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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ixuan

[及时新闻] 又是一起人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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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9 22:26 |
真相,-----“又是一起人为医疗事故”
的真相
楼主的贴子原文:“据可靠消息。昨天下午有一妇女(地址不明)因咽喉肿痛,到南江县妇幼保健院就医。当时接待这名病人的是姓张的医生。没有给病人做基本的青霉素过敏皮试,导致病人不久后在转县医院抢救时,抢救无效导致死亡。
试问,这事情会如何给予广大民众一个合理的解决方式。这名妇女已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的。这无情的痛苦让家人如何去平复?敢问医生,何为医者。救死扶伤的医德又如何诠释,就是让生命在小小的失误中消逝吗?
期待这事件的解决...还一个公道...!!!”
在这里首先对死者表示哀悼和婉惜!
事情的真实经过是:
41上午患者唐女士因咽喉痛等感冒症状到保健院就诊,接诊的医生的确是姓张的医生,当时诊断是咽下炎,张医生开的处方有头孢曲松钠(一种抗生素)和清开灵静脉滴注(输液),当头孢曲松钠液体输了约200毫升时,患者出现轻度昏迷现象,当时诊断为药物过敏,及时给予注射肾上腺素,其后病情有所好转,同时转入五楼住院部治疗,约2小时后,护士发现病人出现口角歪邪,并迅速报告张医生,医生初步诊断为有头部疾病,张医生亲自将其速送到县医院作CT检查,当时县医院CT机坏了,又迅速转送到中医院作CT检查,检查结果未见异常 。但张医生根据经验,仍认为有头部疾病,又请县医院的神经内科医生陈医生前来会诊,初步诊断为脑梗塞。
因南江县的医疗条件有限,治疗这种病的难度较大,所以建议转院治疗,当时患者亲属要求转成都华西治疗,但医院领导建议就近为好,因为这种病发展很快,治疗应越早越好。如果选择送成都将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如果送巴中,我们还有熟人,可以先入院治疗,后办理手续等事情,这样能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治疗。当时患者亲属也同意了这个方案,但患者亲属说患者家属不在家,拿不出钱来,当时为了救人保健院领导当时就在单位借了5000元现金,并派了一名医生于当日晚上送至巴中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中途没有任何延误。
在巴中市人民医院经核磁检查,确诊为脑梗塞(其后的治疗经过不详。但后来了解到,巴中市医院的诊断是:大面积脑梗塞、脑栓塞、呼吸循环衰竭)。
44病人家属打电话给税院长说他刚出车回来,没带钱,医院欠费不给药了,为了病人治病要紧,税院长又打电话请巴州区保健院帮垫付了5000元现金。
45病人家打电话说病人已经不行了,请求保健院派救护车到巴中将其送到南江殡仪馆,保健院税院长也同意了。但在回南江的途中,病人家属又打电话说病人的液体还走得较好,(意思是还有生命迹象),于是,税院长即叫驾驶员送到县医院急诊科确诊,经县医院确诊,病人已经死亡。当时死者家属就不准将尸体送到殡仪馆,要求保健院领导到场,当时,税院长及时到了现场,死者的家(亲)属将税院长团团围住,要求保健院一是还他们活人,二是交出经治医生。一口认定就是保健院治死了的,税院长解释说,我们的治疗与患者的死没有关系,但其家(亲)属们根本就不听税院长的解释,几乎没有说话的机会。(税院长是个女同志,当时所受到的非理漫骂和人格侮辱,楼主的帖子上一个字也没提,这也是真相之一)。这种场面一直持续到晚上10点多钟,后来请卫生局的领导来了,并抽调了本县的相关专家了解和调查,情况才稍有缓和。卫生局随后把调查结果当场作了通报,公布的结果是:保健院对死者当时的诊断是正确的,用药也是正确的,转至巴中治疗方案是正确的,转院也是及时的,死者的死因是脑梗塞所致,与保健院没有任何关系。并一再申明,这次只是卫生局的初步调查,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作尸体检验,或起诉等方式解决。但都被死者家(亲)属们拒绝。当时参与调查的人员及卫生局的人员同样受到了侮辱和漫骂。并扬言要将尸体抬到保健院去等等,(还有些更恐怖的语言这里就不一一道出了)。为了保障保健院的安全,110还派了警察监视。
46整个上午都在县政法委主持、有公安、司法、卫生、群工局、南江镇社区、沙坝乡及死者家(亲)属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死者尸体一直放在救护车上,直到46中午,才被送到殡仪馆。
46下午3点,在政法委会议室再次由政法委牵头,组织以上各方参加。听取卫生局介绍所调查的整个治疗过程以及到巴中市医院所了解到的情况,其结果与前面的调查结果一致:保健院对死者当时的诊断是准确的,用药也是正确的,转至巴中治疗方案是正确的,转院也是及时的,死者的死因是脑梗塞所致,与保健院没有任何关系。死者家(亲)属仍然不服,当时政法委赵书记又当场宣布,明天(47)再请县上专家,并要求死者家(亲)属也推荐他们信任的医生参加调查。而47上午,不仅有县上的专家,还应县委的指示,请了市医院的两位专家及死者家(亲)属所聘请的律师共同调查。并把所有的相关文件、资料都拿带到会上,要求专家在会上解答所有死者家(亲)属方提出的问题。这次调查所得出的结论也和前面两次的结论一致。
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认为保健院没有任何一点对不起死者及其家(亲)属的地方。反而做的好事成了坏事,因为死者的家(亲)属们反复说保健院既然没有责任为什么要给他们垫付医疗费用?为什么还要用救护车接他们回来?这也是真相之一(这样的事只有用良心来评判了)。
另外我们不清楚网名为aixuan的网友是何方神仙或哪级医学专家,在没作深入调查之前就下了“人为医疗事故”的结论。估计还有很多网友想知道你这结论的根据是什么。
最后是几点申明:
一、本“真相”只反映49以前的真相,并不一定是最终的真相。因为死者家(亲)属还聘请了律师,有可能还要作医学鉴定或找更高一级的医学专家作进一步调查,或进行司法鉴定等,完全有可能推翻以前所有的结论。
二,如果真出现了新的结果,我们也会及时通报。
三、如果真是保健院的责任,请相信保健院绝不会赖账。
发表于 2011-4-9 22:34 |
真相,-----“又是一起人为医疗事故”
的真相
楼主的贴子原文:“据可靠消息。昨天下午有一妇女(地址不明)因咽喉肿痛,到南江县妇幼保健院就医。当时接待这名病人的是姓张的医生。没有给病人做基本的青霉素过敏皮试,导致病人不久后在转县医院抢救时,抢救无效导致死亡。
试问,这事情会如何给予广大民众一个合理的解决方式。这名妇女已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的。这无情的痛苦让家人如何去平复?敢问医生,何为医者。救死扶伤的医德又如何诠释,就是让生命在小小的失误中消逝吗?
期待这事件的解决...还一个公道...!!!”
在这里首先对死者表示哀悼和婉惜!
事情的真实经过是:
4月1日上午患者唐女士因咽喉痛等感冒症状到保健院就诊,接诊的医生的确是姓张的医生,当时诊断是咽下炎,张医生开的处方有头孢曲松钠(一种抗生素)和清开灵静脉滴注(输液),当头孢曲松钠液体输了约200毫升时,患者出现轻度昏迷现象,当时诊断为药物过敏,及时给予注射肾上腺素,其后病情有所好转,同时转入五楼住院部治疗,约2小时后,护士发现病人出现口角歪邪,并迅速报告张医生,医生初步诊断为有头部疾病,张医生亲自将其速送到县医院作CT检查,当时县医院CT机坏了,又迅速转送到中医院作CT检查,检查结果未见异常 。但张医生根据经验,仍认为有头部疾病,又请县医院的神经内科医生陈医生前来会诊,初步诊断为脑梗塞。
因南江县的医疗条件有限,治疗这种病的难度较大,所以建议转院治疗,当时患者亲属要求转成都华西治疗,但医院领导建议就近为好,因为这种病发展很快,治疗应越早越好。如果选择送成都将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如果送巴中,我们还有熟人,可以先入院治疗,后办理手续等事情,这样能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治疗。当时患者亲属也同意了这个方案,但患者亲属说患者家属不在家,拿不出钱来,当时为了救人保健院领导当时就在单位借了5000元现金,并派了一名医生于当日晚上送至巴中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中途没有任何延误。
在巴中市人民医院经核磁检查,确诊为脑梗塞(其后的治疗经过不详。但后来了解到,巴中市医院的诊断是:大面积脑梗塞、脑栓塞、呼吸循环衰竭)。
4月4日病人家属打电话给税院长说他刚出车回来,没带钱,医院欠费不给药了,为了病人治病要紧,税院长又打电话请巴州区保健院帮垫付了5000元现金。
4月5日病人家打电话说病人已经不行了,请求保健院派救护车到巴中将其送到南江殡仪馆,保健院税院长也同意了。但在回南江的途中,病人家属又打电话说病人的液体还走得较好,(意思是还有生命迹象),于是,税院长即叫驾驶员送到县医院急诊科确诊,经县医院确诊,病人已经死亡。当时死者家属就不准将尸体送到殡仪馆,要求保健院领导到场,当时,税院长及时到了现场,死者的家(亲)属将税院长团团围住,要求保健院一是还他们活人,二是交出经治医生。一口认定就是保健院治死了的,税院长解释说,我们的治疗与患者的死没有关系,但其家(亲)属们根本就不听税院长的解释,几乎没有说话的机会。(税院长是个女同志,当时所受到的非理漫骂和人格侮辱,楼主的帖子上一个字也没提,这也是真相之一)。这种场面一直持续到晚上10点多钟,后来请卫生局的领导来了,并抽调了本县的相关专家了解和调查,情况才稍有缓和。卫生局随后把调查结果当场作了通报,公布的结果是:保健院对死者当时的诊断是正确的,用药也是正确的,转至巴中治疗方案是正确的,转院也是及时的,死者的死因是脑梗塞所致,与保健院没有任何关系。并一再申明,这次只是卫生局的初步调查,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作尸体检验,或起诉等方式解决。但都被死者家(亲)属们拒绝。当时参与调查的人员及卫生局的人员同样受到了侮辱和漫骂。并扬言要将尸体抬到保健院去等等,(还有些更恐怖的语言这里就不一一道出了)。为了保障保健院的安全,110还派了警察监视。
4月6日整个上午都在县政法委主持、有公安、司法、卫生、群工局、南江镇社区、沙坝乡及死者家(亲)属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死者尸体一直放在救护车上,直到4月6日中午,才被送到殡仪馆。
4月6日下午3点,在政法委会议室再次由政法委牵头,组织以上各方参加。听取卫生局介绍所调查的整个治疗过程以及到巴中市医院所了解到的情况,其结果与前面的调查结果一致:保健院对死者当时的诊断是准确的,用药也是正确的,转至巴中治疗方案是正确的,转院也是及时的,死者的死因是脑梗塞所致,与保健院没有任何关系。死者家(亲)属仍然不服,当时政法委赵书记又当场宣布,明天(4月7日)再请县上专家,并要求死者家(亲)属也推荐他们信任的医生参加调查。而4月7日上午,不仅有县上的专家,还应县委的指示,请了市医院的两位专家及死者家(亲)属所聘请的律师共同调查。并把所有的相关文件、资料都拿带到会上,要求专家在会上解答所有死者家(亲)属方提出的问题。这次调查所得出的结论也和前面两次的结论一致。
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认为保健院没有任何一点对不起死者及其家(亲)属的地方。反而做的好事成了坏事,因为死者的家(亲)属们反复说保健院既然没有责任为什么要给他们垫付医疗费用?为什么还要用救护车接他们回来?这也是真相之一(这样的事只有用良心来评判了)。
另外我们不清楚网名为aixuan的网友是何方神仙或哪级医学专家,在没作深入调查之前就下了“人为医疗事故”的结论。估计还有很多网友想知道你这结论的根据是什么。
最后是几点申明:
一、本“真相”只反映4月9日以前的真相,并不一定是最终的真相。因为死者家(亲)属还聘请了律师,有可能还要作医学鉴定或找更高一级的医学专家作进一步调查,或进行司法鉴定等,完全有可能推翻以前所有的结论。
二,如果真出现了新的结果,我们也会及时通报。
三、如果真是保健院的责任,请相信保健院绝不会赖账。
发表于 2011-4-11 14:14 |
病人青霉素不过敏。头孢曲松钠就不用做皮试?期待真相...



发表于 2011-4-11 15:01 |
   我们要一个公道!

      那个所谓的张医生 ,请你出来 ,摸到自己的胸口子说! 请你不要把自己最后一点人性也给泯灭了 。

发表于 2011-4-11 16:10 |
:curse::dizzy:

发表于 2011-4-11 16:16 |
不是青霉素,是菌必治。
发表于 2011-4-11 16:46 |
顶贴只为拿分。

发表于 2011-4-11 17:34 |
回复 阳光刺破瞳孔 的帖子

    有那么多的漏洞 ,你没看出来 ,不是谁扯淡,想想也晓得 ,我们只是为了讨一个公道,是不是死了人,连起码的公道也不能讨?

    受害人为什么在输了这个药物之后就休克?为什么动了手术后病人面部就扭曲?然后就说病人之前一直有脑梗塞,你不觉得,这一切都是医生在说话吗?是的,,受害人现在死了,他想纳闷说就纳闷说?还是人吗,病人之前没检查出来过脑里面有什么梗塞之内的 ,什么叫发病的地点在医院,那平时不发病,偏偏在医院发 ,即使是有这个病,也是药物导致的 ,反正,说多了,你们觉得是在瞎掰!我们只求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1-4-11 19:36 |
菌必治(头孢曲松钠),用药前要求做皮试。用清开灵药物过敏的病人也多,也有过敏死亡的病例,不要求做皮试。个体差异用什么药都有过敏反应的,只有注意观察病人变化,按要求去做就好。

发表于 2011-4-11 21:05 |
:'(:'(:'(

发表于 2011-4-11 21:27 |
已阅,严查!!!
发表于 2011-4-13 09:44 |
这件事已经在4月12日有了结果,社会上有数千人在关注此事,希望得到公正、透明处理,强烈要求县维稳办向广大群众如实公布,以正视听。

发表于 2011-4-13 10:27 |
咋解决的?

发表于 2011-4-13 18:55 |
脑梗塞的症状有哪些? 临床上将脑血管病分为急性和慢性两种类型。慢性脑血管病是指脑部血管慢性供血不足,致脑代谢障碍和功能衰退.通常我们所讲的脑血管疾病主要是指急性脑血管病。由于发病急,来势凶,变化快,又有“脑血管意外”、“卒中”和“中风”之称。常见的脑血管疾病主要是以下几种:
(1)脑出血
脑出血也称脑溢血。是指脑实质内的血管破裂、血液溢出。脑出血多与高血压的关系最为密切,脑出血的病人有高血压者约占95%。所以要定期监测血压情况,日常生活中少食盐、保持良好的情绪来防止脑出血的发生。
(2)脑梗塞
脑梗塞主要有血栓形成及栓塞两类。脑梗塞起病急,常出现口眼歪斜,半身不遂,流口水,头晕或眩晕,恶心等症状。闭塞性的疾病,在急性期可以做溶栓治疗,平时还要做一些防止动脉粥样硬化的治疗,常用药物有五福心脑清等。脑梗塞稳定期、脑中风愈后一定要注意坚持服药,防止复发,长期用药最好选择具有活血化瘀、通络开窍功效的中药,可以有效防止脑梗塞、中风复发。
(3)脑梗死
脑梗死又称缺血性脑卒中,是指局部脑组织因血液循环障碍,缺血、缺氧而发生的坏死。临床常表现为头昏、步态不稳、肢体无力等症状。脑梗死的治疗方法一般采用溶栓、抗凝治疗。

头孢曲松钠说明书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03286
【中文名称】 头孢曲松钠
【产品英文名称】 Ceftriaxone Sodium
【生产企业】 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
【功效主治】 敏感致病菌所引起的各种感染,特别是重症、危症和其它抗生素治疗无效的病例。如:肺炎、支气管炎、肺化脓症和脓胸。耳、鼻、喉感染。肾脏及尿道感染。败血症。脑膜炎。手术前感染的预防。骨、关节、软组织、皮肤及伤口的感染和烧伤感染。腹部感染,包括腹膜炎、胆管及胃肠道感染。生殖器感染,包括淋病。
【化学成分】
【药理作用】 本品为第三代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对肠杆菌科细菌有强大活性。对大肠埃希菌、肺炎克雷伯菌、产气肠杆菌、氟劳地枸橼酸杆菌、吲哚阳性变形杆菌、普鲁威登菌属和沙雷菌属的MIC90介于0.12~0.25mg/L之间。阴沟肠杆菌、不动杆菌属和铜绿假单胞菌对本品的敏感性差。对流感嗜血杆菌、淋病奈瑟菌和脑膜炎奈瑟菌有较强抗菌作用,对溶血性链球菌和肺炎球菌亦有良好作用。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的MIC为2~4mg/L。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和肠球菌对本品耐药。多数脆弱拟杆菌对本品耐药。
【药物相互作用】1  头孢菌素类静脉输液中加入红霉素、四环素、两性霉素B、血管活性药(间羟胺、去甲肾上腺素等)、苯妥英钠、氯丙嗪、异丙醇、维生素B族、维生素C等时将出现混浊。由于本品的配伍禁忌药物甚多,所以应单独给药。
2  应用本品期间饮酒或服含酒精药物时在个别病人可出现双硫仑样反应,故在应用本品期间和以后数天内,应避免饮酒和服含酒精的药物。
【不良反应】 注射部位局部反应。皮疹、瘙痒、发热、支气管痉挛和血清病等过敏反应。头痛或头晕。腹泻、恶心、呕吐、腹痛、结肠炎、胀气、味觉障碍和消化不良。
【禁忌症】   孕妇前三个月及对头孢菌素类药物过敏者。 对青霉素过敏者,孕妇和哺乳妇女慎用。有黄疸或有黄疸倾向的新生儿应慎用或避免使用。
【产品规格】 原料药
【用法用量】
【贮藏方法】 遮光,严封、在阴凉干燥处保存。有效期:暂定三年
【注意事项】 1  交叉过敏反应:对一种头孢菌素或头霉素(cephamycin)过敏者对其他头孢菌素或头霉素也可能过敏。对青霉素类、青霉素衍生物或青霉胺过敏者也可能对头孢菌素或头霉素过敏。对青霉素过敏病人应用头孢菌素时发生过敏反应者达5%~10%;如作免疫反应测定时,则对青霉素过敏病人对头孢菌素过敏者达20%。
2  对青霉素过敏病人应用本品时应根据病人情况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反应者,不宜再选用头孢菌素类。
3  有胃肠道疾病史者,特别是溃疡性结肠炎、局限性肠炎或抗生素相关性结肠炎(头孢菌素类很少产生伪膜性结肠炎)者应慎用。
4  由于头孢菌素类毒性低,所以有慢性肝病患者应用本品时不需调整剂量。病人有严重肝肾损害或肝硬化者应调整剂量。
5  肾功能不全患者肌酐清除大于5m1/分钟,每日应用本品剂量少于2g时,不需作剂量调整。血液透析清除本品的量不多,透析后无需增补剂量。
6  对诊断的干扰:应用本品的患者以硫酸铜法测尿糖时可获得假阳性反应,以葡萄糖酶法则不受影响;血尿素氮和血清肌酐可有暂时性升高;血清胆红质、碱性磷酸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皆可升高。
7  本品的保存温度为25°C以下。
8  本品不能加入哈特曼氏以及林格氏等含有钙的溶液中使用。本品与含钙剂或含钙产品合并用药有可能导致致死性结局的不良事件。

发表于 2011-4-30 13:35 |
哇哈哈哈!!!!!++++

发表于 2011-5-5 22:49 |
继续支持没话说~ 楼主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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