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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你有什么权利赶走8万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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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警方,你有什么权利赶走8万合法公民?

  作者:秀才江湖

  为确保大运会安全,深圳警方开展“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深圳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申少保介绍,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4月11日《羊城晚报》)

  申少保解释说,治安高危人员主要是指当前居留于深圳、对深圳社会治安有现实或潜在威胁的人。主要是有犯罪前科并长期居留深圳但无正当职业、无正当职业昼伏夜出群体、涉毒可疑人员、用假身份证租房、扬言报复社会并有采取极端行为可能等几类人。申少保说,在深圳市公安局接下来的十大大运安保冲刺行动中,排查清理治安高危人员工作仍将是排在第一位的工作。《新华社》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对于犯过错误有前科的人,我听见官方经常呼吁社会不要歧视他们,不要对他们报以冷眼,应该给他们回归社会、重新就业的空间。说得多么感人至深!可是说的比唱的还好听,长翅膀的不一定是天使,也许是鸭子。自己都没有做到“不歧视”,还好意思呼吁社会?自己都不给他们回归社会的空间,还好意思脸上贴金、粉饰太平!“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治安高危人员主要是有犯罪前科并长期居留深圳但无正当职业的人”。深圳,你这不是伸出热情的双手欢迎有前科的人回归社会,你这是伸出无情的恶脚狠狠地踹向他们。深圳,你不是以身作则,你是南辕北辙,你把有前科的人视为高危人群、驱逐出境,你这不是歧视是什么?难道是关怀?

  官方既然呼吁不歧视有前科的人,就应该从我做起、起到表率作用,岂能说一套、做一套!岂能呼吁别人不歧视,自己却在大行其道!社会歧视有前科的人,不过是翻翻白眼、不提供就业,深圳官方歧视他们则更胜一筹,简直是‘斩尽杀绝’、不留后患,两个字——“滚蛋”!如果深圳的监狱管理人员在犯人改造完毕、出狱前夕也会叮嘱几句:“出去后好好做人、回归社会,别回来了”,根据“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的所作所为,我只能理解为“假惺惺、真腻心”。一个比一个狠!高唱主旋律的爱心天使更恨更绝!少说漂亮话了!自己打自己耳光,有意思吗?

  发言人说,赶走他们是消除治安隐患,依我看,赶走他们不仅不能消除治安隐患,而且是在对治安隐患推波助澜。他们出狱之后,或许满怀憧憬、满怀期待,立志重新做人、痛改前非。他们努力想让社会重新接纳他们,社会却报以冷眼、很少给他们就业机会,已经使之意冷心灰,这时候最需要的是安慰,最需要的是通过渠道拓展他们的就业机会。深圳官方非但不加以安慰,反而往伤口上撒盐、人家用手打他用脚踢,一个比一个不是玩意。当他们的改造热情被深圳的驱赶无情打击、与日俱减、灰飞烟灭,他们很可能破罐子破摔,疯狂报复社会,重新走下违法犯罪与社会为敌的道路。深圳,你想消除不稳定因素,所作所为却在加深不稳定因素,岂不是南辕北辙!虽然不稳定因素不在深圳,全国治安一盘棋,深圳岂能嫁祸于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如果他们疯狂报复社会,罪魁祸首是他们,遭殃的是老百姓,始作俑者是深圳。

  做过一次坏人,就永远是坏人吗?他们是做过与人民为敌的坏事,可是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已经改造完毕。因为他们被处罚过、有前科,就视之为“潜在威胁”,就用驱赶对待他们,请问,这公平吗?再请问,这合法吗?有前科的人也是合法公民,奉公守法的中国人在国内有合法迁徙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你和我都可以去深圳,凭什么他们不可以?就因为他们曾经犯过错?!深圳,你有什么权利赶走他们?你凭什么对有前科的人关闭回归之门!

  “发言人申少保介绍,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执法人员违法驱赶合法公民,还沾沾自喜,还以为盖世奇功,我真服了你了!同志啊,这不是盖世奇功,这是奇耻大辱,传出去太丢人了!刚因为别人说你有雀斑勃然大怒,马上就买了一大瓶擦得不亦乐乎,刚对“人拳抱告”反唇相讥,马上就扇了自己一个大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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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3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贵峰:排查“治安高危人员”本身就很“高危”

  为确保大运会安全,深圳警方开展“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介绍,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他表示,这几类人员包括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者、涉嫌吸毒者、卖淫失足妇女、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等。(《中国日报》4月11日)

  为了城市某项大型活动的安全,便将所谓“治安高危人员”清出本地,这一充满治安“洁癖”的社会治理思路,无论初衷怎样、最终效果如何,从法治角度看,其本身显然已经很“高危”了。

  这种“高危”表现在,城市管理者主要凭主观性很强的可能判断,随意给某些人贴上“高危”标签,事实上奉行了“有罪推定”非法治逻辑。审视当地对所谓“治安高危人员”的界定,不难发现,其中充斥着许多显得相当含糊、不确定的标准。如“生活规律异常或经济来源可疑的人员”、“可能危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人员”等。既然只是“可疑”、“可能”,而非确凿事实,如何就能判断他人“高危”?在法治语境下,任何法律惩戒都必须是讲证据的,而且还应证据确凿。否则,仅靠没有具体证据支持的“可疑”、“可能”,便实施惩戒,便已沦为一种“高危”的非法滥权行为。

  更重要的是,这种“高危”还表现在,即便这些人群确系“高危人员”、“构成现实威胁”,当地警方草率地将他们清出深圳,其实也是一种无法可依的做法。很明显,无论是在治安管理,还是在刑事惩戒方面,目前我国的法律都没有将本国公民从自己国家的某个城市“清出”这样的惩罚措施。任何一项合法的政府公共管理行为,都不仅要“以事实为根据”,也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治原则。否则,超越法律授权行事,必然是执法犯法的“高危”之举——在某种程度上,此举事实上变相恢复了此前已被明令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依据国务院去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此外,从依法行事的角度看,如果“高危人员”确实造成了现实的治安危害,警方仅简单地将他们从本地“清出”,同时也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嫌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治安违法行为,完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多种法定处罚措施。现在,当地警方只是一味地按身份标签“清出”,而不是严格地按具体行为依法处罚,显然又是一种“高危”的非法治非理性行为。不仅涉嫌“有法不依”,而且也会给人留下“以邻为壑”的印象——如果这些人员当真“高危”,“清出深圳”之后,对于其他城市难道就不“高危”了吗?

  以“高危”的政府行为本身,来清出“治安高危人员”、将之一驱了之,城市眼前一时的治安秩序或许可能得到好转、清净,但是一座城市一个地方长久的治安秩序、法治秩序,可能因此得到根本维护吗?相比于这些“高危人员”,政府自身的“高危”治理行为,对法治秩序的破坏创伤是否更为巨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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