仍有当年档案可查。),现均无异议,但工伤仲裁具有时效限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会再受理我的事情,所以我目前只能依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寻求政府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再次提出我的主张。
  (一)请求计生委从即日起恢复我的工作;[从2000年5月清退后,我一直在不断上访并找相关领导落实工作,同时也向省委、省政府、省计生委递交了相关材料。
  (二)补偿我从2000年5月以来至恢复工作之日的工资;
  (三)解决我从94年参工以来的医保、社保等问题;
(四)报销因工致残导致乙肝、肝硬化现已产生的医药费用120000多元及后续费用。
以上主张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顺利实施,做了一名计划生育工作者应该做的事情,流了血、流了汗,各级党委、政府对我的事情非常关心和重视,但计生部门却对我的事情漠不关心,还反而设置种种障碍。我因治疗乙肝花费了12万多元费用,现已负债累累,无法继续生存下去了;并且我已多次昏倒!以上意见,敬请领导采纳!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多次上访都是在依法进行,也希望各级政府和领导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妥善地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我的事情!特此求助!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叫李小华(化名吴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8日, 中共党员,四川省大竹县四合乡人。身份证号码为513029197012186090,联系电话:13548273098.我于1997年在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中造成六级伤残,治疗过程中感染乙型肝炎,现已恶化致慢活肝、肝硬化。我多次要求政府恢复我的工作,但政府多次都没有依法办事,多次适用法律错误。大竹县政府于2011年3月22日又对我的事情作出了回复,但根本没解决什么事情,只是走了一个过场。我因工致残导致乙肝、肝硬化,现已产生医药费用12万多元,还需大量后续费用,目前我已负债累累,生存十分艰难。

发表于 2011-4-19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call:

发表于 2011-4-19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很重要:handshake

发表于 2011-4-30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说

发表于 2011-5-3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发表于 2011-5-6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得到解决没有?
发表于 2011-5-6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发表于 2011-5-6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的道路是不平坦的,
发表于 2011-5-6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社会,得讲法治,行政得依法进行!
发表于 2011-5-6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得到解决,顺民心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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