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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中院枉法裁判案为何不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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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中江县辑庆镇畜牧兽医站职工徐万明于20042114时骑摩托车去工作单位上班途中与一辆小四轮拖拉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中江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即派均系初中文化且从未参加过相应医学知识和医学学术上的培训教育的巡逻民警王昌銮、李纯荣赶赴事故现场,他们二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后,发现徐万明仰卧在公路旁排水沟内,即用手摸心脏、鼻孔观察认定徐万明无生命体征,确认徐万明死亡,未将观察结果记录在案,整个勘验过程中未通知120急救中心前来急救,后由二巡警叫正路过事故现场公路的县殡仪馆运尸车将徐万明运至中江县殡仪馆存放。中江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大队至今未出具徐万明死亡证明书。
中江县公安局去事故现场的上述两巡警,背离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和作人的基本道德,未能立即组织抢救伤者,又未经任何职业医师诊治,严重贻误最佳抢救时机,仅凭自己的知觉就认定徐万明死亡。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巡警有确认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已经死亡的法定资格。死者徐万明之妻赵素清遂于2004525日向中江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中江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大队两名勘察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未依法抢救伤者的行为违法,该院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和王昌銮、李纯荣不具备相应医学知识和医学学术培训的基本事实,就枉法裁判原告人败诉。原告人不服初审判决,依法向德阳市中院提出上诉,2006317日仍不尊重上述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不服终审判决,遂提出再审申请,2009512日德阳中院作出驳回申诉人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但仍闭口不谈两巡警是否具备相应医学知识和懂得我国医学学术上确定的死亡标准问题。原告人赵素清不得不依法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请再审。四川省高院2009824日回函称:“你的材料转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处。”近19个月来,赵素清多次向该院寄去快件催案,均杳无音讯。
德阳市中院有法不依,枉法裁判,对抗中政委信访工作《意见》,对四川省高院交办案故意拖着不办,实在是既无党性又无人性。德阳市中院有胆量和气质或你们中有的人没有收过公安部门的好处费,你就对此案主持公开听证和质证或作出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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