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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30日电 中国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樊京玉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警察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警察证。
樊京玉说,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衔标志,也属于执法的凭证。警察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 可以不主动出示,但是如果民众有要求,虽然穿着警服执法,但民众还需要再继续确认,可以要求着装警察进一步出示警察证件确认, 这个时候人民警察要主动及时地出示。
这条新闻真是让我大吃一惊,什么年代了,居然公安部里还用这种超级法盲!!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虽然上述规定仅仅规定了作行政处罚的程序,但是与那位樊京玉同志的话一比较,还是可以发现他的话显然违反了这条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系人大通过的行政领域的基本法,樊京玉区区一个副局长居然敢公然挑战法律的尊严,实在是中国的悲哀。
联想到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于律师在场权以及沉默权的规定所遇到的层层阻力,主要就是来自公安部。这种素质的人我们怎么能指望他们依法行政,维护一方平安呢?能够不为非作歹已经是谢天谢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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