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阆中市五马乡东木马村有一位的孤寡老人名字叫王长芬,年龄64岁、老伴去世已经两年多了,留下她一个人,甚至无住房居住。她本人在2001年出了车祸,造成现在不能干活,有时还神志不清,在家中的老房子由于年久失修,早已垮塌。我作为她的二女婿,一直居住在广元,看到她一个人孤苦伶仃的,才把她接到我处赡养,其实我的负担也大,还有年迈的父母需要我赡养。她本来还有一个大女儿,不在老家,一直居住在新疆,从没有进过赡养义务。甚至他父亲去世了都不愿意回家,更不要说拿一分医药费和丧葬费了。现在老人一直居住在我家,从她老伴去世,我一直都在向他们村上领导申请给她办理一个低保,但村上的领导说没有她的名额。我想请问一下大家,别人住着高楼小洋房能吃着低保,像她这样连半匹砖瓦都没有的却没有资格吃低保,到底是什么世道哦!现在是一个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我想请大家评评理:像她这样的老人没有资格,还有谁有资格可以办理低保,难道是那些住着洋房的才有资格吗?但是我觉得这还是政府口中所说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吗?为什么别人比她好过,有儿有女照顾,也有漂亮房子居住,都能享受低保,为什么她一个又失去老伴又没有生活能力的老人就不能享受低保呢?我希望社会各界能为老人做主!能给老人一个公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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